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山東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由山東省人民政府於2017年12月1日印發。本辦法個二十四條,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 發布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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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魯政發〔2017〕42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山東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於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水資源稅徵收管理。
第三條 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稅。
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山東省水資源條例》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第四條 下列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四)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五)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六)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第五條 水資源稅的徵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水和靜態水的總稱,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庫)等水資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種形式的水資源。
地熱、礦泉水暫不納入水資源稅徵稅範圍。
第六條 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實際取用水量=實際取水量×(1-合理損耗率)。我省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合理損耗率確定為17%。
疏乾排水的實際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確定。疏乾排水是指在採礦和工程建設過程中破壞地下水層、發生地下湧水的活動。
第七條 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不含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
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是指火力發電企業從江河、湖泊(含水庫)等水源取水,並對機組冷卻後將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發電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是指火力發電企業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地下等水源取水並引入自建冷卻水塔,對機組冷卻後返回冷卻水塔循環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適用稅額,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適用稅額。
具體適用稅額按照本辦法所附《山東省水資源稅(試點)稅額標準表》執行。
第九條 農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取用水。
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是指供水規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對象1萬人以上,並由企事業單位運營的農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條 特種行業取用水是指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取用水。
第十一條 納稅人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計畫(定額)取用水量,按以下規定徵收水資源稅:
(一)超計畫(定額)10%以內(含)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倍徵收。
(二)超計畫(定額)10%—30%(含)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5倍徵收。
(三)超計畫(定額)30%以上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徵收。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予以免徵或者減征水資源稅:
(一)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徵水資源稅。
(二)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免徵水資源稅。
(三)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徵水資源稅。
(四)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徵水資源稅。
(五)採油排水經分離淨化後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徵水資源稅。
(六)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徵或者減征水資源稅情形。
第十三條 水資源稅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徵收管理。
第十四條 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第十五條 除農業生產取用水外,水資源稅按季或按月徵收,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農業生產取用水水資源稅可按年徵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或者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第十六條 納稅人應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跨省、市及縣(市、區)調度的水資源,由調入區域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水資源稅。
第十七條 建立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協作徵稅機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取水許可、實際取用水量、超計畫(定額)取用水量、違法取水處罰等水資源管理相關信息,定期送交稅務機關。
納稅人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實際取用水量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核准的實際取用水量徵收水資源稅,並將納稅人的申報納稅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門。
稅務機關定期將納稅人申報信息與水行政主管部門送交的信息進行分析比對。征管過程中發現問題的,由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進行核查。
第十八條 納稅人應當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納稅人未按規定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轉不正常的,依據情形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參考歷史平均取水(排水)量核定。
第十九條 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試點開徵水資源稅後,水資源費徵收標準降為零。
第二十一條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按稅費平移原則對城鎮公共供水徵收水資源稅。因徵收水資源稅引起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稅費負擔變動的,由當地政府統籌解決,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
因徵收水資源稅引起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稅費負擔變動的,由當地政府統籌解決。
第二十二條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水資源稅收入按照20∶80的比例在省與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之間進行分成。其中,省級分成部分,預算執行中作為市縣財政收入,屬地征管、就地繳庫,年終通過體制結算辦理。
對於同一市和所屬縣(市、區)內跨行政區域取用水的,由各市確定地方收入分配原則和分配比例;對於跨市或跨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取用水的,由兩地協商確定水資源稅收入分配比例,省財政通過年終體制結算辦理有關調整事宜。
第二十三條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和保障。對原有水資源費征管人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統籌做好安排。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辦法解讀

出台背景

我國水資源分布不均衡,北方水資源形勢異常嚴峻。黨中央、國務院審時度勢,決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一年來,河北的試點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2017年,中央在總結河北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決定擴大試點範圍。我省屬北方嚴重缺水地區之一,人均水資源量不足全國的1/6,人多地少水缺是我省長期面對的基本省情。與此同時,用水浪費現象突出,缺水與粗放用水並存,地下水超采嚴重,水資源短缺問題已成為制約我省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重大瓶頸。2017年11月份,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7〕80號),批准我省為新增9個試點省份之一。為做好改革試點工作,前期省財政、地稅、水利部門在充分調研、大量測算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根據中央統一部署,結合實際,形成了《實施辦法》,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思路原則

《實施辦法》設計的總體思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建立調控合理、規範公平、征管高效的水資源稅制度,充分發揮稅收槓桿作用,合理調節用水需求,最佳化用水結構,規範用水秩序,提高用水效率,促進水資源集約節約循環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實施辦法》制定的基本原則:一是統籌規劃。根據中央統一部署,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全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同時,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加大對下工作指導,確保改革順利實施。二是總體平移。以現行水資源費制度為基礎,將收費標準總體平移為適用稅額,並結合我省水資源管理現狀,對相關政策進行合理調整,實現收費制度向徵稅制度的平穩轉換。三是注重調控。強化稅收剛性調節作用,形成有效約束機制。通過設定差別稅額,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調整最佳化用水結構。 

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24條,主要體現了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鼓勵節約用水,利用稅收槓桿調控水資源;二是適當提高地下水超採區負擔水平;三是試點期間,不增加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和居民生活用水負擔;四是充分考慮農民利益,對農業生產和農村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設定優惠政策;五是加強徵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主要內容如下:
(一)納稅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同時,納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二)徵稅對象。水資源稅的徵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水和靜態水的總稱,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庫)等水資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種形式的水資源。
(三)計稅依據。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與現行水資源費制度相銜接,明確對一般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計征;對疏乾排水按照排水量計征;對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不含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發電量計征。
(四)稅額確定。中央規定我省水資源稅的最低平均稅額是,地表水0.4元/立方米,地下水1.5元/立方米。結合我省現行收費標準、水資源稟賦以及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分類確定了具體適用稅額。試點開徵水資源稅後,水資源費徵收標準降為零。
1.對城鎮公共供水按稅費平移原則確定稅額。主要是考慮城鎮公共供水的公益性,為了不增加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結合我省各地現行收費標準,按照稅費總體平移原則,確定了城鎮公共供水的適用稅額。
2.對農業農村取用水從低確定稅額。為支持農業生產、減輕農民負擔,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徵水資源稅;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從低確定稅額。上述規定統籌考慮了減輕農民負擔與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的要求,有利於促進轉變農業灌溉方式,培養節約用水意識。
3.對特種行業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按照中央辦法要求,對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特種行業,從高確定適用稅額。從我省情況看,特種行業現行水資源收費標準普遍較低,不利於節約利用水資源。費改稅後,可倒逼企業主動採取措施減少用水量、轉變用水方式。
4.對一般工商業等其他行業取用水按最低平均稅額確定。為減輕企業負擔,以中央規定的最低平均稅額為基礎,區分不同水源類型、地下水超采程度、公共管網覆蓋範圍等,擬定了不同的適用稅額。
5.對超計畫(定額)取用水稅額的確定。基本上是參照我省現行水資源收費標準制定的,對超計畫10%以內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倍徵收;對超計畫10%-30%的部分,按2.5倍徵收;對超計畫30%以上的部分,按3倍徵收。
(五)稅收優惠。明確了對農村集體經濟、家庭生活、畜禽飲用、水利工程調配取用水等6種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取用再生水、採油排水等5種情形,免徵或減征水資源稅。
(六)稅收征管。為加強稅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確定了“稅務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報、信息共享”的水資源稅征管模式,即稅務機關依法徵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取用水量;納稅人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機制,定 期交換徵稅和取用水信息資料。
(七)保障措施。為做好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明確了相應的政策措施。試點期間,一是因徵收水資源稅引起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稅費負擔變動的或因徵收水資源稅引起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稅費負擔變化的,由當地政府統籌解決。二是對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經費支出和原有水資源費征管人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統籌做好安排。三是對於同一市和所屬縣(市、區)內跨行政區域取用水的,由各市確定地方收入分配原則和分配比例;對於跨市或跨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取用水的,由兩地協商確定水資源稅收入分配比例,省財政通過年終體制結算辦理有關調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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