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是由山東省知識產權局、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等多個部門和機構根據當下各類智慧財產權的融資,質押等各個環節中存在的問題而專門設立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 屬性:政府檔案
  • 發布部門:山東省知識產權局、省科技廳等
  • 規範內容:智慧財產權的融資,質押等問題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合作銀行,第三章 補償程式,第四章 管理監督,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魯發〔2015〕13號)要求,發揮財政資金槓桿作用,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信貸支持力度,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設立山東省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基金”)。為保障風險補償基金規範、高效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從事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工信部、財政部等四部委(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中小微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是指中小微企業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轉讓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質押獲得合作銀行貸款。
第四條 中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必須用於本企業技術研發,項目產業化建設、運營、管理,技術改造,流動資金周轉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於其它用途。
第五條 合作銀行是指與省知識產權局、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等部門簽訂合作協定,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一般為省級銀行或地方商業銀行總行。
第六條 風險補償基金由省財政廳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安排。對合作銀行面向中小微企業發放的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形成的呆賬,風險補償基金按照實際貸款損失本金40%的比例給予合作銀行補償。

第二章 合作銀行

第七條 合作銀行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合規經營,信貸審批流程先進,服務效率高,風險防控能力強,擁有專業的服務團隊和健全的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管理制度,近兩年工作業績突出;
(二)合作銀行承諾當年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餘額不低於風險補償基金存入資金額度的10倍;
(三)納入風險補償範圍的合作銀行中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業務,貸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30%。
第八條 申請風險補償的貸款項目,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應是山東省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信息庫和山東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信息庫的項目;
(二)已按規定到國家或省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
(三)貸款時間從2016年1月1日開始;
(四)同一年度內單戶企業智慧財產權貸款餘額不超過5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二年。
第九條 合作銀行獨立審核和發放貸款,搞好企業融資服務,提高管理效率,防範貸款風險,指導其分支機構加強與當地相關部門的協作。

第三章 補償程式

第十條 合作銀行應嚴格執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54號)等有關規定,保證貸款風險分類準確、信息完整,定期對貸款質量進行分析。
第十一條 按照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13〕146號)有關規定,對中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形成呆賬的,合作銀行要按規定程式核銷,於下季度10個工作日前,向省知識產權局提交相關核銷憑證,提出補償申請。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財經相關規定,以及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貸款條件發放的貸款,形成的損失不屬於風險補償基金補償範圍。
第十二條 省知識產權局對合作銀行補償申請進行審查,按照核准的額度,在15個工作日內,及時向合作銀行出具劃款憑證,將風險補償基金撥付合作銀行指定賬戶,但合作銀行仍然應按照不低於風險補償基金原存入額度的10倍進行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
第十三條 風險補償工作完成後,合作銀行應積極採取措施對貸款損失部分進行追償。在追償收回資金的10個工作日內,合作銀行應將追償收回的資金按照40%的比例,轉入風險補償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超過原貸款損失本金數額的40%。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十四條 省知識產權局、省科技廳在合作銀行開設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和管理風險補償基金。省財政廳按財政國庫集中支付規定將風險補償基金按照協定金額支付至相關合作銀行專用存款賬戶。
第十五條 風險補償基金產生的溢價、孳息等收益全部補充風險補償基金。
第十六條 合作銀行應以省級銀行或地方商業銀行總行為單位,於每季度終了後10個工作日內,向省知識產權局、省科技廳報送上季度中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情況。每年3月31日前,省知識產權局、省科技廳向省財政廳報送上年度風險補償基金安排和使用情況報告。
第十七條 省知識產權局、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對合作銀行的年度貸款規模、風險防控、利率優惠、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績效考核。根據合作銀行實際發放符合條件的貸款規模和進度、按時足額撥付追償資金等績效情況,將風險補償基金在合作銀行專戶間進行資金調劑。
第十八條 合作銀行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套取風險補償基金的,一經查實,依法追迴風險補償基金,取消其合作銀行資格。對騙取、挪用銀行貸款的企業,不再納入貸款風險補償範圍,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除涉密信息外,省知識產權局、省科技廳每年要及時將合作銀行名單、上年度風險補償基金安排和使用情況、績效評價情況等在部門網站公布。
第二十條 各市有關部門可參照本辦法規定設立風險補償基金,組織開展中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風險補償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知識產權局、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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