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局長

審計局長這一職稱始於1923年孫中山頒布了《大本營條例》規定大本營設定5部3處2局(法制局、審計局)和一司。並規定審計局設審計局長1人、主任審計官1人、書記官1人、科員若干人,雜役若干人從事審計工作。審計局成立後先後由劉紀文、林翔任審計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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