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外文名:Ningbo city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簡介,職權,機構設定,

簡介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職權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 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 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十、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 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寧波大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任免寧波海事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批准任免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機構設定

常務委員會設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常務委員會設辦公廳、研究室、法制工作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城市建設農業資源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族華僑工作委員會、代表人事選舉工作委員會共八個工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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