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產興學

寺產興學是指戊戌變法後,中國各地興辦學校資金短缺,而寺院經濟雄厚,社會人士改寺院為校舍,沒收寺產為辦學經費,或取寺、觀十之七以改學堂,留十之三以僧道之主張。此舉引起僧界抗議,並以僧眾人才缺乏,致佛法衰微為理由,興辦各類寺立學校,以保護寺產。光緒三十二年(1906)得清政府準許,並規定僧學必須在傳授經典之外,實施普通教育,使爭端稍有緩解。

辛亥革命後,因各地攘奪寺產再度出現,釋敬安領江浙各寺代表赴南京向臨時政府請願,後又聯合各省僧界代表赴北京請願,未獲結果。敬安憤極死於北京法源寺,引起朝野震動。內務部於 1915年 10月頒布《管理寺廟條例》, 其中第五條規定,各寺廟得自立學校,在傳授經典外,加以普通教育,並報地方官立案。此舉使這場爭端再度緩解。此後興辦的寺立學校由於大多僧俗兼收,並仿照世俗學校辦學,加入普通教育內容,開創了近代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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