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處罰依據

審計處罰依據廣義理解有兩方面的含義:“實施審計處罰的依據”和“設定審計處罰的依據”。實施審計處罰的依據是狹義的審計處罰依據,解決審計處罰適用法律的問題;設定審計處罰的依據是指審計處罰的法律依據,解決為什麼可以設定審計處罰的問題。


審計處罰適用法律,從現行法律法規來看,已基本形成以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為主導,以其他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規章(含處罰條款的,下同)為基礎的審計處罰法規體系。按審計處罰適用順序不同,審計處罰法規體系分為三個層次:1.具體的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規章:2.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3.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前一個層次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選擇後一個層次的法律、法規。對於第一層次的法律適用,鑒於我國財經法規比較龐雜,同一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可能在不同的法規中均有處罰規定,這時選擇適用的法律應遵循誰主管誰有權、“高界位法”優於“低界位法”,“特殊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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