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公路養護管理條例

《寧波市公路養護管理條例》是寧波市公路局為了加強公路養護管理、提高公路養護質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維護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一級公路養護管理條例
  • 外文名:Highway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f Ningbo 
  • 類別:辦法
  • 地區:寧波市
  • 關於:公路養護
檔案,詳細內容,修改的決定,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條例(草案)的說明,

檔案

寧波市公路養護管理條例
(2005年5月31日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05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0年4月28日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的《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波市公路養護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養護管理,提高公路養護質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維護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的養護管理。
本條例所稱的公路養護,是指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為保持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而進行的小修保養、中修、大修、改善等活動。
公路養護範圍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橋涵、隧道、安全設施、綠化及附屬設施。
第三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市和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區公安、財政、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林業、水利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公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公路養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公路養護應當遵循全面規劃、保障暢通、管理與作業分離的原則,運用科學技術和手段,不斷提高養護水平和養護質量。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損壞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養護管理職責
第七條 市和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領導、監督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二)編制公路養護規劃,審定縣道以上非收費公路養護年度計畫;
(三)核定新建成公路的等級,確保其納入相應的公路養護範圍;
(四)做好公路養護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市和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具體實施公路養護監督管理工作;
(二)編制縣道以上非收費公路養護年度計畫;
(三)制定本市公路養護技術規範、質量評定標準和驗收標準,提供公路養護技術指導與服務;
(四)做好公路養護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收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舉報屬實的,對舉報單位和個人可以予以獎勵。
第十條 縣道以上非收費公路由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養護。鄉道和村道公路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養護工作,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養護工作。收費公路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養護。
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統稱為公路養護責任單位。
第十一條 公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的,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修復,確保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十二條 城市建成區內的公路,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有計畫地按照城市道路技術規範進行改建。改建後的道路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護管理。
第三章 養護計畫與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市和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路養護類別編制公路養護規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公路養護年度計畫應當根據公路養護規劃、公路實際技術狀況及公路使用要求編制。
公路管理機構編制的公路養護年度計畫應當報經同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批准後實施。鄉(鎮)人民政府編制的公路養護年度計畫應當送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備案。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編制的公路養護年度計畫應當送當地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編制公路養護年度計畫時,應當優先考慮國道省道幹線公路和具有重大社會、經濟、國防意義的公路。對於當年發生的因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公路損毀的公路搶修和修復工程,應當在養護計畫調整時予以增列。
第十五條 非收費公路養護資金來源於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國家和省市專項補助以及公路路產賠償費、補償費中專項用於公路養護的經費。
收費公路養護資金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在收取的通行費中列支。
公路養護資金必須專項用於公路養護。
第十六條 市和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非收費公路養護資金年度預算,按照經審定批准的公路養護年度計畫和工程進度分期及時足額撥付非收費公路養護資金。對於山區、海島和欠發達鄉(鎮)的鄉道和村道公路的養護,應當加大養護資金投入。
非收費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侵占。
第十七條 市和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初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非收費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每年年初向市公路管理機構報告上一年度收費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公路養護資金進行審計。
第四章 養護作業
第十八條 公路養護應當使公路經常處於路面平整,路肩、邊線順直,綠化美觀且不妨礙安全視距,橋涵、構造物及公路附屬設施完好,標誌、標線、信號燈齊全規範等良好的技術狀態。
公路養護應當重視環境保護,推廣清潔生產技術,減少養護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第十九條 新建公路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進行公路建設,完善公路附屬設施,並自竣工後三個月內向公路管理機構移交工程技術檔案。
新建技術複雜的橋樑、隧道時,建設單位應當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檔案中提出切實可行的養護實施方案。
第二十條 非收費公路養護作業由公路養護責任單位委託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實施。
公路的委託養護應當逐步推行市場化,通過招投標等方式確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公路的中修、大修和改善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但搶修工程可以除外。公路的小修保養可以由公路養護責任單位自行選擇公路養護作業單位。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確定後,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加強養護檢測手段建設,嚴格檢查驗收制度,加強對養護作業和養護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契約的約定,對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養護,使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二十三條 公路進行中修和大修的,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由契約約定,但不得少於一年。
保修期內發現有施工質量問題的,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在限定期限內先行維修、返工;逾期不予維修、返工的,由公路養護責任單位組織維修、返工。維修、返工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五章 養護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路養護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根據公路的技術等級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設定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安全警示標誌;
(二)公路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
(三)養護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當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
(四)在夜間或惡劣天氣作業的,現場必須設定醒目警示信號;
(五)養護物料應當堆放在作業區內,養護作業完畢後,應當及時清除遺留物;
(六)除緊急搶修外,公路養護作業應當避讓交通尖峰時段。
公路養護作業車輛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公路標誌、標線限制,但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養護作業的車輛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因公路養護作業影響交通安全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事先告知當地公路管理機構,並徵得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對未中斷交通的公路養護作業路段,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養護作業現場交通秩序的維護;對單向通行的養護作業路段,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派專人協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交通秩序。車輛、行人通過養護作業現場時,應當遵守現場交通秩序,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
因公路養護確需中斷交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新聞媒體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告。
因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需要進行公路清障、公路搶修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公路部分路段實行交通管制。
公路養護工程作業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路段兩端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安全標誌。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定標誌;不能繞行的,必須修建臨時道路,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六條 市和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公路災害防治工作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保障機制,提高抗災害能力和事故應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七條 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範,定期對管轄的公路橋樑、隧道進行檢查。需要進行檢測的,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委託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機構進行檢測。
公路橋樑、隧道經檢測達不到原設計荷載標準的,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採取維修和加固等措施,維修和加固期間應當設立明顯的限載標誌;經檢測發現公路橋樑、隧道嚴重損壞影響通行安全的,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先行設定禁止通行的標誌,並及時採取修復措施,同時報告市或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對特大型公路橋樑、隧道,應當採取措施,及時做好惡劣天氣或突發事故情況下的養護管理工作,保持清障、救援等設備齊全完好。
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加強公路橋樑下方通道的安全管理,經常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清理通行障礙,消除公路運行安全隱患。
第二十八條 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的管道、電纜等非公路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養護和管理,並承擔安全責任。
公路養護責任單位發現非公路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產權單位限期修復;危及交通安全的,應當立即採取臨時安全措施,並通知產權單位限期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公路堆積物、公路和非公路設施缺損危及交通安全的,或在處理交通事故時,發現涉及路產損壞、公路污染的,應當及時採取臨時安全措施,並通知公路養護責任單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其他地方性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其他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移交工程技術檔案或者未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檔案中提出養護實施方案的,由市或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予以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未按照規定的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對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養護的,由市或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未按照公路養護作業安全規定進行養護作業的,由市或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市和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收費公路養護質量的監督、檢查,發現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養護的,應當督促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履行公路養護責任,並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市或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舉報後,未及時依法處理的;
(二)未按規定編制、審核或上報公路養護規劃和計畫的;
(三)未按規定足額安排非收費公路養護資金或擠占、挪用、侵占非收費公路養護資金的;
(四)未建立公路災害防治工作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保障機制的;
(五)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公路養護管理職責,造成公路使用者損害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第三十六條 因公路養護瑕疵造成公路使用者損害的,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公路養護責任單位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未依照契約約定履行養護作業義務的,公路養護責任單位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依法向其追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對其管轄區域內鄉道和村道的養護管理,依照本條例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職責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寧波市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2010年07月30日 實施日期:2005年09月01日 (地方法規)

修改的決定

(2010年4月28日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寧波市公路養護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的養護管理。”
二、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縣道以上非收費公路由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養護。鄉道和村道公路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養護工作,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養護工作。收費公路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養護。”
三、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非收費公路養護資金來源於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國家和省市專項補助以及公路路產賠償費、補償費中專項用於公路養護的經費。”
四、刪去第十六條第一款。
第二款改為第一款,修改為:“市和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非收費公路養護資金年度預算,按照經審定批准的公路養護年度計畫和工程進度分期及時足額撥付非收費公路養護資金,對於山區、海島和欠發達鄉(鎮)的鄉道和村道公路的養護,應當加大養護資金投入。”
五、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加強公路橋樑下方通道的安全管理,經常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清理通行障礙,消除公路運行安全隱患。”
六、刪去第三十七條。
七、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街道辦事處對其管轄區域內鄉道和村道的養護管理,依照本條例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職責的規定執行。”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3月下旬,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的《寧波市公路養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委員們認為,為加強公路養護與管理,提高公路養護質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維護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是必要的;但草案關於養護管理職責、養護資金來源和使用、養護管理與作業分離和法律責任等幾個核心問題的表述還不夠清晰,並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在寧波日報和寧波人大信息網上全文刊登,同時傳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級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部分人大代表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諮詢員徵求意見;先後召開市級有關部門和鄞州區、餘姚市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公路管理機構、部分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和公路使用人等參加的四個座談會,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法制工作委員會與財經工作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市交通局一起對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5月16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財經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根據委員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法規名稱
財經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主要針對公路養護管理活動作了規範,其名稱與規定的內容不相吻合。經研究,建議將法規名稱修改為“寧波市公路養護管理條例”。
二、關於法規調整的行為主體
有的委員提出,本條例調整的行為主體較多,包括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和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等,各自身份和相互之間的關係不夠清晰。經研究,上述行為主體按照法律關係主體身份的不同可歸納為行政管理主體、養護責任主體和養護作業主體三類。法制委員會建議按照養護行政管理和具體養護民事行為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對草案內容進行梳理,對各行為主體分別加以規範,特別是針對公路管理機構兼具行政管理和養護責任主體的特殊身份,對其職責、與其他行為主體之間的關係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三、關於養護管理職責
草案第二章分五條對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的養護管理職責作了規定。有的委員認為,規定的職責缺乏實質性、針對性內容,需要進一步研究。
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草案第六條關於“安排本行政區域內非收費公路養護資金”的內容不屬於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職責,“組織受災公路重大搶修”的職責《公路法》已有明確規定,且縣以上人民政府並不直接履行公路養護管理職責,因此,建議刪去該條規定,將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綜合協調性的領導職責合併規定於第三條。草案第七條和第十條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的職責屬於對公路的具體養護職責,不宜與行政管理職責交叉規定,且部分內容如鄉(鎮)人民政府籌措鄉道養護資金的職責與《公路法》規定不符,因此,建議刪去這兩條規定,將其中部分內容分別規定於其他條款中。
鑒於本章“養護管理職責”包括行政管理主體對公路養護的行政管理職責和公路養護責任主體對公路的日常具體養護職責,法制委員會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有關內容進行了梳理、整合,建議按照兩種不同性質的管理職責作出具體規定。將草案第八條和第九條關於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行政管理職責作必要修改;將草案第二十八條關於建立舉報制度的規定調整至第九條,並增加有關舉報獎勵的內容。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對公路的具體養護職責作出明確規定,即“縣道以上非收費公路由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養護。鄉道公路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養護。收費公路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養護。”把“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的統稱由“公路養護管理單位”修改為“公路養護責任單位”。同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對公路出現坍塌、水毀等必須及時修復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此外,有的委員提出,隨著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應當對城市道路與公路交接部分的養護管理職責予以明確。因此,依照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並在徵求城管、交通等部門的意見後,建議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對城市建成區內的公路的改建、移交和具體養護管理職責予以明確。(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四、關於公路養護資金
財經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委員們認為,草案第十二條關於非收費公路養護資金的規定概念模糊,表述不清;同時,委員們對公路養路費與公路養護資金的關係、公路養路費的列支和使用情況等問題提出了疑問。經研究,公路養護資金主要來源於公路養路費,國家和省對公路養路費的來源、使用方向和具體列支科目等均有明確規定,公路養路費除用於公路養護外,還用於新建公路、事業管理、人員福利等用途。根據規定,公路養路費應當首先確保公路養護的需要,在此前提下,方可安排其他項目的支出。而目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在公路養路費中未能足額列支公路養護資金,以及擠占公路養護資金安排其他項目,造成公路養護資金的嚴重不足。
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資金的調整對象明確為“公路養護資金”,分別從來源、用途、撥付、列支安排、使用保障和監督等方面對其進行規範。建議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對公路養護資金的來源和用途作出規定。將草案第十三條有關規定整合併增加部分內容後,作為第十六條,對非收費公路養護資金的列支安排、撥付、使用保障以及對山區、海島和貧困鄉(鎮)的鄉道公路養護補助作出規定:“市和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在公路養路費中足額列支非收費公路養護資金,不得擠占公路養護資金安排新建公路、事業管理等其他項目。”“……對於山區、海島和貧困鄉(鎮)的鄉道公路的養護,應當實行養護資金的補助。”在草案第十四條增加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每年向市公路管理機構報告收費公路養護資金使用情況的規定,並明確由審計機關依法對公路養護資金進行年度審計。(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五、關於養護管理與作業分離草案第十七條規定,“本市實行公路養護管理和公路養護作業分離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有的委員認為,草案沒有明確“公路養護管理和公路養護作業分離”的含義、範圍、方式、相應的法律關係和考慮收費公路養護作業的特殊性。經研究,建議根據《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公路養護體制改革和我市實際,修改為:“非收費公路養護作業由公路養護責任單位委託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實施。”“公路的委託養護應當推行市場化,通過招投標等方式確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公路的中修、大修和改善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但搶修工程可以除外。公路的小修保養工程可以由公路養護責任單位自行選擇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養護作業單位確定後,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六、關於收費公路管理有的委員提出,對於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的有關違法行為,草案第二十五條僅規定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反映”,缺乏必要的剛性與管理力度。經研究,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已明確有關行政強制措施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從公路養護屬地管理的實際出發,建議增加由市和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進行批評教育,督促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履行公路養護責任”,以及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的內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七、關於法律責任根據委員們的意見,鑒於草案第三十條規定的“建設單位未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檔案中提出養護實施方案”這一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性相對較輕,因此,建議刪去對該行為“並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有的委員認為,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與公路管理機構具有行政隸屬關係,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公路管理機構“選擇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接公路養護作業”這一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建議刪去該條規定;同時,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對違反草案第二十條有關公路養護安全規定的情形設定行政處罰。(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三十四條關於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規定過於籠統。經研究,建議將有關違法行為予以具體列舉,並增加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的內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三十五條關於“養護不當”的表述不夠全面,對造成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需要進一步完善。經研究,根據《民法通則》並參照有關司法解釋,建議將“養護不當”修改為“養護瑕疵”,以包含未養護和未適當養護兩種情形;對於因公路養護瑕疵造成公路使用人損害的責任,應明確為民事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是過錯推定原則,並增加公路養護責任單位可依法行使追償權的規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八、關於其他具體條文的修改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建議在草案第一章總則中增加有關公路養護應當遵循原則的規定。(草案修改稿第五條)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建議在草案第三章“養護計畫與資金管理”中充實有關公路養護規劃與計畫的內容。(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款)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建議在草案第十九條增加一款:“公路進行中修和大修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工期施工、竣工,不得拖延工期。”(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有的部門提出,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因公路養護確需中斷交通向社會發布公告的主體規定為“公路養護管理單位”不妥。經研究,建議將公告主體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財經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三十六條對有關用語的解釋是否準確、妥當,應作進一步研究。考慮到《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對鄉道公路、收費公路和公路附屬設施作了專門解釋,且該條第(一)項有關鄉道公路的立法解釋擴大了其包括的公路範圍,與《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規定不一致。因此,建議刪去該條規定。同時,根據《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對土地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村際公路的養護管理職責作出規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此外,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還對草案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並對部分條款的順序作了調整。
《寧波市公路養護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
2003年11月,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寧波市公路養護條例(草案)》列入今年立法計畫項目後,我委把這項工作列為重要的立法課題,參與了《寧波市公路養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調研、起草、論證修改的全過程;並會同市交通局、市政府法制辦,對《條例(草案)》需要規範的主要內容、結構框架、重大問題等進行磋商;還聽取市和縣(市)區有關職能部門、鄉鎮、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等各個層面的意見。3月17日,召開財政經濟委員會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步審查。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九五”以來,我市公路交通發展迅速。截止2004年底,全市公路總里程已達到5615 .6公里,擁有機動車95.6萬輛。根據我市交通發展規劃,2010年全市公路里程將達8260公里,2020年將突破萬公里,公路等級規模不斷提升。隨著公路里程和機動車數量的增加,公路養護工作任務加重,且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對公路路況的要求越來越高,公路養護工作難度加大。養護過程中,面臨的問題和困難也日益顯現。而《公路法》對公路養護職責、養護資金投入、養護工程與管理等規定不夠具體;對收費公路養護管理,僅參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內容不夠全面、缺乏可操作性。為適應本地區經濟社會同步發展需求和人民生活需要,構建公路養護長效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以法律形式加以規範和明確,提高公路養護質量,確保公路安全、完好、暢通,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
二、對《條例(草案)》總的看法
《條例(草案)》分七章共三十八條,主要從養護管理職責、養護計畫與資金管理、養護工程與管理、法律責任等幾方面內容作了具體規範,基本上涵蓋了公路養護管理的相關內容。草案充分考慮了我市交通迅猛發展現狀,立足交通是經濟社會發展命脈之根本,面對目前公路養護管理面臨的突出問題,從各級養護部門職責著手,對資金的來源、撥付、使用、監管和公路養護工程與管理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尤其對縣道以下的公路養護工作更加具體規範,這不但有益於提高我市公路養護管理質量和水平,有利於提升城市交通形象和品位,而且對改善全市路格線局,緩解城鄉居民出行難、行車難有著十分重要意義。目前全國尚未有公路養護方面專門的《條例》,我市《條例》的出台,也能為公路養護行業探索經驗提供借鑑平台。總體上看,《條例(草案)》的章節設定比較合理,條文的內容比較規範,基本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寧波市的實際,是可行的,可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同時,《條例(草案)》的部分內容還需作必要的修改和明確。
三、需要重點審議的幾個問題
1.關於名稱的問題。《條例(草案)》的名稱,根據《條例(草案)》的設定和內容,委員們認為,應改為《寧波市公路養護管理條例》更為準確。
2.關於鄉道的劃定。本《條例(草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及鄉道的公路養護。關於鄉道,《公路法》第六條有明確,具體劃分標準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明確了鄉道公路的概念,把行政村與行政村以及鄉(鎮)、村與外部連線的,並由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等級的公路列入其中。委員們認為,鄉道概念雖然體現了地方立法的實際,但從管理層次上是否應該結合我市實際將鄉道、村道概念分別予以界定。
3.關於行政主體問題。根據《公路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市、縣交通主管部門作為公路養護管理的行政執法主體,其下屬公路管理部門必須經交通主管部門授權後才具備獨立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第三條第三款應在交通主管部門的授權或委託下具體實施。《公路法》第八條第二款已經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鄉道養護工作的主體,在《條例(草案)》相關條款中,應增加鄉鎮人民政府作為鄉道養護管理主體;同時,根據我市目前交通發展現狀,可否將村道養護納入其範疇。
4.關於公路養護資金籌集與使用。在非收費公路養護資金來源上,對於縣道以上的公路養護主要由市、縣(市、區)級籌集,從各級公路養路費中列支;鄉道養護費由鄉(鎮)人民政府安排養護專項資金,市和縣(市、區)級交通部門應根據各鄉鎮的實際情況,從公路養路費中補助鄉道公路養護;村道養護資金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道沿線村民委員會共同籌集,並可根據村民自願捐資投勞原則籌集,對資金籌集有困難的,市和縣(市、區)可給予適當扶持。收費公路養護資金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按有關政策規定的比例列入年度預算。同時,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公路養護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公路養護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建議由市交通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5.關於公路養護管理與養護作業分離。《條例(草案)》第十七條規定:我市實行公路養護管理和公路養護作業分離制度。委員們認為,公路養護管理與養護作業分離符合改革的方向,建議市政府儘快出台具體實施辦法;如果公路養護管理與養護作業分離目前尚不成熟,建議修改此條款。
6.關於法律責任問題。《條例(草案)》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的對應性不強,對一些在具體行為規範中的規定法定義務的行為並未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收費公路經營單位及鄉(鎮)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草案)》規定的,建議應增加相應的處罰規定。對照《條例(草案)》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涉及到交通安全的法律責任也應予以明確。
四、對《條例(草案)》具體修改的建議
1.第二條第二款中的“活動”改為“工作”。
2.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四項中的“受災”刪除,公路需要搶修的不僅僅局限於受災情況。
3.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二項句尾分別增加“安排情況”和“和預算安排情況”。
4.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安排一定比例”改為“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第三項中的“內資金中列支的”改為“應安排必要的”;第五項中的“列支”改為“安排”,更符合寧波地區的客觀實際。
5.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國家採用依法徵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後,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刪去,既列入預算就要按預算管理。
6.第十二條最後一款改為“收費公路養護資金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按有關政策規定的比例在收取的通行費中列支。”
7.第十四條“市和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初向人民政府報告上年度公路養護資金使用情況”增加“年度審計情況”,同時增加一款“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公路養護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8.第十六條第二款“建設單位應當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檔案中提出切實可行的養護實施方案”中的“應當”改為“必須”,以與法律責任中第三十條相對應。
9.第十九條第三款中的“先行”改為“應及時”,更能體現時效性;“責任方”改為“養護作業單位”,責任更加具體明確。
10.第二十一條第三款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要由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合發布。
11.第二十七條刪除,因為所涉及的內容屬於路政的範圍。
12.第二十八條增加對舉報人實施保護和獎勵的內容。
13.第三十二條中的“停止作業”改為“重新按規定作業”。
14.第三十五條中“因養護不當”後增加“不及時”。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寧波市公路養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加強公路養護規範管理的現實需要。改革開放尤其是“九五”以來,我市公路交通發展迅速。1996--2004年共投入資金250億元,新建公路1566公里。截止2004年底,全市公路總里程已達5615.5公里,按技術等級劃分:高速公路183.8公里,一級公路480.4公里,二級公路669.4公里,三級公路1343.3公里,四級公路2888.7公里,等外公路49.9公里。公路養護總里程為5615.5公里,好路率69.6%,其中幹線好路率87.1%;綠化總里程3487.4公里,其中幹線802.3公里。
根據我市交通發展規劃,到2010年全市公路總里程將達8260公里,2020年將突破一萬公里大關達到11088公里,公路等級也將隨之提升。與此同時,公路養護管理的要求不斷提高,公路養護管理面臨的問題和困難日益凸現:
1.養護管理任務加重,難度加大。近幾年我市公路里程增長較快,年均增加200公里左右,今後幾年將年增500公里左右。與此同時,機動車輛保有量呈幾何級增長。2002年我市全社會擁有機動車61萬輛,到 2004年底已達95.6萬輛,短短二年時間增加1.6倍。隨著公路里程的增加和機動車數量的增長,公路養護工作任務不斷加重;我市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對公路路況的要求越來越高,養護標準日益提高,公路養護工作難度不斷加大,例如市區進出口公路養護保潔時間已從6小時增加到12小時乃至16小時,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對公路路況要求更高,養護壓力更大。
2.養護經費投入不足,路況欠佳。一是目前公路養護資金投入的主要來源是公路養路費,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極少。如果按我市現有公路養護總里程及其路況,並按國家有關公路養護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要求測算,全市一般每年需投入養護資金6億多元,但實際投入不到一半。以2004年為例,全市年徵收公路養路費9億多,根據省財政廳、交通廳有關公路養路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寧波市實際分成5億多,其中安排高等級公路建設近2億,同時按規定安排縣鄉公路新建補助、場站建設經費以及交通行政、科技和稽徵經費、公安交警經費、水利建設基金等各項費用後,在全市公路養路費分成中直接可安排公路養護的資金僅2億多元,主要用於公路養護小修保養等日常維護,以及部分公路養護大中修項目和少數改建工程項目(詳見附屬檔案《寧波市公路養路費徵收使用情況說明》)。二是在現有公路總里程中有一半是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前建成的,設計等級低、路況差,很多公路處於超齡服役狀態,需投入巨額養護資金進行大中修和改建。三是近幾年人工工資、材料價格增長較快,而養護工程定額標準又近乎不變;同時,隨著公路養護管理體制改革的推進,原有公路管理機構中的養護作業人員和養護作業職能已經剝離出來,改制建立了公路養護企業。但由於公路養護市場尚處於培育階段,襁褓中的公路養護企業又新增了原有不存在的稅費支出。因此,造成公路養護經費嚴重不足,只能進行低標準日常養護。四是《公路法》雖明確規定鄉道公路的養護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但由於養護資金未列入縣、鄉政府財政預算,沒有正常養護資金來源,致使較大部分鄉道嚴重失養,給當地民眾出行造成諸多不便,民眾意見較大。
另外,根據公路建設規劃,至2010年全市鄉道公路總里程將達4200多公里,所需養護資金也將隨之大幅增加。因此,需要通過立法來確保養護資金來源。
(二)實施公路養護依法管理的迫切需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是全面建設法治政府、法治交通的根本要求。但在公路養護管理中,面臨著以下兩大突出問題,亟需以法律加以規範。
1.公路養護法制化程度低。目前,公路養護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公路法》,但《公路法》對養護作業等僅作了一般性規定,沒有明確公路養護職責、養護資金投入、養護市場化運作等許多內容。為此,需要對上述內容以法律形式加以規範,以便有效實施公路養護與管理,提高公路路況。
另據了解,目前全國各地尚無公路養護管理方面的專門法規。因此,《寧波市公路養護條例》的出台,既能為加強我市公路養護與管理提供法律依據,提升公路養護與管理水平;同時也將為全省乃至全國公路養護實行法制化、規範化管理提供借鑑。
2.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養護職責不到位。2004年11月1日實施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對收費公路的養護管理雖然作了規定,但內容尚不夠全面,缺乏可操作性。同時,基於企業經營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目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較多地關注公路的營利能力,對公路養護重視不夠、投入不足,養護職責不到位,致使收費公路路況不很理想。因此,需要對《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相關內容進一步細化。
(三)培育公路養護市場機制的客觀需要。加快推進公路養護事企分開、管養分開,建立精簡、統一、效能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公路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推進公路養護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經營、法制化管理,不僅是公路事業發展的需要,更是大勢所趨。從1987年到2004年,我市公路養護管理體制改革已經歷了四個階段:
1.公路管理體制的下放。1987年,因寧波計畫單列寧波公路管理體制從省下放到市。1989—1991年,公路體制下放到縣,形成了至今實行的“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管理體制。
2.公路管理體制的完善。1996—1997年,寧波在全省率先完成了縣級公路管理段與縣鄉公路管理機構的合併工作。
3.機構與人事制度改革。1998—1999年,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波市公路管理機構和人事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甬政辦發[1998]152號)精神,進行改革。一是核定市和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編制(全市9個公路段共328名編制),並重新選聘;二是成立公路養護中心,增掛養護公司牌子,實行企業化管理,沒有進入管理崗位的職工,原身份不變,但一律進入養護中心,今後事業性質養護人員只出不進;三是積極推行養護工程費制度、養護監理制度、招投標制度,推進公路養護市場化進程。
4.養護管理體制的深化。2001年開始,在餘姚市公路段進行試點,並取得成功。2002年3月,市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寧波市深化公路養護管理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甬政辦發[2002]57號),主要內容是加快實施“兩個分開”,實現“兩個置換”,達到“兩個搞活”:就是實行管養分開,理順勞動關係,實現養護作業人員從“事業人”到“社會人”的身份置換;實行事企分開,改革產權制度,實現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到經營性資產置換,實行市場化經營;達到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搞活,人才資源搞活。改革核心是是對現有的700名養護生產人員進行身份置換,使其從“事業人”變為“社會人”。
應該說,我市的公路養護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在全國公路管理系統和全市事業單位的改革中處於起步較早、也比較主動的領先地位。但由於目前全國公路管理系統和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大氣候尚未真正形成,全面深化改革難度較大、阻力也較大。為此,一方面需要將已有的成功改革經驗和做法以法律形式予以確定;另一方面也需要通過法律的規定,以不斷深化和完善公路養護管理體制改革,加快公路養護市場化建設。 
二、《條例(草案)》調研起草過程
2004年5月,市交通局制定了《〈寧波市公路養護條例(草案)〉調研工作計畫》,成立了由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相關人員和寧波大學行政法學教授共同參與的起草小組,並邀請市人大、市法制辦相關領導提前介入立法指導。2004年6至9月,我局著重組織開展了三方面調研:一是對全市公路養護管理基本情況開展比較全面的調查,分別走訪了慈谿、餘姚、奉化、寧海、鄞州等縣(市)、區公路管理部門,並就公路養護管理有關問題進行了討論;二是邀請市人大、市法制辦有關領導赴重慶等地,對外地的公路養護管理進行考察調研;三是通過各種途徑對公路養護管理及立法情況進行了解研究。在此基礎上,完成了《寧波市公路養護條例(草案)起草前期調研工作報告》,分別報市人大、市法制辦審定。
在完成立法調研、收集相關資料和研究確定立法框架的基礎上,12月下旬起草小組集中精力完成《條例(草案)》起草工作,形成《條例(草案初稿)》送市財政局、公安局等市級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交通局,公路段及市交通局所屬單位徵求書面意見。2005年1月上旬,市交通局組織上述相關單位進行座談,徵求意見,同時邀請市人大、市法制辦有關領導參加。2005年1月中旬,起草小組根據徵求意見反饋情況,進行了多次修改。此後,再次徵求上述相關單位意見,並根據反饋意見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2005年2月 2 日,由市交通黨工委會議審議通過上報市政府。
市法制辦按立法程式,採用書面和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等形式徵求了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意見,並專門赴鄞州、餘姚、慈谿、寧海等地召開座談會聽取了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部分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同時,《條例(草案)》還在市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徵求了市民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市法制辦對《條例(草案)》又進行了數次修改後,呈送市政府。2005年3月22日,市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該《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適用範圍。《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及鄉道公路的養護,並在第二款中專門對公路養護的概念作了界定。
考慮到農村公路的重要性,《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三項明確“核定新建成公路的等級,確保其納入相應的公路養護範圍”,以便及時將農村公路納入上述公路行政等級範圍,確保其養護。同時,《條例(草案)》在第三十六條對鄉道公路的範圍作了界定,這既有利於更好地養護通村公路,也符合城鄉統籌、城鄉聯動的要求。
(二)關於養護管理職責。公路是社會公共基礎設施,對社會經濟發展起著基礎性和先導性的作用。為保證公路路況良好、安全暢通,更好服務於千家萬戶,《條例(草案)》第二章分別對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在公路養護管理方面的職責作了具體規定,以確保公路養護工作落實到位。考慮到城鎮化建設的加快,不少縣(市)、區的鄉鎮已經改成了街道辦事處,而這些街道辦事處實際上仍對轄區內的鄉道承擔著管理職能,因此,為了便於實際操作,《條例(草案)》在第三十七條規定,街道辦事處對其管轄區域內鄉道的管理,參照本條例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三)關於養護資金。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人們對公路路況的要求越來越高,已不滿足“通”的基本需求,而且對公路提出了“安全、暢通、舒適、美觀”的更高要求。為確保我市的公路養護達到國家規定標準,這就需要有必要的公路養護資金且養護資金能專款專用。《條例(草案)》第十二條對非公路養護資金的主要來源和使用作了規定。鑒於目前公路養護資金比較短缺,單純靠公路養路費不足以滿足公路養護的要求,《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養護資金,監督養護資金的使用。第十二條規定,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部分的資金作為養護資金,用於非收費公路的養護。為了加強公路養護資金的管理,《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公路養護資金實行年度審計制度。市和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初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公路養護資金使用情況。
(四)關於公路養護管理體制改革和公路養護工程。為了加快公路養護體制改革,推進公路養護管養分離,規範養護市場,《條例(草案)》在第十七條中規定,本市實行公路養護管理和公路養護作業分離制度。但考慮到目前我市公路養護體制改革進度不一,而公路養護體制改革又涉及到勞動、人事等許多政策方面的內容,《條例(草案)》授權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改革辦法。《條例(草案)》第十五條對公路養護的要求作了規定,同時,為了保證公路養護質量,《條例(草案)》在第十九條中規定,公路養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嚴格檢查驗收制度,並要求對中修、大修的公路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條例(草案)》第二十條還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在作業中的安全問題作了具體規定,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關於養護工程管理。公路基礎設施的完好與否,直接關係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經濟的持續、快速、協調發展。《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市和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養護單位應當建立公路災害性防治工作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保障機制,提高公路的抗災害能力和事故應急救援能力。並在第二十四條中規定,公路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管轄的公路橋樑、隧道進行檢查,對經檢測達不到原設計荷載標準的,公路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採取維修和加固等有效措施;對嚴重損壞影響通行安全的,公路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先行設定禁止通行的標誌,並及時採取修復措施。這些條款的設定將有效的保障公路通行的安全。另外,由於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已明確對收費公路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為了加強對我市行政區域內收費公路養護質量的監督,《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收費公路養護質量的監督、檢查,發現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養護的,應當責令其改正,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反映。
(六)關於法律責任。為了加強公路養護管理,制止違反養護管理行為的發生,《條例(草案)》根據《公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在養護作業單位的選擇、養護實施方案的提出等方面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對於有些違法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條例(草案)》就直接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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