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

2014年5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5.30
  • 實施時間:2014.05.30
(2014年5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4年5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5月30日
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生育第一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在生育後三個月內應當持《出生醫學證明》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登記,享受計畫生育優先優惠服務。生育登記實行首接負責制。”
二、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將第二十一條第七項修改為:“夫妻一方為六級以上殘疾軍人的。”
四、將第四十條修改為:“醫療保健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孕產期保健和接生服務時,應當查驗孕產婦是否持有生育證;發現無生育證的,應當在五日內告知該機構所在地縣級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五、將條例中的“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衛生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將“新聞出版部門”、“廣播電視部門”統一修改為“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將“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統一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發展計畫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行政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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