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勞動能力鑑定費管理辦法(試行)

《山東省勞動能力鑑定費管理辦法(試行)》旨在規範勞動能力鑑定費管理工作和明確勞動能力鑑定費支付標準和程式;由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於2018年11月16日印發,共十四條,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勞動能力鑑定費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山東省人社廳、山東省財政廳
  • 印發時間:2018年11月16日
  • 發文字號:魯人社規〔2018〕19號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 有效期限:2020年12月3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勞動能力鑑定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人社規〔2018〕19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社會保險事業中心、省勞動能力鑑定中心:
現將《山東省勞動能力鑑定費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做好相關工作。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18年11月16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規範勞動能力鑑定費管理工作,明確勞動能力鑑定費支付標準和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及其所屬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開展勞動能力鑑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勞動能力鑑定費是指職工因遭受工傷事故傷害或罹患職業病、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法組織開展勞動能力鑑定所必要的支出。
第四條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對被鑑定者組織鑑定評審時不得收取費用。
因鑑定工作需要,專家組提出應當到醫療機構進行有關檢查和診斷的,申請人按醫療衛生機構相關項目收費標準向醫療機構支付費用。
第五條勞動能力鑑定費開支範圍:
(一)勞動能力鑑定專家勞務費,以及開展異地鑑定發生的差旅費等;
(二)向定點醫療機構支付的現場鑑定保障服務費用;
(三)勞動能力鑑定工具購置費、鑑定資料印刷費;
(四)鑑定文書郵寄費、鑑定結果公告費;
(五)鑑定檔案整理服務費;
(六)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批准的開展勞動能力鑑定所需的其它費用。
第六條勞動能力鑑定專家勞務費實行限額控制。
勞動能力鑑定專家勞務費(稅後)具體標準由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根據當地醫療衛生行業工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聘用具有副高級職稱的鑑定專家,每人每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聘用具有正高級職稱的鑑定專家,每人每天最高不超過3000元。
第七條由於特殊原因需要,勞動能力鑑定專家異地鑑定產生的交通費、食宿費,由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參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報銷。
第八條 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應當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定,合理確定現場鑑定保障服務費用標準,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勞動能力鑑定費實行預算管理。
(一)工傷與職業病職工勞動能力鑑定所需經費,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勞動能力鑑定支出”支出科目。每年由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根據年度鑑定工作計畫,初擬年度預算,報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批准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入年度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的費用,從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中列支。
(二)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職工勞動能力鑑定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列一般公共預算“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事務”支出科目。每年由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根據年度鑑定工作計畫,編制年度預算,報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批准後,編入年度部門業務類項目預算。
(三)勞動能力鑑定費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按程式批准後撥付使用。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應定期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情況表(詳見附屬檔案1、2、3)以及相關契約、發票資料,由經辦機構向有關單位或個人直接支付相關費用;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支付手續。
(四)年度執行中,因客觀原因造成經費支出變動較大的,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應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報預算調整申請,按規定程式調整預算。
第十條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對不同來源鑑定費分別建賬,分別核算。工傷與職業病職工、非因工傷殘與因病喪失勞動能力職工共同發生的費用,應當進行合理分攤,分別支付,分別開據發票。結餘資金或違規資金按資金來源收回工傷保險基金或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支付相關經費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方式,其中:發放鑑定專家勞務費應將資金轉賬至專家本人銀行賬戶,並按規定為專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機構要按照勤儉辦事的原則,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合理確定鑑定流程,降低鑑定工作成本。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應對鑑定費支出進行嚴格審核,確保資金規範使用,並於每季度末前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本期鑑定工作開展和經費支出情況,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方面監督。
第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用於購置固定資產,不得用於發放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支出,不得用於本辦法規定之外的其他活動。固定資產認定標準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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