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 日期:20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放大作用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動全省產業轉型升級和新興產業加速發展,根據省政府《關於印發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和重點產業轉型升級財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魯政發〔2016〕20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省級政府引導基金投資運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194號)等有關規定,設立山東省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並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山東省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資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按市場化方式募集運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條 引導基金通過參股方式,與社會資本、國有企業以及地方政府等共同發起設立或以增資方式參股新興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參股基金”),也可視情況採取跟進投資方式,共同推動我省新興產業發展。
第四條 按照“規範管理、分步實施、倍數放大”的思路,設立總規模為500億元的省級新興產業發展基金,引導基金按不超過基金總規模10%籌集。單只參股基金規模在100億元左右,原則上不超過5家合作機構。同時,充分發揮參股基金增信作用,通過投貸聯動機制吸引金融機構放大倍數,給予投資項目貸款支持
第五條 引導基金實行決策與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防範風險、滾動發展”的原則進行投資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省財政廳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負責引導基金管理。省財金投資集團根據授權代行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具體職責主要包括:
(一)根據省財政廳提出的支持重點、申報要求,對外公開徵集或招標選擇擬參股基金;
(二)對擬參股基金開展盡職調查、入股談判,簽訂參股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
(三)對引導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根據參股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將引導基金及時撥付參股基金託管銀行賬戶;
(四)代表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參股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向參股基金派遣代表,監督參股基金投向;
(五)定期向省財政廳及有關部門報告引導基金和參股基金投資運作及其他重大情況。
第七條 引導基金的分紅、退出等資金(含本金及收益)應由省財金投資集團撥入引導基金託管銀行專戶,並按規定將引導基金收益上繳省級國庫,由省財政統籌安排或用於擴大引導基金規模。
第八條 省財政廳向省財金投資集團支付管理費。管理費支付標準和方式按照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九條 參股基金主要採取所有權、管理權、託管權相分離的管理體制。省財金投資集團與社會投資人、基金管理機構簽訂公司章程或合夥協定,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基金管理機構依據公司章程、合夥協定,按照市場規則負責基金投資項目決策和投後管理。
第十條 參股基金資金應委託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進行託管,基金託管業務與銀行配資進行綁定。
第三章 投資運作
第十一條 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投資企業或擬設立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可以作為申請者,向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申請設立參股基金。多家投資機構擬共同發起設立參股基金的,應推舉一家機構作為申請者。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參股基金的日常投資和管理,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註冊,且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有較強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
(二)有健全的股權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範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管理諮詢等增值服務;
(三)已設立基金管理機構須在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新設立基金管理機構須承諾在基金設立方案確認後2個月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且具備3個以上已完成投資準備的儲備項目,其中基礎設施等公益性建設項目應取得立項、用地、環評等前期手續;
(四)管理團隊中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具有基金從業資格,至少主導過5個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具備良好的管理業績;
(五)對參股基金認繳出資額達到基金規模的2%以上;
(六)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累計管理基金規模超過100億元或管理單只基金規模超過50億元的基金管理機構;
(七)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十三條 新設參股基金,申請引導基金出資的,除符合第十二條參股基金管理機構規定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山東省境內註冊,單只參股基金募集資金總額為100億元左右;
(二)主要發起人(合伙人)、參股基金管理機構、託管金融機構已基本確定,並草簽參股基金章程(合夥協定)、資金託管協定;
(三)其他出資人(合伙人)已落實,並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
第十四條 申請引導基金對現有股權投資基金進行增資的,除滿足第十三條規定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參股基金已按有關法律、法規設立,開始投資運作,並按規定在有關部門備案;
(二)參股基金全體出資人首期出資或首期認繳出資已經到位,且不低於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30%;
(三)參股基金全體出資人同意引導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資價格在不高於基金評估值的基礎上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參股基金投資領域主要為山東省境內的新興產業,對省外資金占參股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比例為50%及以上的,投資于山東境內企業的資金比例一般不低於參股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60%;對省外資金占參股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比例低於50%的,投資于山東境內企業的資金比例一般不低於參股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70%。基金管理機構如從省外或境外引入重大科技成果或優秀技術團隊,對我省新興產業發展具有較強帶動作用的,或與我省相關產業鏈實現資源整合的,或引進省外資本對項目進行聯合投資的,也可適當降低或置換投資山東比例。
第十六條 參股基金重點投向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和節能環保、新醫藥和生物、海洋開發、高端裝備製造、創新服務業等新興產業,以及通過“網際網路+”等新技術、新模式改造的傳統產業,充分利用資本市場主渠道,推動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兼併重組、產業鏈整合,實現新興產業重點突破和跨越發展。
第十七條 參股基金不按行業進行細分,只要納入引導基金扶持領域的,各參股基金均可平等投資、合作競爭。
第十八條 意向機構可根據省財金投資集團徵集公告提出參股申請,省財金投資集團通過公開徵集與競爭性談判相結合的方式,加大與意向機構對接力度,爭取與高水平機構合作,實現強強聯合。
第十九條 出資期限上,申請機構可提出3年出資計畫,對考核認定為管理水平高、投資進度快、投資業績好的參股基金,下一年度引導基金可直接對其增資;對投資進度慢、綜合效益差的基金,相應減少基金規模及引導基金出資額度。
第二十條 基金申請方案中提報的管理團隊核心成員應與基金設立後管理機構實際團隊核心成員一致,如核心成員發生變化,須提前報省財金投資集團同意,並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二十一條 省財金投資集團統一受理申請材料,並對上報方案進行初審。省財政廳會同省財金投資集團組織投資、會計、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和有關部門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對上報方案進行評審。對通過評審的基金方案,由省財金投資集團組織開展盡職調查和入股談判,並將盡職調查報告和引導基金出資建議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提出引導基金出資計畫草案,按程式報引導基金決策委員會進行投資決策。
第二十二條 對引導基金決策委員會研究通過的引導基金出資方案,由省財政廳、省財金投資集團在各自入口網站對擬參股基金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有異議的項目,由省財金投資集團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報省財政廳審定。
第二十三條 對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省財政廳批覆引導基金出資額度並將資金撥付引導基金專戶。省財金投資集團按照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將資金撥付至參股基金賬戶。
第二十四條 參股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依據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進行股權投資、管理和退出。參股基金的投資存續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其中投資期原則上為3年。引導基金一般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實施退出。確需延長存續期的,須經省財政廳批准。
第二十五條 參股基金完成工商註冊登記後,要在3個月內完成首期實繳出資,首期實繳出資不低於認繳出資額的30%。
第二十六條 參股基金投資階段不作具體限制,既可投種子期、初創期,也可投成長期和成熟期;既可設立創業投資(VC)、私募股權投資(PE)基金,也可設立上市前(Pre-IPO)、產業併購基金。
第二十七條 參股基金可採取股權、債權、股債結合、投貸聯動等多種方式開展投資;可投資我省風險可控、收益穩定的優質企業債券,參與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包括可轉債、承諾回購資本金等。參股基金在資金到位後、投資前,可利用間隙時間選擇銀行協定存款、購買大額存單和其他保本理財產品,增加基金收益。在基金創立初期,省政府可推薦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並給予風險緩釋支持。
第二十八條 省財金投資集團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參股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退出:
(一)參股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6個月,基金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二)參股基金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後超過3個月,未按規定繳足首期出資的;
(三)引導基金撥付參股基金賬戶超過6個月,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四)參股基金設立後12個月投資進度低於基金規模20%的;
(五)其他出資人未按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出資的;
(六)參股基金未按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投資的;
(七)參股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八)參股基金或基金管理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的。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條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為:“先回本後分利,先有限合伙人(LP)後普通合伙人(GP)”;參照出資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設定基金門檻收益率。門檻收益率以下部分由全體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收益率達到門檻收益率之上部分,由GP與其他合伙人按2:8的比例分配。
第三十條 參股基金按公司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向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用。年度管理費用一般不超過基金實繳資本或實繳出資額的2%,具體比例在章程或合夥協定中約定。
第三十一條 引導基金對基金管理機構實施以下激勵政策:
(一)對政府重點扶持或鼓勵的特定產業企業,或創業早期企業等風險較高的項目,適當提高讓利幅度;對投資風險小、利潤率較高的行業領域,或投資於成熟期項目的,適當降低讓利幅度或同股同權同利;
(二)參股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於引導基金出資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引導基金可將其應享有基金增值收益的20%獎勵基金管理機構;
(三)參股基金設立後第一年投資進度超過年均投資水平的,引導基金可將當年投資項目增值收益的20%讓渡給基金管理機構;
(四)鼓勵基金出資人或其他投資者購買引導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權或份額。在基金註冊之日起2年內(含2年)購買的,以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轉讓;2年以上、3年內(含3年)購買的,以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及從第2年起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轉讓;設立3年以後,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人同股同權在存續期滿後清算退出。
第三十二條 省財金投資集團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參股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中約定,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參股基金債務承擔責任。當參股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首先由基金管理機構以其對基金的出資額承擔虧損,剩餘部分由引導基金和其他出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五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參股基金託管金融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成立時間在5年以上的全國性國有或股份制商業銀行以及總部在山東省境內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二)具有股權投資基金託管經驗,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託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三)有完善的託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無重大過失及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五)優先考慮資金實力強、利率條件優惠的金融機構,特別是能夠按不低於3倍的槓桿比例給予投資項目貸款支持的金融機構。
第三十四條 引導基金託管金融機構應於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省財政廳、省財金投資集團報送季度引導基金資金託管報告,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的資金託管報告。發現引導基金資金出現異常流動現象時應隨時報告。
第三十五條 參股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擔保、抵押、委託貸款(債轉股和夾層類投資除外)、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務;
(二)投資於二級市場股票、期貨、評級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資金拆借(債轉股、夾層類投資除外)、贊助、捐贈等;
(五)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三十六條 基金管理機構團隊核心成員在完成對參股基金的70%資金投資之前,不得參與募集或參與管理其他股權投資基金。
第三十七條 參股基金管理機構要嚴格落實月報制度,每月及時向省財政廳、省財金投資集團報送基金運行情況的有關數據,定期向省財金投資集團提交《基金運行報告》和季度會計報表,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省財金投資集團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第三十八條 省財金投資集團要加強對參股基金的監管,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範財務風險,但不干預參股基金的日常運作,應每月向省財政廳報送引導基金及參股基金的運行情況,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報送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引導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引導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當參股基金的使用出現違法違規或偏離政策導向等情況時,省財金投資集團應及時向省財政廳報告,並按協定終止合作。
第三十九條 省財政廳定期組織參股基金開展績效評價。
第四十條 引導基金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對省財金投資集團、參股基金、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個人以及政府部門在管理中出現涉及財政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並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引導基金與中央財政資金共同參股發起設立基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有效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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