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和扶助的辦法

為鼓勵實行計畫生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湖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決定》(中發[2000]8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財政廳、省計畫生育委員會〈湖南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03]23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和扶助的辦法
  • 目的:鼓勵實行計畫生育
  • 地點:湖南省
  • 性質:法規檔案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第一條

凡我縣居民,自願終身只生1個孩子或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1個孩子的已婚育齡夫妻,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核實,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後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優待。
(一)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到子女年滿14周歲止,每月發給5元至2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或屬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認為下崗職工的,由有工作單位的一方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或均屬下崗職工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支付,所需費用從本鄉、鎮所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中列支。
(二)免費為獨生子女“四苗接種”,所免費用由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三)農村在分配集體收益、福利、安排宅基地、承包責任田、旱土、經濟林、荒山荒坡時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1個人的份額。
(四)給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各投1份400元至600元的養老保險,其保費由本人負擔50%,縣、鄉(鎮)從社會撫養費中負擔50%。
(五)獨生子女在參軍、招錄公務員時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

第二條

自覺實行計畫生育的農村2女結紮戶從絕育結紮之日起,可以享受下列優待:
(一)給農村2女結紮戶投1份400元至600元的2女結紮養老保險,其保費由本人負擔50%,其縣、鄉(鎮)從社會撫養費中負擔50%。
(二)在農村改水、改電、建沼池等新技術項目安排上予以優先,並在資金上予以支持。

第三條

自覺實行計畫生育的家庭,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經本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主管單位審核批准,可以獲得下列救助:
(一)經評定為獨生子女特困戶或獨生子女本人發生重大疾病(治療費用在10000元以上)的,由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給予500元至1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參照本辦法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由相關單位承擔這項費用。
(二)在獨生子女和2女結紮戶中,夫妻雙方系農民或城鎮享受低保的困難戶,憑證減免其子女在縣內國小期間50%的學費,其減免部分由縣、鄉(鎮)人民政府從社會撫養費中解決。
(三)開展“結對扶貧幫困活動”,建立計畫生育扶貧開發項目,對計生家庭對口幫扶;為計生特困家庭予以生產、生活的資助和扶助。所有政府部門,特別是扶貧、教育、民政、財稅、工商、殘聯、保險、工青婦等部門和單位要把救助計生特困家庭與各自職責緊密結合,全縣副局級以上單位各幫扶2—3個計畫生育貧困戶脫貧。勞動部門為農村計畫生育家庭提供免費技能培訓;民政部門應優先為其安排和發放其救濟金;銀行信貸部門應為計畫生育家庭戶優先發放生產扶持貸款;扶貧辦應優先解決計畫生育特困家庭的人畜飲水問題和幫助發展經濟項目。

第四條

符合《湖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妻,自願不再生育,在落實有效節育措施後,並與鄉、鎮計生辦簽訂自願不再生育契約書,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1500元,並在全縣通報表彰。如領獎後又申請審批再生育的,獎金連同本息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有關單位依法雙倍收回。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機關各單位必須實事求是地摸清獨生子女、2女結紮戶的底子,並造冊登記,報送縣計畫生育局核實存檔。對享受本規定優待及獎勵的家庭,相關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在本行政區域內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凡弄虛作假的,一律從嚴查處。享受本規定的獎勵優待後違法生育的,除按條例規定處罰到位外,並同時雙倍償還所領取的一切獎勵和優待資金。

第六條

本辦法落實情況列入相關單位年終文明建設考核內容。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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