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定職權範圍

所謂“審計法定職權範圍”是指《憲法》、《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規定審計機關職權的總概括。是由法定職責和法定許可權兩部分組成,一方面審計機關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審計監督職能;另一方面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處理處罰時不能超越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審計機關的法定職責和許可權,以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文規定下來,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只能遵守、服從、不能變通、超越、更不能違反。
做到:審計法定職權範圍要明確審計執法依據;審計法定職權範圍要明確審計執法主體資格;審計法定職權範圍要界定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內容;審計法定職權範圍要審計處理處罰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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