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

(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
  • 地區:安徽省
  • 類型:檔案
  • 國家:中國
修改時間,修改內容,

修改時間

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修改內容

一、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計畫生育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對計畫生育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組織調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二、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合併,作為第四項,修改為:“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但不適用於復婚夫妻;”
第八項改為第七項,修改為:“夫妻一方為一級至六級的殘疾軍人,一級至五級的因公(工)致殘人員,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第二款修改為:“村民委員會成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其居民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繼續適用本條例中有關農民的規定;已經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內可以繼續適用本條例中有關農民的規定;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三、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附送雙方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四、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五、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孕情檢查、計畫生育手術、病殘兒鑑定、手術併發症鑑定,不得使用虛假計畫生育證明。”
六、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政府免費向已婚育齡人員提供的避孕藥具,由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計畫生育服務人員負責發放,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的藥具管理機構負責發放管理和服務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倒賣、變賣政府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
七、第四十一條修改為:“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子女滿16周歲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每月發給不低於20元獨生子女保健費,至獨生子女滿16周歲止。所需經費,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獨生子女保健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時,提高5%的退休金;企業職工退休時,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標準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破產的,其退休職工計畫生育獎勵資金的發放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三)在調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體收益時,以家庭人口數量作為基本分配補助單位的,增加一人份額;以家庭作為基本分配補助單位的,戶均增加30%以上份額;
“(四)分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農村危舊房改造時,予以照顧;
“(五)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待。
“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八、第四十二條修改為:“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除享受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外,還享受下列優待:
“(一)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信息、勞務輸出等方面予以支持、優惠;
“(二)組織勞務輸出時優先照顧;
“(三)對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在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住院分娩制度時,政府給予補貼;
“(五)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待。
“農村生育兩個女孩並已落實絕育措施的計畫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優待。”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實行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對只有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女孩的農村計畫生育家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獎勵扶助金。
“實行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計畫生育家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特別扶助金。”
十、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終身無子女或者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職工,退休時按100%發給退休金或者給予一次性補助。一次性補助標準,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十一、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刪去,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修改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徵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但生育時已達到法定婚齡,並在被告知徵收後3個月內補辦結婚登記的,不予徵收;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年人均純收入(以下簡稱計征基數)的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高於計征基數1倍以上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的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1個子女的,依次遞增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十二、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未依法取得夫妻關係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給予記過處分,3年內不得評為先進;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給予開除處分;”
十三、刪去第五十一條。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假冒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孕情檢查、計畫生育手術、病殘兒鑑定、手術併發症鑑定,使用假計畫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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