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安區人民法院

寶安區人民法院

寶安區人民法院的前身是建立於1949年11月的寶安縣人民法院,全院共有22個部門、包括15個內設機構、6個派出法庭及1個直屬機構。現有工作人員551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安區人民法院
  • 前身:寶安縣人民法院
  • 成立時間:1949年11月
  • 所轄面積:733平方公里
  • 轄區概況:物產豐富,交通便利,經濟發達
  • 建築面積:15000㎡
機構概況,機構設定,政治處,辦公室,研究室,監察室,立案庭,刑事審判庭,少年綜合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庭第三庭,民事審判庭第四庭,行政庭,執行局,西鄉法庭,沙井法庭,松崗法庭,龍華法庭,觀瀾法庭,公明法庭,書記員管理室,司法警察大隊,審管辦,信訪室,司法事務辦公室,

機構概況

【法院前身】
寶安區人民法院的前身是建立於1949年11月的寶安縣人民法院,歷經了寶安縣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法院等階段的發展變遷。1993年,隨著深圳行政區劃的調整,寶安撤縣建區,成立了寶安區人民法院,在縣法院原址掛牌辦公。寶安區人民法院在深圳市法院系統中不僅歷史最悠久,而且規模也較大,無論從轄區面積、案件數量、幹警人數、機構設定情況等多項硬指標來看,寶安法院均名列前茅。
【轄區概況】
現轄寶安區的新安西鄉福永沙井松崗石岩、觀瀾、龍華大浪民治以及光明新區的公明、光明等十二個街道區域,南接深圳經濟特區,北連東莞市,東瀕大鵬灣,臨望香港新界、元朗,所轄面積733平方公里, 總人口超過600萬。轄區物產豐富,交通便利,經濟發達,2009年地區國民生產總值2206.5億元,2010年達到2603億元,是深圳的工業基地和西部中心。
【機構人員】
全院共有22個部門、包括15個內設機構、6個派出法庭及1個直屬機構。現有工作人員551人,其中在編人員250人,聘用制人員281人,雇員20人,按照不同崗位的職業特點,實行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員分類管理。法官120人,一線辦案法官97人,法官助理182人,書記員、司法警察等其他司法輔助人員147人,司法政務人員102人。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占總人數的72.06%,法官隊伍中本科以上學歷的占94.2%,研究生以上學歷的占22.3%。
【收結案情況】
寶安法院受理案件數大幅增長,一直居深圳六區法院之首。1993年撤縣分區時,全院年受理案件1189宗,隨著經濟發展速度加快,受案數量也逐年增多,到2000年突破1萬宗,2008年突破5萬宗,16年間年翻了40餘倍。2010年全院受理案件51551宗,審結執結49500宗,綜合結案率96.02%,一線法官人均結案556.5宗,收結案總數繼續位居全市基層法院之首。
【硬體設施】
建有兩棟辦公大樓,建築面積15000㎡,一棟審判綜合樓,建築面積4075㎡,設有立案大廳,實行“一站式”服務。設有龍華、沙井、松崗、西鄉、觀瀾、公明六個人民法庭。建成數位化庭審指導中心,並將35個常用審判庭全部改造成數字法庭,可實現庭審同步錄音錄像,促進陽光審判。搭建了審判流程管理系統、法院二級,三級專網、政務管理及自動化辦公系統、外網系統等四個信息化平台,數位化、信息化工程建設取得較大進展。
【隊伍管理】
寶安法院緊緊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認真貫徹“三個至上”指導思想,依照對內抓管理、對外抓服務的工作思路,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司法理念,實現超負荷工作狀態下工作業績和工作水平的不斷提升;堅持基礎管理和改革創新,法院科學發展的能力顯著提高;堅持從嚴治院與人文關懷,隊伍的整體素質明顯提升。全院除湧現出了“一等功臣”鐘志堅等一批模範人物外,200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國人民滿意好法院”、200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國模範法院”榮譽稱號,被廣東省高院榮記集體一等功,2009年被廣東省委、省政府評為“廣東省先進集體”,被評為全市優秀法院並榮立集體三等功。2008至2010年連續三年在全市基層法院綜合量化考核中排名第一,。2009年“五·一”表彰時被省委省政府評為全省“先進集體”,是全省唯一獲此殊榮的基層法院。在2010年全市法院排頭兵達標競賽活動中綜合排名位列第一,也是全市唯一十二項重點考核指標全部達標的基層法院。
【五年規劃】
2006年新一屆領導班子到任後,寶安法院規劃了未來五年的工作目標:“努力把寶安法院打造成為黨委放心、人民民眾滿意、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一流的公正、高效的現代化法院”。如今,全院上下正心向五年規劃目標,繼續解放思想、團結奮進、綻放激情與活力,為轄區的平安和諧、繁榮優美建設提供新的有力司法保障和優質法律服務。

機構設定

政治處

負責法院隊伍建設、法院改革、幹警的教育培訓等日常工作。貫徹執行院黨組的各項決議、決定、意見。深化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完善中層幹部競爭上崗、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選任制度及幹警的崗位輪換制度。落實好乾警的崗前培訓、續職培訓、學歷教育工作。考察、管理幹部,管理法院機構及人員編制;負責對各類人員的招錄、調配、考核、任免工作,並承辦幹部任免的呈報、調動等手續;負責法官等級、司法警察警銜評定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崗位責任制的檢查、督促、落實和考評工作;協助管理人事檔案,組織落實各項組織人事制度;對雇員及契約制人員進行管理,按規定程式辦理調入、調出有關手續;負責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落實本院的考勤、請假、銷假制度;負責做好乾警工資福利、計畫生育、出國政審等工作。

辦公室

組織、協調、管理司法行政事務。落實院長辦公會議決定由辦公室完成的事項和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編制各項經費預、決算,負責財務工作,管理各項經費。負責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做好檔案的收發、傳閱、催辦、保密、保管工作,規範印鑑使用及機關安全保衛工作,做好檔案、車輛、計算機等管理工作。負責本院各類文書的列印、印刷、裝訂工作;負責幹警食堂的管理工作,包括廚房物資的添置、設備更新、維護、人員管理、安全管理;負責法院的物業衛生管理。

研究室

負責全院綜合材料、信息、調研、案例編報、宣傳、網路輿情應對、內部刊物編印、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專刊編撰、裁判文書上網等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協調管理。認真組織開展審判實踐、法院改革、隊伍建設以及與法院工作密切相關的社會調查研究,並形成調研報告,及時總結推廣經驗,注重調研成果轉化。

監察室

(機關黨委)
負責草擬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章制度;監督、檢查本院幹警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本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並予以查處。受理廉政及工作作風、工作紀律等方面的投訴,負責對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的追究工作;受理本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負責本院幹部的財產、收入申報的登記工作及年度廉政考核工作,組織黨風廉政責任書的簽訂及考核工作。對人事制度、財務制度、審判迴避制度及採購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負責法院黨建工作,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抓好黨的組織建設、支部建設和黨員活動,監督黨支部對院黨組、機關黨委決議的執行情況,檢查各支部的工作計畫落實情況。負責法庭開放日活動、法官進社區活動。負責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和離退休老幹部的管理工作及人大代表聯絡工作。

立案庭

審查受理本院管轄的刑事公訴案件;審查刑事自訴、刑事附帶民事、民商事、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審查民商事、行政和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申請,決定是否立案;審查行政賠償確認案件的申請、違法司法行為確認申請、司法賠償申請,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審查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的申訴或者再審申請,決定是否受理;對追加、變更被執行人案件決定是否受理;對執行異議案件決定是否受理;對委託執行案件決定是否受理;審查追加、變更被執行人案件當事人的申請,決定是否受理;審查執行異議案件當事人的申請,決定是否受理;審查當事人的申訴或者再審申請,決定是否受理;審理不服本院已傳送法律效力的裁判的申訴及申請再審案件;審查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和公證債權文書案件當事人的申請,決定是否受理。負責本院決定再審、上級法院指令再審案件的立案登記工作。負責上級法院指定管轄或者同級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訴訟案件的立案工作。負責案件審判流程的管理。審查當事人提出的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申請;審查當事人經仲裁機構提請的財產保全申請。申請符合規定的由立案庭做出保全文書後移送司法事務管理辦公室實施,不符合規定的由立案庭駁回其申請。負責各類抗訴案件的登記、移送;負責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案件的登記、立案、安排;負責上級法院指令繼續審理案件的登記、轉送工作;負責上級法院退卷的登記和轉送工作;統計二審審結情況。核定並通知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申請費等訴訟費用。對當事人提出的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申請,在逐級呈報審批後辦理相關手續。負責公示催告案件的立案審查和辦理。負責督促程式案件的立案審查和辦理。負責全院案件收案的審核與統計,並按規定錄入案件有關信息。負責審前調解工作的開展。指導各派出法庭庭前調解小組開展好審前調解工作。

刑事審判庭

審理本院受理的各類刑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及刑事自訴案件。

少年綜合審判庭

審理未成年人實施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自訴的刑事案件及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調查以及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屬進行幫教;對未成年人的權利保護及少年司法規律進行研究並落實於審判活動中;對未成年人進行社區服務等矯正工作的指導。

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理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民事案件及農村承包契約、相鄰關係糾紛、執加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侵權糾紛案件;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指令繼續審理的案件;負責對先予執行申請的審查、裁定;對當事人提出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採取保全措施;負責對審理階段當事人提出的反訴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協同相關部門對勞動爭議、交通損害賠償、醫療糾紛等案件開展聯調工作。加強對法庭民一案號案件的指導,加強對相關部門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

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理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侵權糾紛案件;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執加案件;證券、期貨、票據、股權、公司等經濟糾紛案件。

民事審判庭第三庭

審理房地產買賣糾紛、租賃契約糾紛、建設工程契約糾紛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執加案件。

民事審判庭第四庭

(智慧財產權庭)
審理由基層法院管轄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涉外(包括港澳台)案件、執加案件。

行政庭

依法審理行政訴訟案件、行政賠償確認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做好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當事人說服教育工作,促使其自動履行有關法律文書。對當事人拒不履行的,由行政庭作出裁定後及時移送立案庭編制、登記執行案號後轉執行局強制執行。審理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代表本院和相關庭室就國家賠償案件、確認違法案件出庭應訴。協同配合區委、區政府、司法局等相關部門就依法行政定期開展法制宣傳。

執行局

負責執行本院各類強制執行案件;審查申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案件;審查案外人提出的異議;審查當事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案件;負責先予執行案件的實施;負責執行案件的流程管理和司法統計、登記。

西鄉法庭

審理西鄉街道辦事處、新安街道辦事處管轄範圍內的民商事案件及立案庭調配的其他案件;

沙井法庭

審理沙井街道辦事處、福永街道辦事處管轄範圍內的民商事案件及立案庭調配的其他案件;

松崗法庭

審理松崗街道辦事處管轄範圍內的民商事案件及立案庭調配的其他案件;

龍華法庭

審理龍華街道辦事處、石岩街道辦事處、民治街道辦事處管轄範圍內的民商事案件及立案庭調配的其他案件;

觀瀾法庭

審理觀瀾街道辦事處、大浪街道辦事處管轄範圍內的民商事案件及立案庭調配的其他案件;

公明法庭

審理公明街道辦事處、光明街道辦事處管轄範圍內的民商事案件及立案庭調配的其他案件;

書記員管理室

負責各審判業務庭、人民法庭、執行局的技能書記員的統一管理,做好各部門的技能書記員的協調工作,配合政治處實施培訓和考核工作,督促書記員規範著裝、規範記錄,積極落實院內關於數字法庭的使用規定。負責內外網開庭信息的公告和檢查、督促。負責人民陪審員的日常工作安排;協助政治處做好人民陪審員的選任、管理和培訓。

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做好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安全押解、看管工作,防止被押解人員自殺、脫逃、行兇、串供,保障刑事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做好本院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審判法庭的值庭,維護審判法庭的正常秩序,遵照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員採取強制措施。協助審判人員和執行人員完成訴訟保全、證據保全、執行等工作;協助各部門完成各項訴訟文書送達工作(包括外地法院委託送達);協助執行本院作出的拘傳、拘留決定。執行中院交辦的特殊任務。負責警械、警具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審管辦

對全院審判執行案件進行跟蹤、管理和監督。負責審判管理綜合調研、指導、規章制度的修訂。負責全院的案件質量評查工作。開庭公告、庭審情況、案卷歸檔移送、電腦點擊等規範化辦案情況的檢查。負責擬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審查工作。負責司法統計工作。
審理各類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和司法賠償確認案件;審理由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或中級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

信訪室

負責我院日常接訪工作,做好來電來信來訪接待、登記、批轉、答覆、督辦、匯報、歸檔、報結等工作。
負責處理非正常信訪案件,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和勸誡,保存現場攝錄的照片音像資料、依法扣押、收繳的危險物品等證據。發生重大信訪案件,應按規定及時上報,以“一案一檔”方式建立信訪檔負責不定期組織矛盾糾紛排查,形成自查案件台帳,跟蹤落實處理結果,定期更新重信重訪案件台帳。
跟蹤督辦中央、省、市等上級部門交辦涉法涉訴信訪案件。
負責本院信訪數據的統計,向有關部門報送相送信訪數據,定期對全院信訪情況進行動態分析,對信訪案件反映出來的我院審判工作、執行工作、行政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形進行研究,定期編寫信訪信息、信訪總結。
負責做好新提拔的幹部值班接訪、中層領導約訪、院領導定期接訪和約訪的排期工作。
根據來訪人申請和信訪案件的具體情形,安排法官約見來訪人。

司法事務辦公室

負責當事人訴訟指引和諮詢服務。負責當事人來訪、來電的案件查詢和諮詢。如遇緊急情況,幫助當事人聯繫法官或庭室負責人,及時發現並報告、記錄突發事件。負責訴訟材料接收,負責代收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執行線索材料;進一步加強司法專郵工作。負責委託評估、鑑定、審計、拍賣及拍賣保證金的協助管理。負責辦理本院對外委託評估、鑑定、審計、拍賣業務及拍賣保證金的管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牽頭拍賣現場進場工作,加強監督。負責院本部民事案件的保全實施程式,執行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措施,發放保全風險告知書、保全結果通知書和其他相關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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