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不喪失價值法

標準不喪失價值法亦稱“標準不沒收價值法”,在人壽保險中,規定凡已經交付保險費若干年 (如兩年) 的保單解約時,以現金或轉為交清保險,或展期保險等方式退還給保戶的款額而作的法律規定。目的在於維護保戶利益,對已交保費產生的價值不得沒收,即不喪失其已有價值。

美國1948年1月 1日公布此法,適用於1948年以後發行的保單。按此法規定,15年期以上的定期壽險及一切終生保險或養老保險的保單均應載有不沒收條款 (不喪失價值條款),並依調整保費方式計算出最低解約階值(保單價值)。該值一旦成為整數,即應以現金減額交清保險或展期死亡保險形式提供不沒收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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