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的通知

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的通知要拓寬吸引優秀人才從教的途徑定製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的通知
  • 檔案號:魯教人字[2001]23號
  • 發布部門:山東省教育廳
  • 發布時間:二OO一年七月十八日
通知公告,通知內容,

通知公告

魯教人字[2001]23號
各市教委(教育局)、各大企業教育處,各高等院校,省直有關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和《山東省實施〈教師資格條例〉細則》的有關規定,按照教育部的工作部署,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和如何做好首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通知如下。
二OO一年七月十八日

通知內容

指導思想和工作要求
(一)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認真貫徹個五屆五中全會精神和全教會精神,嚴格執法、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進教師管理走上法制化軌道;要嚴格把住教師隊伍入口關,形成高質量的教師預備隊伍,形成多元化教師培養制度;要從教師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出發,抓住契
機,最佳化隊伍,以適應素質教育的需要。
(二)教師資格制度作為一項國家法定的教師職業許可制度,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和《山東省實施〈教師資格條例〉細則》的規定,依法辦事,嚴格把關,嚴格管理,堅持標準,確保質量。
1、要嚴格規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及其許可權。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認真做好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未經授權不得認定教師資格。
2、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認定條件。
3、要嚴格履行《教師資格條例》及其實施辦法明確規定的程式,不得隨意改變。
4、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工作要有計畫、按步驟、積極穩妥地進行。
總體安排
在首次開展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涉及人員較多,情況複雜,因此,應從易到難穩妥有序地進行,於2002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學習宣傳發動階段,時間為2001年3至7月,主要是認真學習貫徹《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和全國教師資格制度實施工作會議精神;要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向廣大教職工和社會各界進行廣泛深入地宣傳,使教師資格制度深入人心,吸引廣大具備教師資格條件的公民申請教師資格,促進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的不斷提高,推動尊師重教良好社會風尚的形成和發展。7月份召開全省教師資格制度實施工作會議,動員和部署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工作。
第二階段為資格認定階段,時間為2001年8月至2002年5月,其中2001年8至12月對1994年1月。1日以後補充到教師隊伍中的在職教師和在教師資格過渡中暫緩過渡人員進行資格認定,2002年1至5月對民辦學校的現任專職教師和社會人員進行資格認定。
第三階段為總結階段,時間為2002年6月,對首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進行總結。
對每個階段的時間安排,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原則上按照執行。在不影響全省整體工作進程的前提下,也可根據本地實際需要,作適當的調整。
問題說明
(一)教師資格認定的範圍為末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具備《教師法》規定條件的人員。具體包括:
1、在教師資格過渡中暫緩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和1994年1月1日後補充到教師隊伍中的在職人員(其中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生簡稱在職師範生,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生簡稱在職非師範生)。
2、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員,包括民辦學校、培訓機構中的教師(其中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生簡稱其他師範生,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生簡稱其他非師範生)。
(二)為保證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有序進行,應掌握以下原則:
1、同一申請人一年內不能同時或先後申請兩種及以上教師資格;
2、暫不受理在教師資格過渡中已獲得教師資格的人員申請其他種類的教師資格。其中,確因崗位變化而需申請認定高一級教師資格者,可按1994年1月1日後補充到教師隊伍中的在職人員處理。
3、除高等學校擬聘任教師職務的人員外,暫不受理社會上其他人員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申請。
4、民辦學校現任專職教師的教師資格認定按《山東省民辦學校首次認定教師資格有關問題的意見》執行。
(三)有關考試或測試及要求
1、在職師範生應進行國語水平等級測試。
2、在職非師範生應進行國語水平等級測試和教育學、心理學補修、考試。
3、其他師範生應進行國語水平等級測試和體檢。
4、其他非師範生應進行國語水平等級測試,教育學、心理學考試,教育教學能力測試和體檢。
5、上述人員中凡已經取得省以上國語培訓測試中心頒發的二級乙等以上《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者,可不再進行國語水平測試;參加相應學歷層次高教自學考試、中學教師助學自考已取得教育學、心理學單科合格證者,普通、成人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已選修教育學、心理學成績合格者,可不再進行教育學、心理學的補修和考試,憑有關證明材料,直接到有關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核發《山東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
心理學考試合格證》;高等學校教師崗前培訓合格證應視為教育學、心理學有效合格證件。
(四)教育學、心理學的補修、考試辦法
1、在職非師範生教育學、心理學的補修、考試工作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申請認定幼稚園、國小教師資格,採用中師現行教材,由縣(市、區)教師進修學校培訓;申請認定國中、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採用高等師範院校現行教材,一般由各市教育學院培訓,也可由各市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聘請高等師範院校、市教育學院教師,定點在部分縣(市、區)教師進修學校集中培訓。培訓可集中安排時間或在周六、周日進行。學習時間每門課程不得少於32學時。
考試由各市統一命題。考試合格發給全省統一印製的《山東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證》。有一門不合格者不發合格證。
省屬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相關人員,按屬地原則參加駐地統一組織的培訓、考試。
2、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教育學、心理學的補修、考試,結合高等學校教師崗前培訓一起進行。
3、其他非篩范生教育學、心理學的考試按《山東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考試辦法,執行。
(五)教育教學能力測試按《山東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教學能力測試辦法及標準,進行。
(六)體檢按《山東省教師資格認定體檢工作實施辦法》進行。
(七)其他
1、1993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離)休手續自願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教師,只需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二份、退(離)休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即可由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認定其相應的教師資格。
2、1994年1月1日後至首次面向社會認定教師資格前辦理退(離)休手續,自願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教師,原則上應按在職教師的有關規定認定教師資格,但考慮到其實際情況,對國語水平、教育學、心理學基本知識的測試可適當放寬要求。
3、在職師範生、應屆師範生、在職非師範生和前期退(離)休教師申請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只交納證書工本費。
4、少數特殊專業的教師,如確有特殊技藝者,由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高等學校提出申請,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實施工作
面向全社會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實施。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成立相應的教師資格實施工作領導小組,具體組織協調並領導本地教師資格的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由教育行政部門主管領導擔。由教育人事部門具體負責,並要配備相對穩定的專門人員和微機等必要的專用設備,用於教師資格管理。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要保證安排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專項經費,有關職能部門要共同參與,密切配合,確保教師資格制度實施工作的順利進行。
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或個案問題,要及時請示,由全省統一研究處理。
各地必須加強對教師資格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採取有效措施,杜絕各種不正之風,對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要及時依法查處和糾正。
首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結束後,自2002年7月起我省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工作轉入經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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