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 外文名:Implementation of the bidding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shandong province
  • 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人群:打算從軍人員
實施辦法,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情況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和實施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並對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經貿、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相關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執法。
第二章 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
第五條 凡屬於國家確定的招標範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二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含工藝生產線)、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除前款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外,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有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國家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招 標
第七條 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手續的招標項目,應當先行獲得批准或者取得相關證明後才能進行招標。
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進行項目核准、備案時,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准項目的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招標內容。招標人對核准的招標內容作出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核准手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所確定的招標內容。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應當進行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資源和自然地域環境等條件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前款規定項目,屬於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的,其邀請招標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屬於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並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其邀請招標應當報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
第九條 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招標代理資格,並應當在核准的範圍內依法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招標人有權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第十條 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託契約。委託契約中應當如實載明委託招標的範圍、期限、招標代理費等內容。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期限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辦法有關招標人的規定;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不得將代理的招標事宜轉讓他人辦理。
第十二條 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站等媒介發布,也可同時在其他媒介發布。屬於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批准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民用建築項目,其招標公告可在省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介發布。
第十三條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
招標檔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招標項目的基本概況以及資金落實情況;
(三)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
(四)完成招標項目的時間;
(五)對投標報價和投標有效期的要求;
(六)編制投標檔案的要求和格式;
(七)評標方法和標準;
(八)擬簽訂契約的主要條款;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以行業、地區的準入條件或者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招標人需要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業績等情況進行審查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等檔案中載明,並明確相應的審查標準和方法;未載明的,不得以資質和業績等情況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六條 需要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未載明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十七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發放招標檔案時,只能向投標人收取工本費,不得以發放招標檔案作為謀取經濟利益的手段。
第十八條 招標項目進行有標底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設計方案、有關標準與定額、資金概算以及市場價格等情況合理編制和確定標底。
每一標的只能確定一個標底。招標人不具備編制標底能力的,可以委託他人編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標底或者指定他人代為編制標底。
標底及標底的編制過程應當保密,開標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鼓勵招標項目不設立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
第十九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投標人報名的時間,自招標公告刊登之日或者投標邀請書發出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五日。
第四章 投 標
第二十條 投標檔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方案及其說明;
(三)投標報價和投標有效期;
(四)招標檔案要求具備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並書面通知招標人。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後,可以提交新的投標檔案;新的投標檔案未超過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的,招標人不得拒收。
第二十二條 投標檔案中必須有投標人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人的簽字。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的,投標檔案中必須有聯合體各方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人的簽字。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檔案中必須有該個人的簽字。
第二十三條 投標檔案應當密封。在開標前,除投標人對已提交的投標檔案需要進行補充、修改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檔案。
投標檔案未密封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四條 招標檔案要求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前向招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投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的,招標人應當於三日內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一般按不高於招標項目估算值的百分之二計取,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招標檔案要求的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屆滿後,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重新招標後,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仍少於三個時,屬於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由招標人報經原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六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可由招標代理機構主持.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開標時應當公開標底。
第二十七條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開標記錄應當如實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規模、範圍等基本情況;
(二)開標時間和地點;
(三)參加開標的單位和人員;
(四)投標人的名稱及其投標報價;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內容。?開標記錄由主持人、投標人、記錄員及有關監督人員簽字確認,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開標後,招標人不得對評標方法和標準以及招標項目規模等實質性要件作出更改;擅自更改的,招標投標活動無效,招標人應當賠償由此給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開標後,投標人終止或者部分終止投標檔案效力的,視為廢標,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該投標人不得計入投標人數。
第三十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可以設立負責人。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或者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與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中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應當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招標項目屬於技術特別複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的代表和行政主管部門直屬單位的專家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以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檔案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後按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檔案要求的;
(二)投標檔案中沒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印章、簽字的;
(三)投標檔案的主要內容不全或者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有效期不能滿足招標檔案規定的;
(五)除按照招標檔案規定可以提交備選投標方案外,投標人提交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檔案且未聲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簽訂的投標協定書的;
(七)未按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
(八)投標人串通投標、弄虛作假或者以行賄、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時,投標人應當如實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拒絕澄清、說明或者在澄清、說明時弄虛作假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明顯低於標底的,可以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應的書面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五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檔案沒有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或者明顯不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技術標準,或者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該投標。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一)合格的投標人不足三個,沒有達到預期競爭性的;
(二)所有投標人均沒有回響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重新進行招標。國家規定可以不重新進行招標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包括投標情況、廢標處理和否決投標情況、合格的投標情況、評審方法和標準、評審報價或者評分比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及其排列順序、需要澄清或者說明的其他情況等。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報告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方式闡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拒絕簽字且不闡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報告。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名。招標人應當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提出不能履行契約,或者未能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契約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後,發出中標通知書五日內,應當將投標保證金全額退還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對招標過程中獲知的投標人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予以嚴格保密。未經投標人同意,招標人不得將投標人的投標檔案以及圖紙、資料等提供給他人。
第六章 監 督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經貿、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保證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接到檢舉和控告後,應當在十日內組織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及時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四十三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或者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並有權查閱、複製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檔案、資料。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四十四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實施監督或者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中獲知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檢舉人、控告人的情況,予以嚴格保密。
第四十五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根據情況可以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四十六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實施監督過程中,不得違法增加招標投標程式和審批事項,不得違法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招標項目的招標內容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准而未經核准,擅自進行招標的,或者對核准的招標內容作出變更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核准手續的,由項目審批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才能進行邀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未經批准擅自採用邀請招標方式進行招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發布招標公告即開始招標,或者未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或者在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招標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資格認定或者超範圍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
(二)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利益關係的;
(三)通過發放招標檔案謀取經濟利益或者假借招標違法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不按規定收取和退還投標保證金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使用招標檔案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或者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和成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在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二)投標人串通投標、弄虛作假或者以行賄、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中標人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的。
第五十三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招標投標監督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招標人指定標底編制單位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干涉評標活動的;
(三)違法向招標人、投標人收取費用的;
(四)接到檢舉和舉報後未按規定組織處理的;
(五)未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的;
(六)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違法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條件和程式有特殊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違背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2年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正的《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辦法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辦法草案修改稿作了認真修改。5月26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了有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辦法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辦法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今天的全體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將“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作為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委員會專家的條件不合適。如何判定這些專家“難以勝任”,實踐中不好掌握,建議刪去“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一句。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作了相應修改。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招標代理機構在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中,也可能獲悉投標人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對此也應當履行嚴格保密義務,建議在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中增加“招標代理機構”。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作了相應修改。
三、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四十一條關於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規定中,發改委與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表述不準確,容易產生職能交叉,建議進一步明確發改委與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法制委員會在審議中認為,對發改委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的設定是省政府反覆協調的結果,建議不作修改為宜。
辦法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和建議作了相應修改,並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性處理。

審議情況的報告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05年立法計畫,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對《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進行了立法調研和初步審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2005年2月22日,委員會聽取了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辦法草案起草情況的匯報。2月28日至3月4日,委員會會同省人大法工委、省發改委的有關同志,分兩路分別到濟南、濟寧、青島、日照四市進行了立法調研。期間,分別召開了有市人大財經委和市發改委、經貿委及建設、交通、水利等監管部門、單位及有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最終使用人相關單位參加的八個座談會,廣泛聽取了各方面對辦法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3月18日,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辦法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會認為,國家於1999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對於維護市場秩序、規範招標投標行為、最佳化資源配置、保證工程質量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但是,由於該法在許多方面規定得比較原則,加之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招標投標方面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加快制定出台一部比較細化的、可操作性更強的地方性法規,是非常必要的。省政府提交的這個辦法草案,從總體上看是可行的,同時有些條款還需要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委員會認為,制定這個法規要體現責任、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既要規範市場主體的行為,又要規範政府的監管行為;要體現按市場經濟運行規則辦事的原則,注重保護招標人、投標人和最終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在招投標活動的關鍵環節上,要規定的明確詳細一些,以增強地方性法規的可操作性。根據以上原則,結合各市提出的建議,委員會對辦法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在各市座談中,大家普遍反映辦法草案對政府各部門執法監督的責任規定的還不夠明確,容易在實際工作過程中發生矛盾和扯皮的現象。根據國辦發[2000]34號檔案的精神,建議將第三條中“並對本級人民政府確定後的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一句刪除,將本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有關規章和綜合性政策,依法確立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具體範圍、規模標準以及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經貿、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相關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執法。”
同時,將辦法草案第四十一條修改為:“省、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省、市重點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經貿、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保證招投標活動正常進行。”。
二、建議辦法草案第二章應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3號令)的原則和規定,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招標範圍,銜接好各類工程項目的規模標準,科學確定各類標準的具體數額,以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
三、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省重點建設項目邀請招標的監督,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建議明確此類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由省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審批,並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規定項目,屬於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其邀請招標應當報經省發展改革部門批准;屬於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並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其邀請招標應當報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
四、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投標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嚴格規範他們的活動行為,至關重要。而辦法草案對於招標代理機構的規定過於原則,實踐中容易出現問題。因此,建議在第九條中增加:“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方面的規定。
五、由於招標代理費如何收取都是市場行為,國家如果有規定理應按照其規定執行,沒有必要對此再作規定。因此,建議刪除第十條第二款。
六、為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建議把辦法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省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介上發布”修改為“省、市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介上發布”。
同時,建議把第十二條第二款按照招標投標法的敘述方式修改為:“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等事項。”。
七、第十四條第二款關於招標檔案內容的規定不規範,建議修改為:
“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招標項目的範圍、性質、規模、數量、標準和主要技術要求;
(三)投標報價清單;
(四)評標標準、方法和在評標過程中考慮的相關因素;
(五)交貨、竣工或者提供服務的時間;
(六)投標檔案的編制要求;
(七)遞交投標檔案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以及正、副本的份數;
(八)開標的時間、地點;
(九)投標有效期;
(十)契約主要條款。”
八、建議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招標人”一詞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使其含義更為準確。
九、建議將第十九條中的“不得少於7日”修改為“不得少於5日”,與國家有關規定相一致。
同時,建議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引用到辦法草案第十九條後,以使規定更加明確具體。
十、為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建議將第二十四條中的“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檔案時應當向招標人一併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中的“時”修改為“之前”一詞。
十一、建議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在“由招標人報經原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後增加“在招標人報批時,招標代理機構有義務提供相關投標人不足三家的證明材料協助招標人辦理審批手續。”方面的內容。同時,建議在本款中明確規定對於不再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該如何處理方面的內容,從而對此類項目能夠實施有效的監督。
十二、建議在第二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開標,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以確保開標過程的公開性和公正性。
十三、建議在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增加一項:“其他應當記錄的內容”,作為開標記錄內容的兜底規定。另外,本條第二款中“其他在場的有關人員”的含義不明確,容易產生歧義,建議將此款修改為“開標記錄由記錄員、主持人、投標人及公證員等監督人員簽字確認,並存檔備查。”
十四、第二十八條中規定“擅自更改的,招標投標活動無效,招標人應當賠償由此給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其他人造成的損失”,對於“其他人”的含義規定不明確,建議進一步明確界定。
十五、建議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後按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檔案要求的;
(二)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弄虛作假等方式投標的;
(三)投標檔案沒有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的;
(四)投標檔案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檔案規定的;
(五)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要求的;
(六)投標檔案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
(七)投標檔案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條件的;
(八)除按照招標檔案規定可以提交備選投標方案外,投標人提交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檔案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的;
(九)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簽訂的投標協定書的;
(十)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排擠其他投標人公平競爭,使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十一)投標人提供投標材料與事實不符,弄虛作假欺騙招標人的;
(十二)其他應視為廢標的情況。”
十六、建議在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可以”一詞修改為“應當”。
十七、第三十九條中關於投標保證金退還時間的規定不合理,建議將此條修改為“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後,發出中標通知書5日內,應當把投標保證金全額交還其他未中標人”,以保護其他未中標人的利益。
十八、為使“中標”的有關規定更加規範,建議在第四十條中增加:“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第三十八條的情況除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分解後向他人轉讓。確實需要分包的,經招標人同意後可以實施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方面的內容。
十九、建議在第四十二條中增加有關對檢舉人和控告人依法進行保護的規定,以在真正保護檢舉人和控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更有力地打擊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
二十、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處罰方式“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改正”的力度太小,而且實踐中也不好操作。建議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
二十一、建議在五十一條第一款中“給予”前增加“對招標人”一詞,在第一款第一項“使用”前增加“招標人”一詞,避免產生歧義。
由於評標委員會是臨時性機構,很多專家是從外地邀請的,對其進行經濟處罰,實踐中不好操作,建議刪除第一款的第三項。
並將第五十一條修改為:“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人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招標人使用招標檔案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的;
(二)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和成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二十二、建議進一步強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責任、細化招標代理機構的權利和義務,並在法律責任中明確兩者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罰內容。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招標投標法》,進一步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證項目質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很有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對辦法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並將修改後的辦法草案印發全省十七個市人大常委會徵求了意見。2005年4月12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了有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辦法草案逐條進行了審議。4月中旬,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會同法制工作委員會,赴淄博、濱州兩市進行了立法調研,召開了有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參加的座談會,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辦法草案作了較大的修改。2005年4月28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了有省人大財經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辦法草案再次進行了認真的審議修改,形成了現在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決定,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招標投標活動是市場行為,必須遵循市場經濟活動的基本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建議將這一原則在總則中明確規定。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修改時增加了一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作為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三條。
二、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在徵求意見中有的部門提出,建議結合我省的實際,合理確定招標規模的具體數額,規定全省統一適用的規模標準,不再授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招標的規模標準。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修改時將辦法草案第四條第三項中關於單項契約估算價由“50萬元人民幣以上”修改為“三十萬元人民幣以上”。同時,刪去了辦法草案第五條關於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授權性的規定。
三、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投標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有些代理機構與招標人存在著隸屬關係,嚴重影響了招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性,建議規範招標代理機構的行為。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修改時增加了一款:“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作為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三款。
四、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招標代理費應由市場來調節,如何收取和支付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約定。若國家有特別規定,應依照國家規定執行,本辦法沒有必要作重複性規定。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修改時刪去了辦法草案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五、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的部門提出,辦法草案第十二條第二款屬於援引性規定,沒有實際意義。修改時,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刪去了這一款的規定,同時刪去了辦法草案第十三條第二款中與上述規定相銜接的內容。
六、立法調研中有的部門提出,辦法草案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第六、七項的規定屬於招標公告的內容,不是招標檔案應當包括的內容,建議刪去。同時有關專門委員會還建議在本款中增加“投標人須知”的規定。法制委員會採納了上述建議,作了相應修改。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調研中有的單位提出,為保證招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建議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實行迴避制度。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修改時增加了一款:“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作為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八、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招投標活動中存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弄虛作假、串通投標以及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等違法行為,對此,辦法草案規定的力度還不夠,建議進一步強化這方面的規定,遏制不正當競爭。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在辦法草案第三十三條中增加了一項:“投標人串通投標、弄虛作假或者以行賄、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按廢標處理,並在第七章中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為了防止中標人通過層層轉讓中標項目坐收漁利,確保工程質量,本辦法中應當作出禁止轉包的規定。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修改時增加了一款:“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作為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十、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辦法草案第五十一條中關於對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違法評標的行為處以罰款的規定,不宜操作,建議刪去這一規定。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作了相應調整。
十一、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招投標活動中存在的泄露標底、串通投標、轉讓中標項目等違法行為,法律責任中應當作出相應的處罰規定。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修改時與《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作了對照,增加了一條銜接性的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處罰:(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在開標前泄露標底的;(二)投標人串通投標、弄虛作假或者以行賄、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三)中標人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的。”作為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條。
十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本辦法通過後,1994年1月17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即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建議同時廢止。法制委員會審議時認為,《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十多年來,對於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促進建設水平的提高,保護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該條例通過時間較早,條例中有些內容與此後國家制定的《招標投標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規定不一致;同時,招標投標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已經涵蓋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的調整範圍,適時廢止這個條例是必要的。經與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協商,取得了一致意見。因此,修改時將辦法草案第五十四條修改為:“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2年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的《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作為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五條。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辦法草案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辦法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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