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援助證

就業援助證

就業援助證是指因事業單位改制而失業的人員(包括改制前為國有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失業人員)的一種證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就業援助證
  • 外文名:無
  • 適用範圍: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
  • 方式:自願申請
功能特點,申請人員,申請材料,使用規定,收回,年檢,換證指南,

功能特點

1. 《援助證》等同於《再就業優惠證》。
2. 《援助證》不具有《失業證》功能,僅作為享受就業再就業政策的憑證。
3. 新版《援助證》不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加貼菱形防偽標記。
4. 《援助證》採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持證者享受政策後,政策執行部門要及時在《援助證》上進行標註。

申請人員

可以申領《就業援助證》人員
(2)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
(3)失業6個月以上的夫妻雙失業人員(夫妻雙方均失業6個月以上)和失業6個月以上的有撫養義務的單親家庭失業人員;
(4)失業6個月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中男年滿50周歲及以上、女年滿4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
(5)有一定勞動能力並有就業願望的城鎮殘疾人。
不能申領《援助證》人員
(1)已創辦非正規勞動組織、個體工商戶、企業或民辦非企業的;
(2)用人單位已在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不按規定參加《失業證》或《就業登記證》驗證的;
(4)升學或應徵服兵役的;
(5)移居境外或戶口外遷的;
(6)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農轉非未被徵用土地的;
(7)正在服刑的;
(8)經有關部門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或已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10)依法宣告失蹤的;
(11)其他不符合申領條件的。
以上1至7項,一旦情形消失後,符合申領條件的,可按規定申領《援助證》。
失業人員身份確認
申領《援助證》時,需要確認失業人員身份的,以本人人事檔案記載為準,按失業人員本次(最後一次)失業登記時與之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單位性質確定。申領條件以申請人申請《援助證》時所具備的條件為準。

申請材料

申領《援助證》由本人向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提出書面申請(無社區的向鎮街勞動保障管理站提出書面申請,集體戶口的向家委、主管部門或當地就業管理服務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XX市XX區就業援助證申請表》,並提供下列相關資料:
(1)《XX市XX區失業證》、《XX市XX區非農戶口人員就業登記證》或《XX市XX區失業人員靈活就業證》(以下統稱《失業證》);
(2)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或戶籍證明、1寸照片一張;
(3)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業人員,還需提供《XX市XX區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  (4)夫妻雙失業的失業人員,還需提供《結婚證》及配偶《失業證》;
(5)有撫養義務的單親家庭失業人員,還需提供喪偶證明或《離婚證》、子女未滿18周歲的戶籍證明;  (6)農轉非失業人員還需提供農轉非相關證明。

使用規定

(1)《援助證》採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援助證》應妥善保存,不得塗改、撕頁、轉借。  (2)持證者被單位招用的,在辦理錄用備案時,由錄用備案機構收回《失業證》,《援助證》由用人單位保管。
(3)持證者被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吸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被勞務派遣的,應由從業所在鎮街勞動保障管理站到區就業管理服務處辦理就業協定備案手續,辦理就業協定備案手續時,由區就業管理服務處收回《失業證》,《援助證》由其從業所在鎮街勞動保障管理站保管。
(4)持證者申報靈活就業的,應由戶口所在地鎮街勞動保障管理站或家委、各就業管理服務所到區就業管理服務處辦理就業協定備案手續,辦理就業協定備案手續時,由區就業管理服務處收回《失業證》,靈活就業人員的《援助證》由其戶口所在地鎮街勞動保障管理站或家委、各就業管理服務所保管。
(5)持證者創辦個體工商戶、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或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的,由區就業管理服務處收回《失業證》,《援助證》由本人保管。
以上持《援助證》人員再次失業的,《援助證》應及時發還給本人,持證者憑相關材料重新辦理失業登記。

收回

(1)對已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或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援助證》自動作廢,持證者應主動把《援助證》交還給發證機構。
(2)持《援助者》人員戶口遷出本區的,應及時將《援助證》交還給發證機構。
(3)失業人員隱瞞已就業事實(包括自謀職業)或提供虛假證明領取《援助證》的,一經查實,由發證機構收回其《援助證》。三年內不得作為《援助證》核發對象,並由相關部門追回已領取的再就業扶持資金。
(4)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發證機構收回其《援助證》,三年內不再重新核發《援助證》:
①持證期間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或鎮街及社區提供就業崗位的;
②轉讓、出租、出借或變相轉讓、出租、出借《援助證》的。
(5)對用人單位或個人偽造《援助證》,騙取再就業扶持資金的行為,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對個人偽造《援助證》的,三年內不得作為《援助證》核發對象。

年檢

(1)《援助證》實行年檢制度,年檢時間為每年的第一季度,未進行年檢的證件自動作廢。
(2)當年新發證件無須參加年檢,證件有效期至次年3月31日止。
(3)證件保管單位或個人應在規定時間攜帶相關資料到下列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①未就業持證者攜帶本人戶口簿、《援助證》、《失業證》到戶籍所在地鎮街勞動保障管理站或各就業管理服務所辦理;
②持證者被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攜帶錄用備案證明及複印件、《援助證》到單位所在地鎮街勞動保障管理站辦理;
③持證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由本人攜帶營業證照、《援助證》到戶籍所在地鎮街勞動保障管理站和各就業管理服務所辦理;
④持證者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或靈活就業的,由其從業所在鎮街勞動保障管理站和各就業管理服務所負責辦理;
(4)在規定時間辦理年檢的,證件有效期自年檢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
(5)有正當理由逾期申請年檢的,需提供相關證明,經發證機構核准年檢後,可以恢復使用。

換證指南

2006年7月15日以來發放的《就業援助證》,應當在2010年3月31日前辦理換領新證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其證件自動失效。
1. 持證者被單位招用的,由單位統一到單位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辦理,辦理時需攜帶:
(1) 原《援助證》
(2) 持證人員1張1寸證件照等材料
2. 持證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申報靈活就業以及未就業的,由本人到戶口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辦理,辦理時需攜帶:
(1) 原《援助證》
(2) 戶口簿複印件
(3) 1張1寸證件照等材料
其中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還需要攜帶營業證照及複印件
3. 持證者從事社區公益性服務崗位服務的,應及時向服務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提供1寸證件照1張,由其服務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負責辦理。
另需攜帶原《援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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