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畜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深入推進畜牧投入品和畜產品企業依法誠信生產經營,加快提升全省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山東省境內畜牧生產經營單位(包括畜禽、飼料、獸藥、生鮮乳、屠宰等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納入“黑名單”管理,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畜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是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針對取得生產經營資格而有不良行為情形的畜牧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採集相關信息,將其列入重點監管,並向社會公布的工作。
畜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遵循依法監督、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
第四條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全省畜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的指導、監督、集中公布和省內跨市案件“黑名單”的認定、公布工作。
市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畜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的指導、監督、集中公布和轄區跨縣(區)案件“黑名單”的認定、公布、上報工作。
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認定、公布、上報工作。
第五條 畜牧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非法添加國家規定的禁用物質、違規使用國家規定限制使用的物質;
(二)一年內相同品種產品抽樣檢測結果有兩次以上不合格的;
(三)一年內被縣級以上畜牧獸醫執法機構下達整改通知或立案查處總計兩次及以上的,或是下達整改通知和立案查處合計兩次及以上的;
(四)因畜產品質量安全違法生產經營,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因畜產品質量安全違法生產經營,被農業部及有關部門列入“黑名單”的;
(六)拒不接受畜牧獸醫執法機構監管、抗拒執法的;
(七)被媒體曝光或被舉報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
(八)存在其他嚴重不良情形的。
第六條 實施“黑名單”管理基本程式
(一)信息採集。各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都可以通過產品檢測、執法檢查、部門通報、民眾舉報、媒體曝光等多個渠道獲得畜牧企業相關信息,對符合本制度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及時啟動列管程式。
(二)信息告知。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對擬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附屬檔案1),當事人陳述申辯事實、理由、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5個工作日內不陳述申辯或不成立的,列入“黑名單”管理。
(三)信息交換。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匯總本級採集的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填寫《山東省畜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通報表》(附屬檔案2),逐級上報至省局。
(四)信息發布。對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本級專門媒體以統一格式(附屬檔案3)向社會公布,同時上一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下級部門報送的《山東省畜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通報表》5日內在其專門媒體轉載公布。
(五)信息解除。畜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列管期限為一年,凡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沒再出現列管情形的,予以解除,各級畜牧獸醫部門應從“黑名單”中刪除。同時,在與列管發布時的同一媒體發布解除公告。
第七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納入“黑名單”的畜牧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點監管,責令定期或不定期報告整改進展、質量措施、安全狀況,相應增加檢查和抽檢頻次。
第八條 凡被列入“黑名單”並在列管期內的畜牧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畜牧扶持資金項目,不得參加畜牧獸醫獎勵評比,不得推薦參評名牌產品,建議取消以質量安全為基礎的稱號和資格。
第九條 鼓勵對應列入“黑名單”列管生產經營單位和已列入“黑名單”管理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的舉報,對於舉報屬實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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