棗莊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科教興市戰略的實施,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根據《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棗莊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實施時間:2007年8月1日
  • 地區:棗莊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科教興市戰略的實施,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根據《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棗莊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市科學技術獎分為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市技術發明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市科學技術最高獎不分等級,三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人數不超過2人。市技術發明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三個等級,每年評審一次,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120項。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方針;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自主創新及產學研結合、科技成果推廣套用;注重科學技術水平和取得智慧財產權狀況;注重科學技術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的貢獻和取得的效益。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和授獎,堅持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求真務實,注重實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棗莊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其組成人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下設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評審辦),市評審辦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聘請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及企業等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若干專業評審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評審工作。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最高獎授予下列個人: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進全市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創造了重大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八條
市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發明專利;
(二)實施後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實施技術開發與推廣、社會公益、重大工程和管理科學等項目中,做出較大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與推廣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與推廣,實現科學技術成果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獲得重大科技成果,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
(四)在實施管理科學項目中,明顯提高了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水平,已獲得顯著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的。
前款第三項重大工程類項目的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僅授予組織。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推薦:
(一)市政府有關部門;
(二)各區(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棗莊高新區科學技術辦公室;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一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
(一)對智慧財產權有爭議的;
(二)對科學技術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有爭議的;
(三)已經獲得國家、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
第十二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獎,應當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向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個人)提交《棗莊市科學技術獎申報書》,並按規定提供真實、可靠的材料。
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科技成果應當經過市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的科學技術成果評價。單位申報的,申報前應在本單位公示。
第十三條
推薦單位(個人)應當對市科學技術獎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將符合條件的報送市評審辦。市評審辦應當對推薦上報的材料按照學科(專業)分組,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下設的各專業評審組負責對本學科(專業)範圍內的項目和個人進行初評,將初評結果報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初評結果進行審查,提出擬授獎人選、項目的獎勵意見。
第十六條
市評審辦應當將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獎勵意見在市級媒體公示,公示期15日。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的項目、個人有異議的,在公示期內可向市評審辦提出。市評審辦應當將公示情況及異議處理結果向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獎勵意見進行審核,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由市長簽署並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市技術發明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的獎金為每人10萬元;市技術發明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獎金分別為15000元、5000元和2000元。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獎金應當按照完成人的貢獻大小分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條
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省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和獲得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的首位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報經市政府批准,可以授予市勞動模範或者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
第二十二條
各區(市)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應當設立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各區(市)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規定,獎勵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政府批准撤銷其獎勵,追回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四條
推薦單位(個人)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專家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暫停或者取消其評審資格,對有關人員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棗莊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棗莊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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