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

《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活動,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第三章 經營範圍,第四章 經營規則,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活動,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規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山東省轄區內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分支機構,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地方金融組織,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所稱省級監管機構是指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市級、縣級監管機構,是指各設區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或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關聯人不得濫用權利,不得占用小額貸款公司的資產,不得損害小額貸款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合法經營,誠實守信,自擔風險,自我約束,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小額貸款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依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及時研究解決小額貸款公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制定扶持政策,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
各級監管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同級政府授權範圍內,在上級監管機構指導下,依法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山東省小額貸款企業協會作為省級行業自律組織,應當組織制定、實施行業規範、標準和職業道德準則,完善行業自律管理約束機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引導、約束,及時發布行業信息,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七條 在山東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經省級監管機構審查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小額貸款”、“小貸”或類似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註冊資本金;
(三)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股東;
(四)有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符合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業為小額貸款,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億元;重點培育發展註冊資本在3億元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
註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且來源真實合法,全部為股東自有資金,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第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主發起人原則上應當是管理規範、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當地骨幹企業,具備出資能力、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連續三年盈利或者淨資產不低於10億元且上一年度盈利,持股比例不超過註冊資本總額的51%且不低於註冊資本總額的20%。其餘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註冊資本總額的15%。單個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註冊資本總額的5‰,法人股東合計持股比例不低於50%。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65%且前2個年度連續盈利的國內企業或境外機構,擬發起設立註冊資本在2億元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經批准可不受主發起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上限、發起地域、設立家數的限制。
第十二條 除上述條件外,企業法人股東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
(三)企業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上一年度盈利;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自然人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資金實力;
(四)具有相應的經濟金融知識。
第十三條 擔任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能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方針政策,熟悉並遵守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必備的經濟、金融、財會知識和組織協調能力;
(二)具有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年齡在70周歲以下;
(三)具有履行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四)不得在黨政機關兼職。
小額貸款公司的總經理,除符合以上條件外,還必須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小額貸款公司工作3年以上。不得兼任其他企事業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除本職工作以外的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外資小額貸款公司的總經理還須擁有中國國籍(含港、澳、台地區)。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從業人員應當自入職之日起2年內通過山東省小額貸款企業協會組織的水平能力評定。
第十五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省級監管機構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籌建和開業審查批准。
按照方便企業和節約成本的原則,由市級、縣級監管機構負責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開業進行申報輔導,並出具輔導報告。輔導報告應當明確本級監管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籌建、開業申請的意見,承諾對公司履行監管職責、承擔風險防範與處置責任。
第十六條 申請籌建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工作方案;
(四)出資人(發起人)協定書;
(五)出資人(發起人)承諾書,承諾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並對因材料虛假所引發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六)股權結構、出資人(發起人)名冊、主體資格以及出資能力有關證明材料;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內容包括對出資人(發起人)主體資格、關聯關係的審查意見,對出資人(發起人)簽署的協定書、承諾書等文本的見證意見等;
(八)監管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資料。
第十七條 省級監管機構應當自收到籌建申請的完整材料後,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審查批准決定。
第十八條 獲準籌建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收到籌建批准檔案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籌建期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至少15個工作日提出申請,延期籌建不得超過1次,最長續延時間為1個月。
申請人應當在籌建期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開業申請材料,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准檔案和籌建資格自行失效。
第十九條 申請開業,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章程草案;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公司“三會一層”、職能部門設定情況,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簡歷;
(六)主要管理制度;
(七)戰略發展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創立大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十)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內容包括對創立大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召開程式、表決程式、決議內容合法性,表決結果有效性的見證;
(十一)監管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資料。
第二十條 省級監管機構自收到開業申請的完整材料後,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審查批准決定。對獲準開業的,以開業批准檔案的形式下發,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申請人憑開業批准檔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設立登記,並於5個工作日內向屬地監管機構報送營業執照及其他開業材料。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省級監管機構下發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開業,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開業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至少3個工作日提出申請,延期開業不得超過1次,最長續延時間為10個工作日。
小額貸款公司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開業的,喪失開業資格,開業批准檔案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條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小額貸款公司來山東省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憑該公司所在地省級監管機構同意設立分支機構的證明,參照本章相關規定履行設立手續,並接受監管機構監管。
第二十三條 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分別徵得省級監管機構和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機構同意。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允許省內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區域內根據經營情況設立多家分支機構(分公司),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在鄉鎮、街道、社區等設立服務站、辦事處等機構,下沉營業網點,延伸服務觸角。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分別徵得公司註冊地和分支機構(分公司)、服務站、辦事處所在地市級、縣級監管機構同意。各設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省內小額貸款公司在其轄區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條件和申報材料,並將分支機構設立、開業情況及時報省級監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住所地縣級、市級監管機構逐級輔導,省級監管機構審查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其中涉及行政區劃名稱變化的;
(二)變更股權結構或註冊資本,其中導致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或者涉及50%以上(含50%)股權變化的;
(三)變更經營區域,其中涉及申請將經營區域擴大至設區市以外的;
(四)調整業務範圍;
(五)分立或合併。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住所地縣級監管機構輔導,市級監管機構審查批准,並報省級監管機構備案:
(一)變更公司名稱,其中不涉及行政區劃名稱變化的;
(二)變更公司組織形式;
(三)變更公司住所;
(四)變更股權結構或註冊資本,其中不導致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以及不涉及50%及以上股權變化的;
(五)變更經營區域,其中涉及申請在設區市全市範圍內擴大經營區域的;
(六)修改章程。
小額貸款公司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應於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以公文形式向監管機構進行備案,對於不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各級監管部門有權要求更換。
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經有權監管機構審查批准後,持批准檔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於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登記有關材料報屬地監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轉讓。原則上主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不得轉讓。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除主發起人股份轉讓以外的其他變更事項,原則上應當正常經營一年以上,並參照申請設立的標準和要件進行申報審查批准。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三章 經營範圍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始終堅持“支農、支小、支微”的市場定位,按照“小額、分散”的原則發放貸款,為實體經濟提供差異化金融服務。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以貸款業務為主,根據自身實際和條件,按照省級監管機構批准的業務範圍,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發放小額貸款;
(二)開展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諮詢業務;
(三)股權投資;
(四)委託貸款;
(五)不良資產收購處置;
(六)金融產品代理銷售(應取得相應資質);
(七)其他經批准的業務。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獲批的經營區域內開展貸款業務。
(一)註冊資本低於3億元、設立在縣、縣級市的小額貸款公司,在本縣、縣級市範圍經營;
(二)註冊資本低於3億元、設立在設區市城區(含各類開發區)的小額貸款公司,在本市市區範圍經營;
(三)註冊資本達到3億元、或者上年度分類評級達到一級且總資產達到3億元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申請可在全市範圍經營;
(四)註冊資本達到5億元、或者上年度分類評級達到一級且總資產達到5億元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申請可在全省範圍經營;
(五)經營小額無抵押、無擔保信用貸款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申請經營區域可不受山東省行政區域限制。
鼓勵小額貸款公司拓寬客戶群體,對經常與經營區域內的企業發生經營業務往來的區域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及自然人,也可視同為本地區客戶。
第三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努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小額貸款公司貸款餘額中,單戶貸款餘額不超過200萬元的占比不得低於60%,單戶貸款餘額最高不得超過註冊資本金的5%。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其股東發放貸款。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展股權投資業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對股東及其關聯方進行股權投資,股權投資餘額不得超過同期註冊資本的30%。
第三十四條 開展委託貸款業務,由委託人提供資金,小額貸款公司作為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並收回貸款。開展委託貸款業務,應通過契約約定相關主體各方權利義務,小額貸款公司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第三十五條 開展不良資產收購處置業務,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採取法律允許範圍內的手段和方法,對公司自身或其他企業的資產進行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
鼓勵小額貸款公司探索市場化的不良貸款處置辦法,支持通過金融資產交易平台掛牌、資產管理類公司收購、有實力的大股東回購等方式轉讓不良信貸資產,支持通過債轉股、以資抵債和資產證券化等方式消化不良信貸資產。
第三十六條 開展金融產品代理銷售業務,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取得代理銷售相應資質後,接受合格金融產品發行人的委託,為其銷售在境內發行的經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批准或者備案的金融產品。
第三十七條 支持小額貸款公司拓寬融資渠道,通過銀行融資、法人股東定向借款、與各類金融機構及地方金融組織開展合作等方式進行融資,融資方式、利率水平按照市場化原則由雙方自由協商確定。
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通過發行優先股、私募債券、資產證券化、資產權益轉讓等方式,依法合規開展直接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通過境內外上市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等途徑, 提高融資能力。小額貸款公司各類債務融資餘額總計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倍。

第四章 經營規則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遵循穩健經營的理念,制定符合本公司實際的發展戰略,確立戰略目標、發展規劃和市場定位。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建立與公司規模和業務範圍相匹配的公司治理機制,明晰公司組織架構、職責邊界、履職要求等治理制衡制度。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制定各項業務規則和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減值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第四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定期聘請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開展外部審計。
第四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規定建立健全統計報送制度。認真錄入並嚴格審核,確保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按照要求將相關統計信息和統計報表向監管部門報送。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向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系統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監管機構、融資合作機構、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服務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年度業務經營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向社會披露。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配備經濟、金融、法律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應當建立員工行為規範管理制度,規範員工職業操守,明確對員工的禁止性規定,提高員工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優先從商業職業高等金融學院畢業生中選擇從業者。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放貸業務,與借款人自主協商確定貸款利率和綜合有效利率,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貸款契約中明示貸款種類、期限、利率水平、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計)息收費方式,嚴禁利用各種不合理的計息、收息方式變相提高貸款利率。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應當注重客戶的消費權益保護,加強客戶個人信息保護,規範債務催收行為,嚴格禁止虛假或過度廣告宣傳等不當行為。
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與客戶簽訂書面契約時,對免除或限制自身責任、規定客戶主要責任的內容,應當採用足以引起客戶注意的文字、符號、字型等特別標識,盡到明確的告知義務,並向客戶作充分的說明。
第四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向徵信機構查詢借款人的信用信息,防範信用風險。小額貸款公司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或者其他主體提供信貸信息,應當事先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
第五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監管機構的要求,使用行業統一標識,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開業批准檔案、營業執照複印件、行業標識牌和自律承諾內容,並公布監管機構的監督電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自律承諾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不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不非法集資;
(三)不賬外經營;
(四)不使用非法手段催債;
(五)不進行其他非法金融活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省級監管機構對全省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擬訂或制定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發展規劃、管理制度;
(二)根據有關授權,負責審查批准小額貸款公司市場準入;
(三)對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事中事後管理;
(四)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指導市級、縣級監管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分類評級、年審以及日常監管工作;
(五)對山東省小額貸款企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
(六)向省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工作。
第五十二條 市級、縣級監管機構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準入輔導、日常監管、風險防範與處置,並負責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監管機構報告工作。
第五十三條 各級監管機構應當建立監管信息採集和報送制度。縣級監管機構應當向市級監管機構、市級監管機構應當向省級監管機構,在上季度終了10個工作日內報送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及監管情況報告,重大事項及時報告。上級監管機構應當及時向下級監管機構通報有關監管信息。
第五十四條 監管機構可以要求下列機構或者個人,在指定期限內報送與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等相關的資料:
(一)小額貸款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工作人員;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
(三)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相關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章程、與有關單位的服務協定中明確上述機構、個人有義務提供監管部門需要的相關資料。
有關機構或者個人報送、提供或者披露的資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十五條 監管機構應當建立統計分析制度和監測預警機制,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小額貸款公司統計數據,對金融風險狀況進行評估,並提出相應的監管措施。
監管機構應當建立轄內小額貸款公司突發事件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處置突發事件。
第五十六條 省級監管機構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系統,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相關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採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等工作。
第五十七條 發生下列事項之一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其住所地縣級監管機構書面報告:
(一)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股份進行對外質押、提供擔保;
(二)法人股東變更名稱、經營範圍;
(三)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續三個月以上不能正常履職;
(五)經營出現嚴重問題,連續停業達半年以上;
(六)作出暫停業務、市場退出等重大決議;
(七)被工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八)小額貸款公司及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九)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的重大事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立即向縣級監管機構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發生的後果以及應對方案或者措施。
第五十八條 監管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或者聘請中介機構進入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實施現場檢查,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小額貸款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被檢查事項作出解釋、說明;
(二)查閱、複製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
(三)檢查小額貸款公司業務數據管理系統。
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配合監管機構進行檢查,不得拒絕、阻礙。
第五十九條 監管機構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請或者要求其聘請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專項審計、評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見: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報表、年度業務經營情況、其他報告等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重大事項未及時報告;
(三)違反有關經營規則、監管規定;
(四)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重大情形。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配合中介服務機構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
第六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實行年審制度。年審由市級監管機構負責組織,於每年3月31日前將年審意見報省級監管機構備案。
第六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實行分類評級、分類管理制度。由市級監管機構提出年度分類評級意見,於每年4月30日前會同評級底稿報省級監管機構評定。
第六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經營規則或者無故不參加行業年審、分類評級工作,監管機構可以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約談和風險提示,要求就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責令其進行整改。可能引發或者已經形成重大金融風險,嚴重影響金融秩序和金融穩定的,監管機構可以責令小額貸款公司暫停相關業務、對有關人員進行調整、必要時可以對其進行重組。
第六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縣(市、區)政府負責查處,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小額貸款公司自主申請退出試點的,經縣級、市級監管機構逐級報經省級監管機構同意後實施。
第六十四條 未經監管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持有小額貸款公司股權,或者通過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監管機構可以責令其限期轉讓股權。該股權在轉讓之前,不具有表決權、分紅權。
第六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機構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占用小額貸款公司的資產,可能影響小額貸款公司持續經營;
(二)直接任免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非法干預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管理活動;
(三)股東未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四)報送、提供或者出具的有關報告、材料或者信息等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重大遺漏。
因前款情形致使小額貸款公司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監管機構可以責令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十六條 山東省小額貸款企業協會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省級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小額貸款公司訴求;
(三)制定統一的會計、統計報送制度,匯總行業數據;
(四)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培訓,進行從業人員水平能力評定工作;
(五)開展宣傳交流活動,總結推廣行業先進典型;
(六)推動建立行業自救機制;
(七)建立行業懲戒制度,監督檢查會員行為,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未經省級監管機構批准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由住所地縣級監管機構報經市級監管機構、省級監管機構同意後,責令停止相關業務,對於基本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營規則開展業務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可輔導其按程式履行設立審批手續;對於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經營規則開展業務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不得對其進行設立審批輔導,責令其不得使用“小額貸款”、“小貸”或類似字樣;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審慎經營的要求,不落實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關聯交易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的,由縣(市、區)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可責令其暫停相關業務;非首次違反此條規定且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可責令其暫停相關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按照規定報送相關信息、無故不參加行業年審、分類評級、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項作出說明或者變更重大事項的,由縣級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非首次違反此條規定且逾期不改正的、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通過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獲取批准檔案的,批准檔案自行失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拒絕、阻礙現場檢查,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由縣級監管機構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非首次違反本條規定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可責令其暫停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拒絕執行暫停相關業務、重組等監管措施的,由縣級監管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金融風險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有關規定,監管機構可以對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予以通報,或責令小額貸款公司調整相關人員。
第七十四條 國家對小額貸款公司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五條 監管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效率的原則,實施區別對待、扶優限劣。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公正執法、廉潔自律,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出現《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特定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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