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補償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寧波市《關於實施工業創業創新倍增計畫的若干意見》等相關檔案精神,為促進我市擔保行業發展,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繼續設立寧波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擔保補償資金”)。為進一步提高擔保補償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績效,制定完善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補償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地區:寧波市
  • 類型:管理辦法
  • 章節:六章 
第二條 擔保補償資金由市、縣兩級財政預算安排。其中,市本級2008、2009兩年各安排2500萬元,專項用於對擔保機構擔保業務的風險補償,及推進我市擔保行業發展的相關支出。
第三條 擔保補償資金的使用,要有利於加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減輕擔保風險,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並遵循“公開平等、擇優引導、服務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擔保補償資金實行政府管理服務、政策公開透明、中介機構審核、協會社會監督。
第二章 補助的機構對象、業務條件、方式和標準
第五條 機構對象。在寧波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依據《關於印發寧波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甬經中小[2008]134號)精神,經屬地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併到市經委備案登記,獲得《營運備案證》,同時具備以下資格條件的擔保機構:
(一)嚴格執行《關於印發<寧波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財政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甬財政工[2005]370號)和財政部《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 17號)規定,公司及從業人員無不良誠信記錄,組織機構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納稅、擔保操作和風險控制規範;
(二)擔保業務收入占總收入50%以上,擔保費率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0%以內;
(三)除農業、科技專業信用擔保機構外,實收資本3000萬元及以上;年日平均擔保責任餘額在註冊資本3倍以上(含3倍)或年日平均擔保責任餘額在1億元及以上。
以上所稱的專業信用擔保機構,是指對農業、科技領域的擔保業務占其全部擔保業務80%及以上。
第六條 申請補助的擔保機構要同時滿足以下業務條件:
(一)對單戶企業的擔保責任金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10%,且單筆擔保業務絕對額不得超過500萬元;
(二)單筆擔保業務收取的月擔保費率不低於0.5‰(不包括農業擔保),不高於2‰(含擔保、評估、手續、諮詢等各類收費);
(三)被擔保企業應是主營業務收入不超過1億元的在寧波大市區域內工商登記註冊的企業和農業、漁業、種養殖大戶。
第七條 補助方式和標準。
(一)上規模獎勵。擔保機構註冊資金達到人民幣1億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二)重點擔保業務補助。重點擔保業務,是指由政府職能部門確定,引導擔保機構對特定行業和對象進行擔保的符合補助條件的擔保業務。特定行業和對象包括:
1、節能產品生產企業和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企業;
2、高新技術企業;
3、獨立法人的企業工程(技術)中心;
4、軟體企業;
5、科技孵化器內的企業;
6、下崗失業職工和大學生自主創業;
7、農業、漁業、種養殖大戶和農產品加工企業。
以上重點擔保業務(不包括土建項目擔保),按其上年有效年日平均擔保責任餘額的4%給予補助。
(三)中小企業擔保業務補助。中小企業擔保業務,是指除重點擔保業務以外,對工業及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提供擔保的符合補助條件的擔保業務。按其上年有效年日平均擔保責任餘額乘以當年動態補助率給予補助。當年動態補助率最高不超過2.5%,計算公式:
當年動態補助率=擔保補償資金市級當年餘額÷【∑市本級擔保機構的上年有效年日平均擔保責任餘額+∑其它縣(市)區擔保機構的上年有效年日平均擔保責任餘額*50%+∑南三縣和老三區擔保機構的上年有效年日平均擔保責任餘額*70%】;
擔保補償資金市級當年餘額=(擔保補償資金市級總額-當年上規模市級獎勵部分-當年重點擔保業務市級補助部分)。
(四)有效年日平均擔保責任餘額,指具備資格條件的擔保機構,根據擔保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例的不同,確定分檔補助率,以及按有效擔保率計算後,作為補助依據的年日平均擔保責任餘額。計算公式:
上年有效年日平均擔保責任餘額=(擔保機構申報補助的上年年日平均擔保責任餘額*分檔補助率*有效擔保率)。
分檔補助率,是為了引導擔保機構擴大擔保業務,根據擔保機構的擔保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例的不同而確定的。當年擔保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例在80%及以上,分檔補助率為100%;70% -80%之間,分檔補助率為90%;60%-70%之間,分檔補助率為80%;50%-60%之間,分檔補助率為70%。
有效擔保率,是指針對中小企業擔保業務小而散的特點,為提高擔保機構申報材料和審計的質量,提升工作效率,由受政府委託審計的中介機構,通過嚴格的抽查審計方法,對擔保機構自行申報補助的擔保業務,對照本辦法補助條件進行抽查的合格率。即:有效擔保率=(抽查合格的上年年日平均擔保責任餘額÷申報補助的上年年日平均擔保責任餘額)。
(五)按上述補助標準,補償資金市級財政對南三縣(奉化、寧海、象山)和老三區(海曙、江東、江北)承擔70%;對其它縣(市)、區承擔50%。各縣(市)區對屬地擔保公司的各類扶持政策視同配套資金支持。市級財政當年對單家擔保機構的補助總額不超過350萬元和250萬元。
第三章 確認補助的資料要求
第八條 申請上規模獎勵的擔保機構,應提供的資料:
(一)註冊資金驗資證明。
(二)擔保行業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檔案。
第九條 申請擔保業務風險補償的擔保機構,應提供的資料:
(一)被擔保企業的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複印件;
(二)單筆擔保業務的擔保契約、銀行借款契約、借款借據、還貸憑證、擔保業務收費收據;
(三)擔保業務統計台帳。
第十條 申請重點擔保業務風險補償的擔保機構,還要提供的補充資料:
(一)節能、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必須是《寧波市節能、清潔生產與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產品)導向目錄》內的項目(產品)。節能產品生產企業需提供由市節能辦確認的上年節能產品產值占其總產值50%以上的證明;清潔生產企業需提供上年由市級相關部門確認的檔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需提供市級相關部門確認檔案。
(二)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擔保業務,需提供高新技術企業國家認定證書複印件。
(三)對工程(技術)中心的擔保業務,需提供工程(技術)中心認定證書,及工程(技術)中心工商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四)對軟體企業的擔保業務,需提供軟體企業認定證書的複印件。
(五)對科技孵化器內企業的擔保業務,需提供孵化器認定證書。
(六)對下崗失業職工的擔保業務,需提供三年內的下崗失業職工證書。
(七)對大學生自主創業的擔保業務,需提供三年內大專以上畢業證書。
(八)對農業、漁業、種養殖大戶的擔保業務,需提供鎮(街道)政府證明。
第十一條 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四章 申報、審核和資金撥付
第十二條 申報程式。擔保機構對照本辦法,在每年4月底前,自行填報《20XX年度寧波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補償申請表》(附表一)、《20XX年度寧波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補償金計算表》(附表二),以及上年度企業審計報告,報同級經濟發展局(經濟貿易局、發展和改革局)和財政局提出初審意見後,一式二份分別上報市經委和市財政局。
第十三條 審核。市經委和市財政局對擔保機構進行資格審查後,委託中介機構對具備補助資格的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申請進行專項審計,由中介機構根據本辦法規定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 確定風險補償金額和資金撥付。市經委和市財政局將依據專項審計報告,匯總計算當年動態補助率,確定享受補助的擔保機構名單及當年風險補償金額,並下達風險補償檔案。擔保機構根據風險補償檔案全額向屬地財政局申請風險補償資金的撥付。
第五章 資金監督與檢查
第十五條 擔保機構收到風險補償資金,記入“擔保扶持基金”科目,可用於擔保損失的彌補。
第十六條 中介機構需按本辦法規定,獨立公正地審核,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審計報告負責。申請補助的擔保機構和受託的中介機構均不得弄虛作假。對收費超過國家規定,採取種種欺騙手段騙取財政補助等不良行為的單位,將追繳擔保機構的已撥風險補償資金,取消其享受優惠政策資格;取消中介機構擔保審計的資格,賠償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中介機構和擔保機構以及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擔保風險補償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按《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各級經濟發展局(經濟貿易局、發展和改革局)和財政局要加強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申報、使用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關於印發寧波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補償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甬財政工[2006]16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委員會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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