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工業創業創新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寧波市工業創業創新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是按照寧波市“三重一大”保廉工作要求,結合市經委實際,制定本辦法,共七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工業創業創新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地區:寧波市
  • 類型:辦法
  • 條數:七條
基本介紹,使用原則,

基本介紹

為進一步規範工業創業創新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促進全市工業經濟健康發展,按照寧波市“三重一大”保廉工作要求,結合市經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專項資金和專項工作經費的使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創業創新專項資金和專項工作經費是指由市經委單獨或會同市級其他部門負責實施,用於工業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由市及上級財政支付的各類扶持、補助、培訓、參展(會)、考核、獎勵資金和在其中切塊安排的專項工作經費(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和專項工作經費)。

使用原則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
(一)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專項資金規定的扶持對象、資格條件、使用範圍和原則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挪用或轉移專項資金。
(二)堅持突出重點的原則。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業經濟發展決策部署,突出相應的扶持重點,相對集中使用財力,充分發揮專項資金在鼓勵、支持工業創業創新中的導向作用,切實提高使用效益。
(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凡符合專項資金扶持政策的企業或項目,均具有同等的機會,不針對特定對象設定前置條件或歧視性門檻;專項資金使用政策及相關事項,按照陽光政務的要求,實行公開。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編制安排
(一)每年11月底前由委各職能處室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和本委相關處室研究,提出下年度專項資金安排方案。
(二)由委辦公室統一匯總專項資金安排方案,提交黨工委會議研究,並按有關程式上報報批。
(三)年度專項資金安排方案經市政府分管領導批准下達後,委各職能處室應及時提出具體的項目安排計畫、相關工作計畫和項目資金預算,經與市級相關部門會商和委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確定後,按政務公開的要求,以適當形式在委內部公布。
第四條 扶持項目類專項資金的使用
(一)項目申報。按照最終審定的專項資金項目安排方案,由市經委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向各縣(市)區及有關單位聯合下發項目申報通知。
(二)項目評審。對各地、各有關單位上報的項目,由委相關職能處室會同市級相關部門,按照扶持政策的具體標準對項目單位資格條件及相關資料進行初審篩選,並組織專家評審、或委託中介機構評審、或會同有關部門協商,項目確定後,採取一定形式進行公示(公布)。
(三)資金撥付。由市經委會同市財政局按最終確定的扶持項目下發通知並將資金撥付到相關縣(市)區財政部門或項目單位。委各相關職能處室要督促檢查各縣(市)區將專項資金及配套資金撥付到位和項目單位的使用情況,確保專項資金的及時到位和專款專用。
第五條 其他類專項資金的使用
(一)經常性涉企培訓項目、大型參展(會)類項目、重大課題研究項目,應實行承辦機構公開招投標,招投標方法按政府採購的規定要求實施。
(二)考核、獎勵類項目,應嚴格按照考核、獎勵標準和程式組織考評,做到依法依規、充分協商、公開透明,考評結果提交相應的領導機構審定。
第六條 專項工作經費的使用。
對在專項資金中切塊安排的專項工作經費的使用安排,經市分管領導同意後,各職能處室應按從緊從簡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工作計畫和資金預算,報委分管領導審核,具體使用、審批、核銷按現行委財務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一)堅持“三重一大”集體研究決定製度。凡重大專項資金使用安排方案,均須提交委黨工委集體研究決定,並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二)嚴格落實責任制。對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實行委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處室領導、經辦責任人員按級負責制。各職能處室要明確分工,落實具體經辦人員,制訂和完善相關使用管理辦法及工作規則,建立承辦專項資金工作和專項工作經費使用的專門記錄。承辦專項資金工作和專項工作經費使用情況列入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報告內容。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職能處室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相關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專項資金項目單位按時完成項目的預期目標和成效,並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相關專項資金和專項工作經費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及存在問題,匯總後報委領導。
(四)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各職能處室要根據財政資金績效評價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估情況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五)健全檢查、通報制度。駐委紀檢監察部門要把監督工作貫穿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全過程,適時會同委有關處室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在委內部進行通報,重要情況報市政府並抄送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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