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

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

為規範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準入管理,維護專用汽車和掛車產品市場競爭秩序,推動汽車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境內使用的專用汽車和掛車產品(以下簡稱專用車產品)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專用車生產企業)及其生產的專用車產品,適用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
  • 領域:專用車產品
  • 作用:維護專用汽車市場競爭秩序
  • 國家:中國
檔案全文,附屬檔案,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一條為規範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準入管理,維護專用汽車和掛車產品市場競爭秩序,推動汽車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境內使用的專用汽車和掛車產品(以下簡稱專用車產品)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專用車生產企業)及其生產的專用車產品,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專用汽車,是指在採購的完整車輛或二類、三類底盤基礎上製造完成的、國家標準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義的車輛。掛車是指國家標準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義的半掛車及中置軸掛車。
本規則所稱二類底盤,是指具有駕駛室、發動機、傳動系、行駛系、轉向系、制動系及主要電器設備,但不具有貨物承載裝置及專用裝置的非完整車輛。
本規則所稱三類底盤,是指具有發動機、傳動系、行駛系、轉向系、制動系及主要電器設備,但不具有駕駛室(或車身)、貨物承載裝置及專用裝置的非完整車輛。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實施專用車生產企業及專用車產品許可。
第四條 國家鼓勵並逐步推行汽車整車(含底盤)生產企業對採用本企業產品進行後續製造的專用汽車生產企業和專用汽車產品實施統一管理。
第二章 許可條件及管理
第五條 申請專用車生產企業許可的,應當符合《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許可條件及審查要求》(見附屬檔案2,以下簡稱《許可條件》)中規定的具體許可條件。
對於專業生產特種作業車(含超限車)的企業(且生產綱領不大於20台),《許可條件》第8條有關產品試製、試驗能力和第14條、第15條、第18條、第21條有關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等方面的審查要求可適當簡化。
對於採用新技術、新材料的專用車產品,按照《採用新技術、新材料的專用汽車和掛車的評價程式》(見附屬檔案3)的規定,經過認定確屬採用新技術、新材料、填補國內空白的,在進行許可審查時,《許可條件》中的相關審查要求可做適當調整,以進行針對性審查。
第六條 專用車產品許可條件:
(一)專用車產品符合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有關標準、規定。
(二)專用車產品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三)專用車產品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專用車產品品種,對專用車生產企業許可實施分類管理。專用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許可組織相應產品的生產、銷售。專用車生產企業擬跨品種生產其它車輛產品時,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申請許可。
專用車產品分為專用客廂車、專用貨車、專用作業車、通用貨車掛車、其它掛車、特種作業車、消防車、特種作業車底盤,共八個品種(見附屬檔案1)。
各類專用車生產企業的生產及檢驗方面的能力、設備的具體要求可參考附屬檔案5。
管理
第八條 申請專用車生產企業許可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見附屬檔案4,以下簡稱《申請書》)一式2份。當採用新技術、新材料生產專用車產品時,應當在《申請書》“技術來源和特性說明”中予以說明並附有關佐證材料。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者辦理過程中的證明檔案),中外合資企業還應當提交中外股東持股比例證明。
(三)質量手冊(全文)及程式檔案(目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複印件或近期質量體系認證計畫。
(四)關於專用車生產企業具備專用車產品設計、生產、行銷、售後服務能力、零部件供應體系,以及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等的說明。
(五)關於符合《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說明。
(六)根據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的項目核准或者備案檔案。
(七)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專用車產品包括專用裝置和專用功能的檢測報告)。
提交材料
第九條 申請專用車產品許可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關於專用車生產企業基本情況的說明,包括企業名稱、股東、法定代表人、註冊商標、註冊地址和生產地址等。
(二)專用車產品情況簡介。
(三)《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參數。
(四)《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備案表》。
(五)《車輛產品強制性檢測項目方案表》。
(六)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七)關於專用車產品的其他證明檔案。
(八)申報採用新技術、新材料的專用車產品時,應當在“專用車產品情況簡介”中予以說明並附有關佐證材料。
專用車生產企業應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統提交專用車產品許可申請材料。
第十條 特種作業車或特種消防車生產企業,在生產特種作業車或特種消防車產品一年後,方可申請生產特種作業車底盤的許可。
專用車生產企業生產的特種作業車底盤,僅用於本企業生產專用車產品,不得對外銷售。
第十一條 在本規則發布前已獲得準入許可的專用車生產企業,當企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包括企業重組、更名、變更股權或股東、變更法人、遷址、增加產品類別、品種或生產地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變更的,應當按照《許可條件》規定的具體許可條件對企業進行考核;達不到《許可條件》規定的具體許可條件的,將暫停新產品申報或暫停準入許可。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規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

專用汽車和掛車品種劃分表、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許可條件及審查要求、採用新技術、新材料的專用汽車和掛車的評價程式、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許可申請書、生產及檢驗方面的能力、設備要求、可外購的專用裝置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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