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法主義

住所地法主義,是指在國際私法上,採用當事人住所所在地法律的主義。有廣狹兩義:狹義指作為屬人法的確定標準而適用住所地法;廣義指關於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關係,諸如債權轉讓給第三者的效力、契約的成立及效力,也包括適用住所地法。採用住所地法主義作為確定屬人法標準的,有美國、英國、丹麥、挪威及其他一些國家。

對這個主義的主要批評是:(1)住所的概念各國不同,且住所的確定過於依賴難以證明的當事人的意思,缺乏明確性,故住所難以確定。(2)身份關係的準據法應具有持久性,在這方面,住所不如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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