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制度

審判監督制度也稱再審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依法重新審理並作出判決的一種審判制度。在性質上,它是一種救濟程式,是對兩審終審制度的補充。其理論基礎是我國長期以來一貫堅持的“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政法工作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判監督制度
  • 又稱:再審制度
  • 屬性:特別的審判工作制度
  • 作用:實行兩審終審制度的一個補救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民事、刑事、行政三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監督制度包括以下幾個要點:
(1) 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前提,是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
(2) 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3) 提起審判監督的方式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或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4)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做的判決裁定,可以抗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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