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管理規範

獎勵扶助對象從60周歲起領取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已超過60周歲的,從其獎勵扶助資格被確認年度起發放獎勵扶助金。2009年起,國家統一獎勵扶助金標準從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其中,只生育一個獨生女的對象繼續由省財政出資每人每年另增發120元,子女死亡且現無子女的對象每人每年另增發600元。同時符合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對象納入特別扶助制度範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管理規範
  • 地點:安徽
  • 類型:管理規範
  • 類別: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資格確認,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發放,第四章 監督評估,第五章 檔案和信息管理,
《安徽省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管理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以下簡稱“獎勵扶助制度”),是我國在各地現行計畫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基礎上,針對農村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計畫生育家庭,夫婦年滿60周歲以後,由中央或地方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獎勵扶助的一項基本的計畫生育獎勵制度
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發放的獎勵扶助金,由中央、省與市、縣(市、區)按5:3:2比例負擔。2009年起,市、縣(市、區)承擔部分,市級承擔的對61個縣(市)和15個縣改區的配套資金,由省財政承擔。省提標部分,由省財政承擔。
第二條 實施獎勵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則:
統一政策,嚴格控制。制定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條件和獎勵扶助的最低標準,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通過張榜公布、逐級審核、民眾舉報、社會監督等措施,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直接補助,到戶到人。依託現有渠道直接發放獎勵扶助金,儘量減少中間環節。
健全機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確保獎勵扶助制度落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機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逐步形成政府為主、社會補充的人口和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
第三條 獎勵扶助制度實行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髮放、社會監督“四權分離”的運行機制。人口計生部門負責資格確認和組織管理,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管理,代理髮放機構負責資金髮放,監察、審計等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相關部門密切合作,相互銜接、相互制約,做到政策透明、程式規範、結果公開、一卡發放、到戶到人。
第四條 國家人口計生委和財政部負責制定獎勵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省人口計生委依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我省相關政策法規,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確認獎勵扶助對象的具體規定。
第五條 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按比例負擔,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地方財政負擔的資金以省財政為主。
第六條 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由省財政補貼農民資金代理髮放機構統一發放,以“直通車”方式直接發放到戶到人。
第七條 按照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採取多種有效形式,對獎勵扶助制度實施全過程監督。實行獎勵扶助對象公示制度,接受民眾監督。
第八條 獎勵扶助制度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資格確認

第九條 資格確認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口計生委具體組織實施,實行終身問責制,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參與調查審核的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嚴格把握政策,規範操作程式,務求相關材料和手續齊全,真實可靠,確認有據。對生育史、婚姻史複雜的人群嚴格查證,審慎把握。
第十條 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且戶口在本鄉(鎮);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間沒有違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三)現存一個子女或現存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年滿60周歲。
獎勵扶助條件的具體政策由省人口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獎勵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須履行以下程式:
(一)本人申報;
(二)村(居)民委員會評議並張榜公示;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並張榜公示;
(四)縣(市、區)人口計生委複查審核、確認並公布;
(五)省、市人口計生委抽查、邏輯審核、備案;
(六)對經審核不符合資格確認條件的對象進行回訪。
第十二條 資格確認的基本程式、進度和要求:
新增對象資格確認、往年確認對象年審和達到50周歲目標人群摸底調查登記同步進行。
(一)摸底調查(每年1月15日前)
1.鄉村調查摸底。在廣泛宣傳,民眾知曉的基礎上,鄉、村級計生專乾以“50周歲以上獎勵扶助目標人群”摸底調查登記資料為基礎(可從省人口計生委獎勵扶助網站下載),逐村逐戶對新增獎勵扶助對象進行調查摸底。同時,以育齡婦女信息系統(WIS系統)中49周歲以上的個案信息為基礎資料,對本年度達到50周歲的目標人群進行摸底登記,填寫《安徽省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目標人群摸底調查登記表》(簡稱《50周歲以上目標人群摸底調查登記表》)。
(二)本人申報(每年1月15日前)
2.本人填表申報。凡符合獎勵扶助資格條件,並要求進入獎勵扶助對象確認程式的人,應當在規定時間,由村(居)計生專乾協助填寫《安徽省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申報表》(簡稱《申報表》,一式三份,貼申請人本人近照),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三)村級評議(每年2月15日前)
3.民眾民主評議。召開村(居)民代表、村(居)計生協理事聯席會議,邀請熟悉情況的知情人、“五老”會員參加,對申請人在《申報表》中填報的個人信息的真實性,以及是否符合獎勵扶助資格條件逐人逐項進行評議,如實在《安徽省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評議表》(簡稱《評議表》)上記錄評議內容、過程及結果。
4.第一榜公示。村(居)兩委根據民眾評議結果,討論提出擬上報獎勵扶助對象名單。按照規範要求,將擬上報人員名單及基本情況在村務公開欄(居委會宣傳欄)和村(居)民小組人群集中的醒目位置張榜公示十天。
5.向鄉(鎮、街道)報送個案材料。對公示有異議的,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重新調查審議,不符合條件的須入戶告知本人,並做好解釋工作。對公示無異議的,村(居)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在《申報表》上籤署意見、簽名並加蓋公章,連同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戶口簿複印件、《評議表》報送鄉(鎮、街道)計畫生育辦公室。
(四)鄉級審核(每年3月15日前)
6.鄉級走訪調查。由兩名以上鄉(鎮、街道)幹部和計生辦工作人員入戶與申請人見面,調查核實情況。同時,通過走訪、座談等方式,向其他人了解、核實申請人情況,至少要有兩名以上與申請人年齡相近的老鄰居或知情者簽字證明。如實在《安徽省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審核表》(簡稱《審核表》)上記錄。
7.第二榜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成審核組,根據走訪調查情況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審核,提出擬上報人員名單。按照規範要求,將擬上報人員名單及基本情況分別在鄉(鎮、街道)及申請人所在村、組張榜公示十天。鄉(鎮、街道)設立舉報信箱。
8.向縣(市、區)報送個案材料。對公示有異議的,由鄉(鎮、街道)負責重新調查審核,不符合條件的須入戶告知本人,並做好解釋工作。對審核、公示無異議的,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在《申報表》上籤署意見、簽名並加蓋公章,將《申報表》連同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戶口簿複印件、《評議表》、《審核表》報送縣(市、區)人口計生委。
(五)縣級確認(每年3月31日前)
9.縣級全面覆核。縣(市、區)人口計生委組織人員對鄉級上報的對象進行全員複查審核,同時對村級評議和鄉級審核程式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在《審核表》上記錄。
10.第三榜公示。將審核通過對象名單眼饋給所在鄉(鎮、街道),分別在鄉、村、組張榜公示十天,並通過報紙、電視等多種途徑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11.審批確認。對公示有異議的,由縣級人口計生委負責重新調查審核,不符合條件的須入戶告知本人,並做好解釋工作。對審核、公示無異議的,縣級人口計生委主要負責人在《申報表》上籤署意見、簽名並加蓋公章,將其中兩份《申報表》反饋給鄉、村。本年度新增獎勵扶助對象由縣級人口計生委及時下文確認。
省市人口計生委視情況對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質量進行抽查評估。
(六)信息錄入(每年4月30日前)
12.個案信息錄入和變更。每年4月30日前,縣級人口計生委將本轄區最終確認的新增對象和年審退出對象個案信息錄入“全國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管理信息系統” (簡稱“獎勵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統”),生成下載本年度《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花名冊》(簡稱《獎勵扶助對象花名冊》)。本年度達到50周歲的獎勵扶助目標人群資料錄入省人口計生委獎勵扶助網站。
省、市兩級人口計生委要登錄“獎勵扶助管理信息系統”,督促各縣(市、區)及時錄入上報信息,進行數據下載和必要的匯總分析,將獎勵扶助對象花名冊及其匯總表進行備案。
(七)信息報送(每年5月10日前)
13.數據報送。每年5月10日前,市、縣級人口計生委分別向上級人口計生委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當年《安徽省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人數及資金測算表》(簡稱《獎勵扶助人數及資金測算表》)。待專項資金到位後及時將最終確認的本年度《獎勵扶助對象花名冊》提供給代理髮放機構。
每年5月15日前,省人口計生委和財政廳聯合行文,向國家人口計生委和財政部上報《獎勵扶助人數及資金測算表》。
第十三條 往年確認對象年審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往年確認對象年審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口計生委負責組織實施。
(二)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會對已享受獎勵扶助的往年確認對象逐戶上門核實情況,填寫《安徽省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年審表》(簡稱《年審表》)。上年度獎勵扶助對象本年度不符合條件的,要向申報人或其家人說明原因,並填寫《安徽省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退出審批表》(簡稱《退出審批表》),上報鄉(鎮、街道)計生辦。
(三)每年3月15日前,鄉(鎮、街道)組織人員入戶調查核實情況,將年審退出對象名單在村、組分別公示十天以上,《退出審批表》報送縣級人口計生委。
(四)每年3月31日前,縣級人口計生委在開展新增對象資格確認時,同步對鄉(鎮、街道)年審質量進行檢查評估,對往年獎勵扶助對象進行審核、確認。發現鄉(鎮、街道)年審工作不到位的要組織重新年審。
(五)獎勵扶助對象年審過程中,往年確認的對象經核實原申報信息發生變化涉及到資格認定的,需要重新申報,程式和要求同新增對象。重新申報、審核的一套材料,併入原檔案一起保存。
(六)往年確認對象在本年度死亡的,本年度可以發放獎勵扶助金,次年作退出處理。本年度新增對象在資金髮放之前死亡的,當年可以享受獎勵扶助金,次年作退出處理。
第十四條 獎勵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規範文書由省人口計生委統一制發(見附屬檔案)。

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發放

第十五條 獎勵扶助專項資金實行“國庫統管、分帳核算、直接補助、到戶到人”的原則。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六條 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核實獎勵扶助對象人數,編制資金需求計畫,管理獎勵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統,對相關數據信息進行綜合分析,掌握並監督代理髮放機構建立獎勵扶助對象個人儲蓄賬戶和資金管理情況。
財政部門負責獎勵扶助資金預算決算,及時足額撥付資金並加強監督管理,實現封閉運行。縣、鄉級財政部門要督促代理髮放機構將獎勵扶助金及時劃轉到個人賬戶。各級財政通過財政年報向上級財政部門反映專項資金到位、發放和結存情況。
代理髮放機構負責制定資金髮放辦法和操作規程,按照代理服務協定的要求和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獎勵扶助對象花名冊》建立個人儲蓄賬戶,將獎勵扶助資金及時足額劃轉到個人賬戶,並將資金髮放情況反饋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
第十七條 獎勵扶助資金通過財政補貼農民資金“一卡通”渠道,直接發放到戶到人。獎勵扶助對象本人不是戶主的,要單獨開設個人儲蓄賬戶。
第十八條 每年6月30日前,中央財政負擔的獎勵扶助專項資金下達到相關省份;7月31日前,地方財政負擔的獎勵扶助專項資金應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第十九條 每年8月31日前,人口計生部門應將《獎勵扶助對象花名冊》提供給代理髮放機構。縣、鄉級代理髮放機構應在5日內將獎扶金一次性劃撥到獎扶對象個人儲蓄賬戶。
在獎勵扶助資金劃撥到個人賬戶之前,發現獎勵扶助對象信息有誤,不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的,縣級人口計生委應立即向發放機構通報,終止向該對象發放資金,填寫《退出審批表》,並及時在“獎勵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統”中作退出處理。
第二十條 建立獎勵扶助對象人數和獎勵扶助資金需求預測預報制度。縣、市、省三級人口計生部門分別於每年9月10日、20日、30日前向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下年度獎勵扶助對象預測信息和資金需求計畫,即《安徽省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人數預測及資金預算表》(簡稱《獎勵扶助人數預測及資金預算表》)。
第二十一條 每年10月31日前,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應與代理髮放機構核對獎勵扶助金髮放情況。代理髮放機構應將《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髮放情況花名冊》(簡稱《獎勵扶助金髮放情況花名冊》)以紙質和電子檔案方式反饋給縣級人口計生委,由其導入“獎勵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統”。
同期,縣、市級人口計生委分別向上一級人口計生委和同級財政部門反饋本年度獎勵扶助專項資金髮放情況,即《安徽省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資金髮放情況反饋表》(簡稱《獎勵扶助資金髮放情況反饋表》)。
12月31日前,省人口計生委向省財政廳反饋本年度獎勵扶助專項資金髮放情況。
第二十二條 獎勵扶助金以年為單位計算,一年發放一次。獎勵扶助對象持《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光榮證》、身份證、存摺等有效證明到代理髮放機構認定的發放網點支取獎勵扶助金。
第二十三條 獎勵扶助專項資金形成的結餘,區分中央和地方部分,用於抵扣下一年度相應獎勵扶助金的額度。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建立獎勵扶助資金監督檢查機制。國家和省級財政、人口計生部門每年採取直接或委託方式對各地資金測算、撥付和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加強對代理髮放機構資金運行情況的監督。代理髮放機構不按服務協定履行資金髮放職責,截留、拖欠、抵扣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的,取消代理髮放資格,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從事獎勵扶助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擅自改變獎勵扶助範圍和獎勵扶助標準的;
(二)貪污、挪用、扣壓、拖欠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的;
(三)玩忽職守,專項資金管理混亂的;
(四)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出具不實證明的。
第二十七條 對騙取、冒領獎勵扶助金的,由人口計生部門和財政部門追回已經領取的獎勵扶助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監督評估

第二十八條 獎勵扶助制度監督評估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一)獎勵扶助制度的社會監督實行民眾監督、行政監督、人大政協監督、社會中介監督、輿論監督相結合。在當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縣以上紀檢監察或審計部門牽頭,人口計生、財政等相關部門和新聞媒體、中介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對獎勵扶助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社會監督和評估。
(二)堅持對獎勵扶助制度運行的全過程實施全方位的監督評估。監督評估貫穿於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髮放以及政策宣傳、組織實施的每個環節。
(三)把資格確認過程中的民眾參與和公示作為社會監督的重點,建立嚴格規範的資格確認程式和獎勵扶助對象公開公示制度。充分發動民眾參與對獎勵扶助制度運行過程的監督。
(四)各級人口計生委要酌情對每個年度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程式和準確性、民眾對獎勵扶助政策的知曉率和對獎勵扶助工作的滿意度進行抽查和綜合評估。
第二十九條 獎勵扶助制度的考核評估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各級人口計生和財政部門組織實施。獎勵扶助制度實施情況納入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對制度實施出現重大問題的實行“一票否決”。受各級政府或相關部門委託,民意調查中心、社會中介組織、新聞媒體等單位組織對獎勵扶助制度實施進行調查評估。
建立獎勵扶助日常工作評估制度。各地獎勵扶助日常工作開展情況和督查評估結果作為民生工程單項考核評分依據。
獎勵扶助工作考核評估的主要指標:
(一)資格確認準確率;
(二)資金髮放及時率和準確率;
(三)幹部民眾對獎勵扶助政策知曉率;
(四)幹部民眾對獎勵扶助制度運行的滿意率;
(五)黨政領導重視程度和相關部門的參與程度;
(六)獎勵扶助制度是否按統一的規範運行。

第五章 檔案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條 獎勵扶助檔案和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真實準確。獎勵扶助檔案和信息內容做到與實際情況相符,確保各類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
(二)及時完備。獎勵扶助檔案和信息資料應及時進行收集、整理、歸類、建檔、錄入、反饋,確保各類資料完整全面;
(三)統一規範。省人口計生委制定獎勵扶助檔案管理和信息錄入、反饋的統一標準,確定分類分級管理許可權和範圍,確保各類資料的規範性;
(四)便捷有效。各類獎勵扶助檔案和信息資料要簡易明了,方便查詢,提高利用率。
第三十一條 獎勵扶助檔案管理主要內容和基本要求:
(一)主要內容
1.獎勵扶助對象個人檔案,指經確認的獎勵扶助對象的有關信息資料。主要包括:(1)《申報表》;(2)《評議表》;(3)《審核表》;(4)身份證和戶口簿複印件;(5)其它證明材料。
2.獎勵扶助工作檔案,指記錄獎勵扶助工作過程的各類資料。主要包括:(1)相關檔案、工作計畫和總結評估報告等;(2)各類表格;(3)年度獎勵扶助對象花名冊和電子文檔;(4)影像資料;(5)其它相關材料。
(二)管理程式
1.檔案收集 2.立卷分類 3.立卷組合 4.立卷編目 5.檔案歸檔 6.檔案保管
(三)基本要求
1.專人負責,專櫃存放,集中管理。縣、鄉級人口計生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獎勵扶助檔案管理工作,配備專門檔案櫃,集中保存、管理檔案資料。村級由村計生專乾負責管理。
2.分級分類歸檔
(1)分類建檔。按照檔案資料性質,分獎勵扶助對象個人檔案和獎勵扶助工作檔案兩類進行歸檔。其中,獎勵扶助對象個人檔案以個人為單位,按一人一卷建檔;獎勵扶助工作檔案以年度為單位,按一年一卷建檔。
(2)分級歸檔。獎勵扶助對象信息資料個人檔案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歸檔,鄉級為方便工作可建立對象個人輔助檔案;獎勵扶助工作檔案由各級人口計生部門分別負責本級資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歸檔工作。
3.檔案裝訂整齊有序,方便查詢。按照檔案管理要求編制檔案索引目錄。
4.獎勵扶助對象個人檔案卷內材料的目錄填寫、案卷裝訂、借閱、查詢等按《檔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獎勵扶助對象個人檔案為永久卷。
5.獎勵扶助對象個人檔案的整理歸檔,從每年度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後開始,當年7月底之前完成;獎勵扶助工作檔案的整理歸檔,每年元月份開始對上年度檔案進行收集、整理,2月底之前完成。
(四)分級檔案資料管理要求
1.縣級檔案資料主要內容與要求
(1)獎勵扶助對象個人檔案:所有個人信息資料加封面裝訂成冊,一人一卷,按年度、分鄉鎮歸檔保存。
(2)退出審批表:按年度、分鄉鎮裝訂。
(3)獎勵扶助對象花名冊:分年度裝訂。
(4)統計報表:《獎勵扶助人數及資金測算表》、《獎勵扶助資金髮放情況反饋表》等,分年度歸檔。
(5)文字資料:有關方案、制度、檔案、總結等,整理歸類,裝訂成冊。
(6)圖片和音像資料:圖片資料歸類整理,裝入影集,並配文字說明;音像資料刻錄光碟保存。
(7)實物資料:宣傳品等實物資料樣品收集留存。
2.鄉級檔案資料主要內容與要求
(1)申報表:縣級返回的《申報表》分年度歸檔。
(2)年審表:分年度裝訂。
(3)退出審批表:縣級返回的《退出審批表》分年度保存。
(4)獎勵扶助對象花名冊:分年度歸檔。
(5)其他報表、檔案、圖片、實物等資料整理歸類,歸檔保存。
3.村級檔案資料主要內容與要求
(1)申報表:縣級返回的《申報表》分年度保存。
(2)獎勵扶助對象花名冊:分年度保存。
(3)其它相關資料歸檔保存。
第三十二條 獎勵扶助信息管理的主要內容和基本要求:
(一)基本內容
1.獎勵扶助對象信息:包括個案信息和匯總信息,由人口計生部門自下而上登記、上報。
2.獎勵扶助資金信息:包括預算信息、撥付信息、個人賬戶建立及資金到位信息、實際發放信息(含結存情況)等,由財政部門和代理髮放機構提供。
3.獎勵扶助工作信息:各地出台的各種政策檔案、管理規範、工作動態等。
(二)信息管理
1.獎勵扶助對象信息管理:人口計生部門負責建立獎勵扶助對象個案信息檔案,做好獎勵扶助對象登記、上報、審批、變更等工作,獎勵扶助對象信息管理實行年審制。
2.獎勵扶助資金信息管理:建立獎勵扶助目標人群和資金需求預測預報制度,按要求向財政部門提供下年度目標人群匯總信息和資金需求計畫,對獎勵扶助專項資金實行跟蹤管理。
3.信息錄入與傳輸
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根據已確認的獎勵扶助對象,負責將獎勵扶助對象《申報表》的有關信息錄入“獎勵扶助管理信息系統”,在上報市和省級人口計生部門同時直報國家人口計生委。
4.信息處理與套用
人口計生部門、代理髮放機構要建立獎勵扶助信息管理制度,並確定專人具體負責信息工作,按規定及時錄入、變更、處理、傳輸有關信息。加強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為獎勵扶助決策、管理、評估提供必要的信息。
5.信息安全。(1)建立信息處理、利用、發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明確使用許可權和安全責任;(2)將各種手工記錄等原始資料保存入檔,由專人妥善保管;(3)做到專機專用,不得使用盜版軟體;(4)定期對獎扶對象個案信息庫中的信息開展全面核查和校驗,確保個案信息的完整、準確;(5)定期進行信息備份,妥善保管賬號和密碼,不得越權獲取或處理信息,不得擅自對外提供內部信息;(6)定期進行系統軟體、硬體維護,做好維護記錄。建立故障、病毒防範應急處理機制。
(三)基本要求
1.資源共享。信息的採集應使用各部門現有的數據收集系統,建立協調、規範、有效的信息交流與共享機制,實現相關部門與機構之間以及人口計生各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流轉。
2.保障安全。定期開展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建立信息安全應急處理工作機制。
3.統一規範。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和質量控制等規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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