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保險價值

展期保險價值是保險業務用語,又稱“延長保險”。人壽保險的保險期間很長,要保人在漫長的交費期間內,因經濟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繼續交付保險費,但又不願中斷保險,因而在人壽保險契約中訂有可以變更為展期保險的條款。這種條款稱為展期保險條款。原人壽保險單積存的現金價值,通過展期保險就成了展期保險價值。

由人壽保險單轉為展期保險的規定是: ①以交付人壽保險費兩年以上積有責任準備金; ②在有效期內提出申請; ③以當時的責任準備金,作為一次交付保險費; ④如有保單貸款或自動墊交保險費則須先予還清。改為展期保險時,其保額相同於原壽險契約的死亡保額,而其保險期間視積存的責任準備金而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原壽險契約的滿期日,改為展期死亡保險後,責任準備金還有剩餘時,則可以將剩餘額改為展期生存保險,其保險期間同於展期死亡保險。展期生存保險僅對被保險人於滿期日生存時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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