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

財政部5月10日發布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通過全面實施清費立稅、從價計征改革,理順資源稅費關係,建立規範公平、調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資源稅制度,有效發揮其組織收入、調控經濟、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作用。通知指出,此次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及水資源稅改革試點,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

通知明確資源稅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擴大資源稅徵收範圍,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實施礦產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合理確定資源稅稅率水平;加強礦產資源稅收優惠政策管理,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等。

簡介,通知全文,解讀,

簡介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5月10日聯合對外發文,宣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這是繼2016年5月1日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後,我國推出的又一重大稅制改革。
根據兩部門發布的《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我國將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並率先在河北試點,採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徵稅範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對高耗水行業、超計畫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適當提高稅額標準,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選擇其他地區逐步擴大試點範圍,條件成熟後在全國推開。
其他自然資源將逐步納入徵收範圍。考慮到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在各地區的市場開發利用情況不盡相同,對其全面開徵資源稅條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國範圍統一規定對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徵稅,但對具備徵收條件的,授權省級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征收資源稅具體方案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我國將全面推開從價計征方式。在已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6個品目資源稅實施從價計征改革基礎上,此次改革將對絕大部分礦產品實行從價計征,但從便利征管原則出發,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數礦產品,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
我國將全面清理收費基金,以解決企業稅費重疊問題。此次改革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徵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針對礦產資源違規設立的收費基金項目,有效減輕企業負擔。
鑒於各地區存在資源條件、經濟發展水平差異,為避免統一稅率造成企業結構性負擔增加,此次改革由中央統一規定了礦產品的稅率幅度。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省級人民政府可對主要應稅產品提出具體適用稅率建議,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核准後實施。
此外,為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此次改革對開採難度大、成本高以及綜合利用的資源給予稅收優惠,包括對符合條件的採用充填開採方式、衰竭期礦山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分別減征50%和30%。同時,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減稅或免稅,以便地方政府能夠因地制宜地精準施策。

通知全文

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
財稅〔2016〕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現就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源稅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有效發揮稅收槓桿調節作用,促進資源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
(二)基本原則。
一是清費立稅。著力解決當前存在的稅費重疊、功能交叉問題,將礦產資源補償費等收費基金適當併入資源稅,取締違規、越權設立的各項收費基金,進一步理順稅費關係。
二是合理負擔。兼顧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和承受能力,借鑑煤炭等資源稅費改革經驗,合理確定資源稅計稅依據和稅率水平,增強稅收彈性,總體上不增加企業稅費負擔。
三是適度分權。結合我國資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異較大等實際情況,在不影響全國統一市場秩序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
四是循序漸進。在煤炭、原油、天然氣等已實施從價計征改革基礎上,對其他礦產資源全面實施改革。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對水、森林、草場、灘涂等自然資源開徵資源稅。
(三)主要目標。
通過全面實施清費立稅、從價計征改革,理順資源稅費關係,建立規範公平、調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資源稅制度,有效發揮其組織收入、調控經濟、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作用。
二、資源稅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擴大資源稅徵收範圍。
1.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鑒於取用水資源涉及面廣、情況複雜,為確保改革平穩有序實施,先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稅試點。河北省開徵水資源稅試點工作,採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徵稅範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對高耗水行業、超計畫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適當提高稅額標準,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選擇其他地區逐步擴大試點範圍,條件成熟後在全國推開。
2.逐步將其他自然資源納入徵收範圍。鑒於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在各地區的市場開發利用情況不盡相同,對其全面開徵資源稅條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國範圍統一規定對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徵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征收資源稅的具體方案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二)實施礦產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
1.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見附屬檔案)中列舉名稱的21種資源品目和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實行從價計征,計稅依據由原礦銷售量調整為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氯化鈉初級產品或金錠的銷售額。列舉名稱的21種資源品目包括:鐵礦、金礦、銅礦、鋁土礦、鉛鋅礦、鎳礦、錫礦、石墨、硅藻土、高嶺土、螢石、石灰石、硫鐵礦、磷礦、氯化鉀、硫酸鉀、井礦鹽、湖鹽、提取地下滷水曬制的鹽、煤層(成)氣、海鹽。
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則,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
2.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產品,按照從價計征為主、從量計征為輔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計征方式。
(三)全面清理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
1.在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同時,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徵收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針對礦產資源違規設立的各種收費基金項目。
2.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進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國家規定、地方越權出台的收費基金項目要一律取消。對確需保留的依法合規收費基金項目,要嚴格按規定的徵收範圍和標準執行,切實規範徵收行為。
(四)合理確定資源稅稅率水平。
1.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列舉名稱的資源品目,由省級人民政府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具體適用稅率建議,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核准。
2.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稅目和適用稅率,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省級人民政府在提出和確定適用稅率時,要結合當前礦產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情況,遵循改革前後稅費平移原則,充分考慮企業負擔能力。
(五)加強礦產資源稅收優惠政策管理,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
1.對符合條件的採用充填開採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對符合條件的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具體認定條件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2.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減稅或免稅,並制定具體辦法。
(六)關於收入分配體制及經費保障。
1.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此次納入改革的礦產資源稅收入全部為地方財政收入。
2.水資源稅仍按水資源費中央與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變。河北省在繳納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期間,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給該省。
3.資源稅改革實施後,相關部門履行正常工作職責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統籌安排和保障。
(七)關於實施時間。
1.此次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及水資源稅改革試點,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
2.已實施從價計征的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等6個資源品目資源稅政策暫不調整,仍按原辦法執行。
三、做好資源稅改革工作的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資源稅改革工作的領導,建立由財稅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的工作機制,及時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統籌安排做好各項工作,確保改革積極穩妥推進。對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採取適當措施妥善加以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二)認真測算和上報資源稅稅率。各省級財稅部門要對本地區資源稅稅源情況、企業經營和稅費負擔狀況、資源價格水平等進行全面調查,在充分聽取企業意見基礎上,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列舉名稱的21種實行從價計征的資源品目和粘土、砂石提出資源稅稅率建議,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於2016年5月31日前以正式檔案報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同時附送稅率測算依據和相關數據(包括稅費項目及收入規模,應稅產品銷售量、價格等)。計畫單列市資源稅稅率由所在省份統一測算報送。
(三)確保清費工作落實到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統一規定,對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進行全面清理,落實取消或停徵收費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費。對不按規定取消或停徵有關收費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費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予以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確保清理收費基金工作與資源稅改革同步實施、落實到位,並於2016年9月30日前將本地區清理收費措施及成效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四)做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的領導,建立試點工作推進機制,及時制定試點實施辦法,研究試點重大問題,督促任務落實。河北省財稅部門要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深入基層加強調查研究,跟蹤分析試點運行情況,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報告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和重大政策問題。
(五)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廣泛深入宣傳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重要意義,加強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穩定社會預期,積極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和輿論環境。要加強對納稅人的培訓,最佳化納稅服務,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
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涉及面廣、企業關注度高、工作任務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提高認識,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切實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和大局意識,積極主動作為,紮實推進各項工作,確保改革平穩有序實施。
附屬檔案: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5月9日

解讀

一、為什麼要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
答:資源稅開徵於1984年,對在我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煤炭等礦產資源開採的單位和個人徵收。1994年國務院頒布了資源稅暫行條例,確定了普遍徵收、從量定額計征方法。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起先後實施了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6個品目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並全面清理相關收費基金。改革總體運行平穩,對調節經濟、規範稅費關係、促進資源合理利用發揮了積極作用。資源稅從開徵至今已有30多年,近十年來資源稅收入增長較快,年均增長率約為27%,成為資源富集地區重要稅收來源。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現行資源稅制度已不能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兩型”社會建設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突出問題:一是計稅依據缺乏彈性,不能合理有效調節資源收益。目前大部分資源品目資源稅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相對固化的稅額標準與體現供求關係、稀缺程度的資源價格不掛鈎,不能隨價格變化而自動調整。在資源價格上漲時不能相應增加稅收,價格低迷時又難以為企業及時減負,資源稅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下降,與礦業市場發展不適應。二是徵稅範圍偏窄,許多自然資源未納入徵收範圍。現行資源稅徵收範圍僅限於礦產品和鹽,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水、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未納入徵收範圍,不能全面發揮資源稅促進資源節約保護的作用。三是稅費重疊,企業負擔不合理。各地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項目較多,許多收費基金與資源稅徵收對象、方式和環節相同,調節功能相似,造成資源稅費重疊,加重了企業負擔。四是稅權集中,不利於調動地方積極性。除海洋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外,其他資源稅均為地方收入,但地方政府僅對少數礦產品的具體適用稅率有確定權,多數礦產品的稅率均由中央統一確定,地方政府不能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完善相關政策,不利於調動其發展經濟和組織收入的積極性。為解決上述突出問題,適應經濟形勢發展需要,有必要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完善資源稅制度。
二、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重要意義是什麼?
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也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一是有利於理順政府與企業分配關係,促進資源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借鑑原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稅改革試點成功經驗,全面推開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建立稅收與資源價格直接掛鈎的調節機制,當資源價格上漲、企業效益提高時相應增加稅收,當價格下跌、效益降低時企業少納稅。這種制度機制調整和安排,可以體現稅收合理負擔原則,既有效調節資源收益,合理籌集國家財政收入,也有利於幫助企業走出當前生產經營困境,激發市場活力。
二是有利於規範稅費關係,減輕企業不合理負擔。目前資源稅費重疊,一些地區仍存在擅自收費現象,加重了企業負擔。按照國務院確定的“清費立稅”原則,此次改革將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徵收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違規設立的收費基金項目,進一步規範稅費關係,並從源頭上堵住亂收費的口子,為企業改善生產經營狀況、提高經濟效益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三是有利於強化稅收調節機制,促進資源節約和高效利用。針對我國資源短缺、開採利用效率低、消耗總量大、浪費現象突出等問題,此次改革進一步規範了徵稅品目,完善了徵稅政策,原則上對資源賦存條件好、價格高的資源多徵稅,對條件差、價格低的資源少徵稅,並對開採難度大及綜合利用的資源給予稅收優惠。同時擴大徵稅範圍,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條件成熟後推廣到全國,並授權地方政府對森林、草場、灘涂等,凡具備徵稅條件的可上報國務院批准後徵收資源稅。上述改革有利於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提高資源開發利用效率,增強全社會保護資源環境的意識。
四是有利於調動地方發展經濟和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努力做到因地制宜、精準施策。資源稅是地方稅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資源富集地區財政和經濟發展影響重大。根據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資源稅改革在統一稅政基礎上實施適度分權,賦予地方政府確定部分資源稅目稅率、稅收優惠及提出開徵新稅目建議等稅政管理權,有利於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兼顧處理經濟發展與組織財政收入的關係,更好地發揮地方政府主觀能動性,統籌和保障各方利益。
五是有利於統一規範稅制,為資源稅改革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礎。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年起先後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6個品目實行了清費立稅、從價計征改革試點。此次改革推廣到所有礦產品,與之前實施的相關品目改革實現了並軌,統一規範了資源稅徵收制度,全面提高了調控經濟的作用,為下一步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立法工作創造了有利條件。
三、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及改革目標是什麼?
答:此次改革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有效發揮稅收槓桿調節作用,促進資源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
改革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清費立稅。著力解決當前存在的稅費重疊、功能交叉問題,將礦產資源補償費等收費基金適當併入資源稅,取締違規、越權設立的各項收費基金,進一步理順稅費關係。二是合理負擔。兼顧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和承受能力,借鑑煤炭等資源稅費改革經驗,合理確定資源稅計稅依據和稅率水平,增強稅收彈性,總體上不增加企業稅費負擔。三是適度分權。結合我國資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異較大等情況,在不影響全國統一市場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四是循序漸進。在煤炭、原油、天然氣等實施從價計征改革基礎上,對其他礦產資源全面實施改革。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對水、森林、草場、灘涂等自然資源開徵資源稅。
改革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全面實施清費立稅、從價計征改革,理順資源稅費關係,建立規範公平、調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資源稅制度,有效發揮其組織收入、調控經濟、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作用。
四、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是基於有效解決資源稅制度存在問題,並圍繞資源稅改革目標而進行的一次重大政策調整,也是我國新時期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具體改革內容如下:
一是逐步擴大徵稅範圍。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將資源稅擴展到占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的要求,逐步將水、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納入徵稅範圍。考慮到目前我國水資源短缺、部分地區地下水抽采嚴重、水資源費徵收力度不足等狀況,此次先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選擇其他省份逐步擴大試點範圍,條件成熟後在全國推開。考慮到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在各地區的市場開發利用情況不盡相同,對其全面開徵資源稅條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國範圍統一規定對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徵稅,但對具備徵收條件的,授權省級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征收資源稅具體方案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二是全面推開從價計征方式。從已實施的原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情況看,將資源稅與體現資源供需關係的市場價格直接掛鈎,總體效果較好,有利於建立有效的稅收自動調節機制。為此,此次改革對絕大部分礦產品實行了從價計征,但從便利征管原則出發,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數礦產品,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
三是全面清理收費基金。按照2014年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的清費立稅原則,為解決企業稅費重疊問題,此次改革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徵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針對礦產資源違規設立的收費基金項目,有效減輕企業負擔。
四是合理確定稅率水平。鑒於各地區存在資源條件、經濟發展水平差異,為避免統一稅率造成企業結構性負擔增加,此次改革由中央統一規定了礦產品的稅率幅度。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省級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前後稅費平移原則,並根據資源稟賦、企業承受能力等因素,對主要應稅產品提出具體適用稅率建議,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核准後實施。
五是合理設定稅收優惠政策。為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此次改革對開採難度大、成本高以及綜合利用的資源給予稅收優惠,包括對符合條件的採用充填開採方式、衰竭期礦山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分別減征50%和30%。同時,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減稅或免稅,以便地方政府能夠因地制宜地精準施策。
五、資源稅稅率是如何確定的?對資源企業負擔有什麼影響?
答:2011年以來,受國際市場供求等多種因素影響,大宗商品價格呈現震盪下跌走勢,礦業企業盈利水平下降,許多企業在生產經營上較為困難。資源稅改革應充分考慮企業負擔能力。
我們按照改革前後稅費平移原則,統籌考慮以前年度礦產品市場價格因素,以及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金額,統一算賬,合理確定了各類礦產品的稅率幅度。在規定稅率幅度內,授權省級政府提出或確定具體適用稅率,並要求各省級政府在測算具體稅率時,充分考慮本地區資源稟賦、企業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費基金等因素,允許按不同資源條件、不同地區確定差別化稅率。此外,為促進共伴生礦的綜合利用,對共伴生礦仍維持原政策,除稀土等特殊情況外,對共伴生礦暫不徵收資源稅。在近幾年資源價格持續低迷的情況下,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並配合清費措施及稅收優惠政策,總體上有利於減輕企業負擔。
六、為什麼選擇在河北省先行試點徵收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我國水資源嚴重短缺,用水浪費現象突出,水環境污染和水生態損害嚴重,已成為制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瓶頸。河北省人均水資源量僅為全國平均水平的1/7,地下水超采總量及超采面積均占全國1/3,是超采最為嚴重的地區,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問題,嚴重威脅生態環境和可持續發展,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加大水資源節約和保護力度。2014年以來,國務院及相關部門在河北省開展了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採取了調整種植結構、加強水利建設、推進農業綜合水價改革等多項措施。在河北省先行試點開徵水資源稅,可以有效發揮稅收調節作用,並與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進水資源高效利用,推動形成節約保護水資源的社會環境。
河北省開徵水資源稅試點工作,採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徵稅範圍,對一般性取用水按實際取用水量計征,設定最低稅額標準,地表水平均不低於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於每立方米1.5元,具體取用水分類及適用稅額標準由河北省政府提出建議,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核准。為充分發揮稅收槓桿調節作用,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採,抑制不合理需求,對高耗水行業、超計畫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從高制定稅額標準。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
七、如何組織實施好資源稅改革工作?
答:資源稅改革涉及面廣、企業關注度高、工作任務重,為確保改革平穩有序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做出部署安排。一是加強組織領導。要求各省(區、市)建立由財稅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的工作機制,及時制定工作方案及配套政策,統籌安排好各項工作。二是認真測算稅率。各省級財稅部門要對本地區資源稅稅源情況、企業經營和稅費負擔狀況、資源價格水平等進行全面調查,在充分聽取企業意見基礎上,測算提出資源稅稅率建議。三是將清費工作落實到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統一規定,落實取消或停徵收費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費。四是切實做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河北省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積極推進試點工作。河北省相關部門要深入基層加強調查研究,跟蹤分析試點運行情況,對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採取適當措施妥善加以解決。五是加強宣傳和培訓工作。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媒介,做好資源稅改革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和納稅人訴求,為改革順利推進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要加強對納稅人的培訓,最佳化納稅服務,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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