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所地法

居所地法,是指人的居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中國在國際私法上,當事人的住所地法不明或者不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地法(即居所)為住所地法。但對什麼是居所的問題,法律尚無規定,對具備何種條件才承認為居所的問題,各國的實體法或衝突法規定不同。在中國審判實踐中,公民的經常居住地(居所),一般是指他最後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醫院治療的除外。

第二居所並不單純是一家擁有的第二套房子,可能是第三、第四套,它更多的是賦予度假、休閒的生活內涵。第二居所,可能是一個與喧囂的城市相對隔離的地方,有一片心靈上的淨土,有幾個沒有任何功利交往的鄰居和朋友,有散發著泥土清香的空氣,能夠帶來這種狀態的房子,才是真正能夠滿足人們度假、休閒需求的第二居所。誤解二:第二居所=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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