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旨在保護女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和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經2019年1月3日省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9年1月16日公布,共二十六條,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 發布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通過時間:2019年1月3日
  • 發文字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22號
  • 發布時間:2019年1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3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22號
《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已經2019年1月3日省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龔正
2019年1月16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女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納入婦女發展規劃並監督落實;採取措施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並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成績突出的企業給予扶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醫療保障等部門和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工會、婦女聯合會依法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支持和協助女職工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職業衛生、心理健康等知識培訓。
鼓勵用人單位明確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規定,書面告知女職工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在勞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並落實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
第八條 用人單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二)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
(三)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晉職、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單方面解除勞動契約、聘用契約或者予以辭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經期女職工給予保護:
(一)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的,適當安排其工間休息;
(三)經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痛經或者月經過多,申請休息的,按照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待孕女職工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給予保護。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孕期女職工給予保護:
(一)不安排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不能適應原安排的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三)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將其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四)懷孕不滿3個月並且妊娠反應劇烈的,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時間;
(五)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每天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休息不少於1小時。
孕期女職工上班確有困難申請離崗休息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職工產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十三條 女職工產假或者計畫生育手術期間享受的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用人單位可以給予1至2周的適應時間。
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照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每天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或者兩次使用,哺乳時間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時間;女職工從事有定額考核的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扣除其哺乳時間相應的勞動定額。
第十六條 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為圍絕經期綜合徵不能適應原安排的勞動,申請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能夠適應的其他勞動。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就女職工勞動保護事項與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或者將女職工勞動保護事項納入集體契約;集體協商應當邀請女職工代表參加。
第十八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配備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或者哺乳室等設施。
第十九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女職工在勞動場所受到性騷擾,向用人單位反映或者投訴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妥善處理;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有關單位在處理對女職工的性騷擾事件時,應當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1至2年組織一次女職工婦科檢查;在勞動時間內組織檢查的,將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鼓勵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為女職工提供健康知識講座、心理諮詢等服務,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和組織投訴、舉報、申訴或者申請調解、仲裁。
第二十二條 企業不履行集體契約或者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其工會組織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契約或者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法解決的,其工會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醫療保障等部門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省政府令第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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