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畜牧獸醫局信息公開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範信息公開工作,促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畜牧獸醫局信息”(以下簡稱“信息”),是指畜牧獸醫局機關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省畜牧獸醫局機關各處室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局辦公室是畜牧獸醫局信息公開工作的工作機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畜牧獸醫局信息公開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二)組織維護和更新公開的信息;
(三)受理和分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向畜牧獸醫局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並對各相關責任處室的辦理和答覆工作進行督察督辦;
(四)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組織編制畜牧獸醫局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六)有關信息公開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全面真實、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畜牧獸醫局發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信息準確一致。擬發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需要審批的信息,應當報請審批,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七條 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範圍
第八條 下列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畜牧獸醫局領導成員及分工,畜牧獸醫局及其內設機構的主要職能和處室設定;
(二)畜牧獸醫相關政策及法規;
(三)畜牧獸醫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實施情況;
(四)畜牧獸醫局規範性檔案;
(五)畜牧獸醫行政許可事項及辦事指南、辦理結果;
(六)重點畜牧獸醫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畜牧獸醫財政性專項和其他有關畜牧獸醫項目的組織申報、立項、實施、監督檢查及招標採購情況;
(七)重大畜牧獸醫科技推廣技術;
(八)農業部或我省發布的畜牧獸醫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等畜牧獸醫標準;
(九)畜牧獸醫年度綜合統計信息、市場價格、行業統計信息和行業生產動態管理信息;
(十)畜牧獸醫投入品、畜產品質量安全情況;
(十一)畜牧獸醫突發重大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二)畜牧獸醫對外交流與合作等相關信息;
(十三)局機關幹部、局屬單位負責人任免,公務員錄用的職位、條件、結果,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崗位、數量、條件、結果等;
(十四)其他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九條 畜牧獸醫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或者編制的規劃、計畫、方案等行政決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應當在起草過程中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條 除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畜牧獸醫局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 公開方式
第十二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在山東畜牧信息網發布,同時可輔以以下一種或者幾種形式:
(一)畜牧獸醫局公告;
(二)新聞發布會或其他相關會議;
(三)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
(四)公告欄、電子螢幕、觸控螢幕等;
(五)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條 屬於重大決策的事項,決策過程中應當採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形式公開徵求意見:
(一)採取問卷調查、座談會等形式徵集、聽取社會公眾及管理、服務對象的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專家諮詢、論證;
(三)邀請社會公眾及管理、服務對象代表舉行聽證會;
(四)其他適當的形式。
第十四條 局辦公室應當及時組織編制、公布、更新畜牧獸醫局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
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五條 依申請公開信息,能夠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的,應及時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六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不收取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申請公開的信息,除依照國務院和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相應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申請公開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各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四章 公開程式
第十八條 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主動公開的信息,按以下程式公開:
(一)信息公開責任處室負責製作、保存本處室擬公開的信息,並對內容進行核實、保密審查,由處室負責人審定;
(二)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信息由辦公室審核後,報局領導審定;
(三)經審定後可以公開的信息由局信息中心負責在山東畜牧信息網上登錄。
第十九條 屬於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各處室應當在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畜牧獸醫局信息公開發布系統予以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信息的,應當按照《山東省畜牧獸醫局信息公開指南》書面說明申請人的姓名、身份、聯繫方式,所需信息的內容描述,以及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條 局辦公室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分送各處室辦理。
第二十二條 各處室收到局辦公室分辦的信息公開申請後,根據下列情況給予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畜牧獸醫局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各單位答覆信息公開申請後,應當及時將答覆意見、答覆時間、答覆形式,送局辦公室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各單位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信息。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各單位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條 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因故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覆或者提供信息的,以書面形式報經局辦公室同意後,可以將答覆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在內。
第二十六條 各處室在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報局保密領導小組或省保密局確定。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條 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局年度預算。
第二十八條 局信息中心負責網路信息的維護,網上申請公開信息的接收。
第二十九條 局紀檢組、人事處、辦公室負責畜牧獸醫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工作。各處室應當在每年3月1日前向局辦公室報送本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情況。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的情況;
(三)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局辦公室應當按照省政府的有關要求及時公布局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十條信息公開工作內容列入各處室年度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範圍。可採取隨機抽查與定期檢查的方式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對在信息公開工作中不主動、不及時、不作為的,予以局內通報;對於造成嚴重影響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局有關處室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局紀檢組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畜牧獸醫局在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局屬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公開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規定。其他局屬事業單位公開信息的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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