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決定書

審計決定書是指審計機關在審定審計報告後,依據《審計報告》中所列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事實,對被審計單位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文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決定書
  • 外文名:Audit decision
  • 依據:《審計報告》
  • 特徵:具有法律效力等
  • 要點:條款為主要層次等
概念,特徵,結構與寫法,版頭,標題,受文單位名稱,正文,尾部,要點,與審計移送處理書比較,

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除應當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外,還應當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
審計決定是加強國家的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工具。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具有實行懲戒與教育的直接效力。

特徵

1、審計決定書是對有“問題”的被審計單位的結案性的處理文書
用於“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情況。審計決定一經制定,表明審計工作劃上一個句號。這與審計文書中其他的文書諸如審計通知、審計工作記錄、審計報告等,都是審計過程的文書是不同的。
2、審計決定具有法律效力
審計決定是對違規行為,依據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的,具有法律執行效力。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均應無條件執行;如有異議,被審計單位可以申請複議,但在沒有改變決定之前,不得停止或拒絕執行,一旦無故拖延或拒絕執行,可以採取強制執行。審計報告或審計意見書一般為結論性和建議性的,主要起公證、鑑定、評估、建議等的方面的作用,不具有法律執行效力。

結構與寫法

審計決定是正式的公文,由版頭、標題、受文單位名稱、正文和尾部構成。

版頭

由審計決定的檔案名稱稱與發文字號構成。檔案名稱稱即由審計機關全稱和“審計決定”兩部分構成。如《X×審計局審計決定》。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文書性質代字、發文年度號和順序號四項構成。如:津審決字(200038號)。

標題

由事由和決定構成。事由要概括決定的對象,用介詞“關於”引導。如《關於X×機電廠服務收支違紀問題的審計決定》。

受文單位名稱

被審計單位的全稱。

正文

審計決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第一,依據審計報告中所列審計機關認定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
第二,引證有關的法律、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條文以及據此作出的審計處理、處罰決定。例如:
根據審通×[×××]×號審計通知書,自××××年×月×日至x×××年月×日對你單位×××,進行了審計;現依據審查×[×××]×號審意見書中所審計機關認定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根《審計法》×××條,作出如下審計決定:
1、……
2、……
3、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執行的期限。
4、被審計單位申請複議的權力及申請複議的期限。例如:''本審計決定自送之日起生效。如果對審計決定不服,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請複議。複議期間本審計決定照常執行。“

尾部

由發文機關、發文日期、印章、抄送單位構成。

要點

(一)以處理決定的條款為主要層次,寫審計決定的具體條款時,應當將認定的事實與引證的有關法規、辦法等條款及據此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結合起來寫。不要將問題與處理、處罰意見分開寫。因為與審計決定同時送達的審計意見書已將問題很明確地列出,所以審計決阪需把問題作為依據來寫,沒有必要再把問題單獨分項列出。把審計查出的問與處理意見結合起來寫,不僅可避免重複寫過的問題,使審計決定簡明精練,而電可以加強針對性,便於閱讀。
(二)處理有理有據對每一項審計決定,都應引證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和辦法,以體現審計決定葬實為依據、以法律政策為準繩的寫作原則。在具體寫作時,不要籠統地寫“根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政策”,而應具體講明依據的法規條款的,這樣,才使處理決茸理有據,令人信服,也體現出審計決定應有的政策性和嚴肅性。
(三)寫作審計決定要十分注重語言的精確,措詞的嚴謹比如:要注意不要用“希望”、“建議”等詞來代替“要求”詞。從道理上講,審計決定是審計機關下達給被審計單位執行的一種具有強制性的公文,而“希望”、“建等詞在口氣上是舒緩的,可採納也可不採納,本身不具備決斷、強制性質,這樣,勢必會削弱審計決定的力量,所以,我們在寫作審計決定時一定要非常注意用語司的準確性和分寸感。

與審計移送處理書比較

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是審計機關對外出具的兩種重要審計文書。但是,這兩種審計文書中既有相同的處理內容,也有不同的處理內容,審計人員在使用時,容易產生誤解或錯誤。
一、審計決定書與審計移送處理書的內容趨同之處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第六十五條其中有“處理、處罰”的規定。同樣,第六十六條其中也有“處理、處罰”的規定,這就是審計決定書與審計移送處理書從字面內容看有趨同之處。因為,不論從審計機關還是其他有關部門的角度進行的處理、處罰,都是針對某個被審計單位的。而且,審計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均可以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處理、處罰”,只不過處理、處罰的部門不同而已。同時,這兩種審計文書內容的趨同之處,從實質內容看也都有對“事”的處理、處罰。即第六十五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需要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和第六十六條“對審計發現的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規定。另外,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也都有對“人”相同的處罰實質內容,只不過一些審計機關平時出具處罰的審計決定比較少罷了。
二、審計決定書與審計移送處理書的內容異同之處
新的審計移送處理書是由原審計意見書、審計建議書和移送處理書三種審計文書組成的。有的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已經習慣地認為,審計移送處理書只是對“人”的處理,其他審計事項(包括原審計建議書的相關內容,其他審計事項在審計報告中反映)不應包括在內。有這樣的認為,說明對新的審計移送處理書,在使用問題上有爭議或者存有疑惑還較為普遍。對此,有關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要儘快擺脫原有的框框,正確使用和出具新的審計移送處理書。
審計決定書與審計移送處理書中的異同之處,主要在於:審計組審計被審計單位後,需要審計機關出具審計決定書的,按照《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執行;審計組審計被審計單位後,應當由其他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需要審計機關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按照《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執行。審計決定書與審計移送處理書的異同之處,還在於和特別容易忽視的是:第六十五條指的是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直接進行的處理、處罰。而第六十六條指的是審計機關審計被審計單位後,按照職責範圍,需要移送其他有關部門、有關機關進行糾正、處理、處罰的審計事項。前者是審計機關直接進行的處理、處罰,而後者審計機關不能直接進行處理,必須通過移送才能得到處理。再有,審計移送處理書中如有必要和必須包括原審計建議書中的相關內容,這就是審計人員最容易混淆的地方。審計決定書主要是對“事”的處理、處罰。即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理、處罰。但也包括審計機關直接對“人”的處罰,即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的審計罰款。審計移送處理書既對“事”進行糾正、處理、處罰,也對“人“進行處罰,但主要是對”人“的處理。即審計機關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進行依法移送,由有權處理的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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