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商務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實施“走出去”戰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商務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實施“走出去”戰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2009-11-10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商務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實施“走出去”戰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 發布時間:2009-11-10
  • 發布文號:浙財企字296號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商務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實施“走出去”戰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商經貿

法規內容

各市、縣(市)財政局、外經貿局(寧波不發),省級有關企業:
為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績效,進一步鼓勵企業“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我們對原浙江省實施“走出去”戰略專項資金和浙江省對開發中國家投資貿易專項資金進行了整合,並研究修訂了《浙江省實施“走出去”戰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商務廳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浙江省實施“走出去”戰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浙江省實施“走出去”戰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績效,進一步貫徹實施“走出去”戰略,鼓勵和引導企業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推進國際化經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來源
專項資金每年根據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外經貿促進政策,從省級外貿出口發展基金中統籌安排。
第三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在浙江省內(不含寧波市,下同)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納稅,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財務記錄;已取得國家或省有關部門批准(核准或備案)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資格的各類外經貿企業、中介組織和其他項目承辦單位。
(二)按規定向各級財政和商務(外經貿)主管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和統計資料。
第四條 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的範圍
(一)支持企業到境外投資,設立生產加工企業、行銷網路、研發機構和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工業園),開展境外農、林、漁和礦業等合作開發;
(二)支持企業承攬境外工程承包、設計諮詢業務;
(三)支持企業參與和承接國家對外援助項目;
(四)支持企業開展對外勞務合作(外派勞務、境外就業);
(五)支持對外投資、經濟合作事業發展的公共服務項目。
第五條 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的內容及標準
(一)境外投資項目
1.對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發生的前期費用,包括境內企業在項目所在國註冊(登記)境外企業(機構)之前,為獲得項目而發生的聘請第三方的法律、技術及商務諮詢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費、規範性檔案和標書等資料的購買及翻譯費用等給予一定的資助;參加經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認定的前期考察發生的國際交通費、境外住宿費按不同地域給予分檔資助,前期考察每家企業最多資助2人。每個項目只資助一次。
2.對在境外投資開展生產加工、資源開發和經濟貿易合作區(工業園)建設的企業,當年度累計投資1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一定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對企業在境外設立行銷網路(貿易機構、專賣店、貿易展示中心、售後服務機構、倉儲物流中心等)發生的經營費用,包括當年度租用辦公或營業場地、倉庫、專賣店發生的租金及裝修費,常駐海外人員的保險費用(每個境外機構僅限2-3人),境外行銷廣告宣傳費用,網路信息管理軟體開發費或購置費,按最高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當年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整體行銷平台當年最高資助不超過500萬元,資助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
4.對企業海外併購獲取行銷渠道、知名品牌以及設立研發機構所發生的支出,給予不超過實際投資30%的資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企業境外技術研發機構,獲得專利技術的註冊費給予一定資助。每個項目只資助一次。
5.對年自營出口規模2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在境外設立行銷機構5家以上(含5家)並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獎勵50萬元;對年自營出口規模1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在境外設立行銷機構3家以上(含3家)並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獎勵30萬元。
6.對企業在境外設立商品專業市場,經營規模在400平方米、經營戶20家以上的給予一定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7.對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園區建設企業引資入區浙江企業每增加1家一次性給予一定獎勵。
8.對企業開展境外漁業合作業務,當年完成營業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一定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9.對中方購買入漁費支出50萬美元以上的,按照一定比例進行資助,最高不超過40萬元。
10.每家企業累計資助總額不超過對外實際投資額的50%。
(二)境外工程承包項目
1.對企業開展境外工程承包項目,前期考察發生的國際交通費、境外住宿費等,按最高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最多資助2人。每個項目只資助一次。
2.對企業承攬境外工程承包業務過程中發生的項目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等所發生的手續費,按最高不超過當年實際支付費用的30%給予資助。
3.對企業為在境外開展工程承包,前期墊資在年度內實際發生的國內銀行貸款利息支出,按最高不超過實際支付利息的50%給予資助。實際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執行的基準利率的,利息按基準利率核定,貼息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4.對企業在境外開展工程承包,當年完成境外承包工程營業額在3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一定獎勵,最高不超過80萬元。
5.對企業開展境外項目設計諮詢服務,當年完成營業額在1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一定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
6.對企業參加商務部、省商務廳組織的境內外工程展發生的攤位費給予一定的資助。
(三)對外援助項目
1.對承接國家物資援助項目的企業(單位),項目契約金額1000萬元及以下的給予資助5萬元,契約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資助10萬元。
2.對參與國家成套項目投(議)標的企業(單位),每參與一個項目資助2萬元。中標項目實施後,契約額1000萬元及以下的項目資助15萬元,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資助30萬元。
3.對參加國家農業技術合作項目投(議)標的企業(單位),每參加1個項目獎勵2萬元。中標項目實施後,每執行一個項目獎勵10萬元。
(四)境外勞務合作項目
1.對在境外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企業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員,向保險機構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按最高不超過實際保費支出的50%給予資助,每人最高保險金額不超過50萬元。
2.對經省商務廳批准設立的對外勞務培訓基地,一次性給予一定資助,並根據年培訓外派勞務人員規模,按最高不超過每人300元標準給予資助。
(五)公共服務項目
1.對省商務廳組織的境外投資項目洽談、對接等專項活動,發生的場租費、宣傳費等給予全額資助。對企業參加專項活動發生的國際交通費、境外住宿費給予一定的資助,每家企業最多資助2人。
2.對企業根據省商務廳要求派遣工作人員赴境外處置糾紛和突發事件的國際交通費、境外食宿費等給予全額資助。
(六)省政府批准的當年度外經貿促進政策其他資助項目,具體資助內容和標準根據情況另行確定。
(七)上述資助項目中,凡已享受中央和省有關資金資助的項目不再重複安排。
第六條 申報專項資金應遞交的材料
(一)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二)項目申請表(表式附後);
(三)申請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國家或省有關部門批准(核准或備案)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檔案複印件;
(五)申請單位上一年度經過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項目實施的有關證明材料(項目契約、任務批件等);
(七)費用支出的銀行付款憑證、對應發票或收據、用匯核銷單等;
(八)我國駐當地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證明文書;
(九)年度申報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和撥付程式
(一)專項資金實行年度一次申請撥付的辦法。各市、縣(市)外經貿企業、中介組織、項目承辦單位將年度內發生的屬於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範圍、並具備資助或獎勵條件的項目的有關資料,於次年1月底前報送市、縣(市)財政部門和商務(外經貿)部門;市、縣(市)財政部門和商務(外經貿)部門對申請項目進行初審後,於次年2月底前聯合行文上報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省級外經貿企業、中介組織和項目承辦單位將年度內發生的屬於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範圍、並具備資助或獎勵條件的項目,於次年1月底前直接向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申請。逾期或材料不齊的不予受理。
(二)省商務廳負責委託中介機構對申請項目進行全面審核,並根據中介機構審核意見,研究提出項目資助或獎勵資金的初步意見。
(三)省財政廳負責對申請項目資助或獎勵資金進行審定,並根據年度資金使用計畫,會同省商務廳將資助資金及時撥付到省級有關企業、單位和市、縣(市)財政部門。
(四)省級有關企業、單位和市、縣(市)財政部門收到資助或獎勵資金後,應及時撥付到項目申請企業、單位,不得截留或挪用。申請企業及單位對資助資金應按現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做好財務處理。
第八條 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一)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將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項目的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必要時將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專項檢查。
(二)各級財政、商務(外經貿)部門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項目的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制度,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並向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報告。
(三)對於發現的騙取、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繳全部已撥付的資金;對於違規騙取資金的企業,取消其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資格。
第九條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省財政廳、原省外經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對開發中國家投資貿易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企字(2005)9號)和《關於印發浙江省實施“走出去”戰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企字(2005)164號)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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