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

年假

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還指出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等相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年假
  • 外文名:Annual leave
  • 條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 方式:按地方法規規定帶薪休假
  • 對象: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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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解釋

年假

niánjià[annual leave]∶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
[New Year holidays]∶過新年期間放的假;
[winter vacation]∶寒假。

帶薪休假

釋義:①天上掉餡餅啦!②休息權終於有了名分。典故:《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國務院通過並於2007年12月1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這一《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例句:帶薪休假,不再是畫餅充飢。
關聯詞:法定節假日調整 工資 權利

年假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4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要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2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然而自勞動法公布至今國務院沒有根據勞動法該條的規定製訂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具體辦法。
勞動部關於印發《〈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第二條對該問題作了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國務院沒有發布企業職工年休假規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共同發出的《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應繼續貫徹執行。”

福利年假

時間差異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這是法定年假的天數。
不少用人單位的年休假標準往往比上述法定標準高,各公司年假與法定年假的差額,通常被稱為公司福利年休假。

性質差異

法定年休假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具有強制性,它是企業必須執行的最低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制度一樣,具有勞動基準法的性質。對於法定年休假未休的,除職工自願放棄的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的標準進行補償。與法定年休假不同的是福利年休假本質上是用人單位給與員工的一種福利,勞動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做出強制性的規定,勞動者也無法以沒有福利年假為由要求賠償。

自主性差異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從該規定來看,對於超過法定標準部分的企業福利年休假,職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享受,什麼情況下不可以享受,以及如何享受企業都可以自主決定;對未休的超過法定標準的公司福利年休假,是否補償,如何補償,用人單位都可以通過規章制度的形式予以規定。

跨年結轉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一個年度安排年休假,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根據這一規定,年休假原則上應該在同一年度內安排,在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的,也是可以跨年度安排的。

權威解讀

答記者問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答記者問
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針對職工帶薪年休假這一廣大職工非常關心的問題,記者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條例出台背景
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國勞動制度的普遍做法。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我國的年休假制度建設。1991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規定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在確保完成工作、生產任務,不另增加編制和定員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職工的年休假,職工年休假的天數要根據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兩周。
年假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年7月制定的勞動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務員法,都對職工休假事項作了原則規定,職工的休息權利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時,從近些年來的實踐看,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當前已經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僅是機關、事業單位和一部分團體、企業,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團體以及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沒有實行年休假;在已經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單位,由於工作繁忙等原因,許多職工實際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職工因單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沒有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廣大職工和社會各界普遍呼籲儘快健全我國的職工年休假制度。
2007年8月,法制辦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約請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起草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草案)》,通過報紙、網路等新聞媒體將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從反饋的意見看,各地、各部門和社會各界普遍認為,黨的十七大閉幕不久國務院就著手健全年休假制度,並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這是國務院認真踐行科學發展觀、高度關注民生、科學民主決策的又一重要舉措。各方面對通過行政法規規範年休假制度給予了充分肯定,對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表示贊同。同時也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我們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報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予以公布,自明年元旦起施行。這裡需特別說明的是,條例的起草得到了各地、各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對此,我們表示衷心的感謝。
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的天數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由最多15天增加為20天或者25天。我們會同有關部門反覆研究後認為,要求增加休假天數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數應當與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企業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因此,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不能休年休假的補償
當前確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勞動法關於“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年休假與其他休假的關係
我國職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條例對年休假與這些休假的關係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年休假與寒暑假。在我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遠遠超過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與病、事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於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們經與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反覆研究,採納了上述意見,條例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與探親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衝抵。我們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這種意見有道理。據此,條例刪去了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探親假沖抵年休假的規定。
保證貫徹落實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許多意見認為,職工相對於用人單位來說處於弱勢地位,如果監督措施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年休假制度在許多單位特別是企業可能難以落實。據此,條例對年休假的監督機製作了3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二是,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三是,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和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解疑釋惑

工作六年休幾天
一些單位原來的休假規定是"工作滿五年的可休假10天"。而新規定明確,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那么,該單位員工連續工作滿六年時,到底該享受多少天的帶薪休假呢?
專家解釋,最新的帶薪年休假規定覆蓋面很廣,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都屬此規定的保障對象。這一規定中的具體休假天數,指的是"下限",也就是說,單位規定的休假水平不得低於新規定中明確的天數。
因此,上述案例中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至5年、且未出現新規第四條規定情形的員工,在原單位休假規定不變的前提下,按照新規定可享受5天的帶薪休假;而工作滿6年的員工,按照單位原規定依然可享受10天年休假;如果單位休假規定有變動,員工則按照單位的新規定休假。同時,按照新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年休假假期沖抵寒暑假假期。
許多企業都忙著應對新規。原先休假水平就高於新規定的單位表示,並不會因此調低休假天數,只會將原先遺漏的人群補上;另有一些企業表示,由於一下子休假總人數增加,有可能對新老員工區別規定,或是將單位新老規定的休假天數"平衡"一下,以緩衝新規帶來的影響。
"跨年度"怎么算
年休假可跨年度請嗎?按照新規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專家解釋,這裡有兩層含義:首先,年休假可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請一部分,下半年請一部分,但不能一次性"透支"假期,把未來幾年的假期一次性全請掉;其次,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單位,可能需要有關部門審批,具體規定待細則出台後明確。
關於年度的計算方法,究竟是按照自然年度計算,還是按照員工在單位中的"事實工齡"計算,還需待細則出台後明確。據業內人士分析,大多數單位會根據自身的行業性質,採取"事實工齡"的計算方法;或是事先在簽署的勞動契約中作約定。
一些企業也提出,由於新規定的出台,休假人數在某一時間段會比較集中,也希望員工如需要休假,根據自己的工作性質,事先提出休假申請,便於管理部門統籌安排,不至於影響整體工作。
補償和處罰標準
那么,如果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經職工本人同意,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該怎么辦?
在這種情況下,單位除了應當支付職工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外,還應當每日按照該職工的日工資300%的標準給予補償。至於具體的日工資標準,專家建議,不妨按照現行的加班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來制定。
但一些企業也對新規定中的一些內容存有疑惑。像對於"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的理解,由於對於"單位安排休息,員工不休息"的情況沒有明確規定,一些企業擔心部分員工會作出"不休息而領補償金"的選擇,這樣一來,原本想保障員工休息權的初衷就會被誤用,員工不僅沒有得到休息,反而造成用人單位人工成本增加。
此外,單位既不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又不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單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勞動法》《勞動契約法》或《公務員法》等相關法規予以處罰。關於具體處罰標準,專家分析,儘管以前在相關勞動法規中有要求建立帶薪休假規定,但處罰細則和標準沒有明確過,故具體標準待實施細則出台後方能明確。

網民交流

2007年12月28日15時,法制辦政法勞動司司長李建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貫徹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與網民線上交流
貫徹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
[網友 能不能答]這次《條例》草案很早就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了。這次徵求意見共收到多少條社會意見?網民和公眾的意見是不是確實吸收了。能不能介紹一下相關的情況。《條例》對哪些主要意見作了吸收?《條例》與《條例》草案有哪些不同?
[李建]這個問題應該說也比較綜合,也是我們工作當中具體處理的。我們徵求意見是2007年11月的6號到16號,利用了10天時間,這也是經過國務院領導同意,我們把我們會同勞動保障部和人事部共同起草的職工帶薪年休假草案意見稿,當時叫做《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把這個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截至到規定的時間,就是通過10天時間徵求意見,我們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是我們國務院法制辦的網,應該說徵集的意見還是比較多的,統計下來有14300多條意見,另外還有來信來函的大約有700多條意見。
我具體說一下,絕大多數網民來信來函的社會民眾對國務院擬以行政法規形式規範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表示擁護,認為正式建立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是保障憲法、勞動法規定的職工休息休假權的一個重要措施,因此,社會上大家的覺悟還是挺高的。社會各界普遍感到,在黨的十七大勝利閉幕後不久,國務院就研究制定職工帶薪年休假的行政法規,還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大家認為這是落實科學發展觀、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高度關注民生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有力措施。首先大家對這個事,從總體上都表示擁護、肯定和贊成,而且感到公開徵求意見這個形式非常好。
同時,社會各界對年休假的天數、年休假與探親假的關係,應該休沒有休的補償以及將來規定出台以後執行機制怎么保障等等問題,都提出了不少的意見和建議。經過我們與人事部、勞動保障部等其他部門共同研究,對大家提出的意見,大多數都做了吸收,這是我們的一個態度,能吸收的我們都吸收了。舉個例子,比如將原來徵求意見稿上規定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時間是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修改為連續工作1年以上,把“同一單位”限制去掉了。
還比如大家提出帶薪年休假不應該沖抵探親假。再比如,帶薪年休假要處理好與病、事假的關係,因為職工有請病假、事假的,如果這些時間太長,是不是還休假。另外對於不依法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的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強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對應休未休的條件是不是應該增加,有很多這樣的意見。
我們和人事部、勞動保障部的同志研究,認為這些意見都很有道理,像剛才說的這些基本上都吸收了。因此,大家可以看到,最後經國務院常務會議、經溫家寶總理簽署發布的條文和徵求意見稿的條文相比,確實有了比較大幅度的修改,大家可以比較,因為原來的條文大家都看到了,現新的也公布出來了,大家可以對比一下,說明我們確確實實的在徵求大家意見,合理的意見能吸收的都吸收,我們是本著這樣的態度。
工作崗位變更、調整不會影響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權利
[網友 江山每人]請問司長:《條例》所規定的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連續工作1年以上”是僅指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還是也包括了在不同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其實您剛才已經說到了這個問題。“累計20天”、“累計工作滿1年”等表述中的"累計"又應當如何理解?
[李建]這個問題也是我們徵求意見當中大家問的比較多的一個問題。當時徵求意見稿的時候是規定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有在同一單位這個限制。在徵求意見過程當中,許多部門、地方和網友都建議,對這個規定得做點修改,不應該限於在同一單位,一個是方便因工作調動換單位的勞動者,另外也便於和勞動法第45條關於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規定保持一致,因為勞動法沒有限制在同一單位。
這個意見我們經過反覆研究,最後還是採納了這個建議。因此,現已經發布的這個條例里連續工作一年1上,既包括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也包括在不同單位,包括可能換了幾個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這兩種情形都包括所以條例當中所使用的累計這個表述和連續是不一樣的,累計是累計,連續是連續,累計是中間允許間斷,是各個時間段相加,累計工作已滿1年就是指職工從參加工作起,無論他是在同一單位或者在不同單位都可以,他的工作時間累計相加,中間也許有間斷,都沒有關係,滿了1年,他就可以了。
之所以做這種比較寬的規定,目的就是讓發生工作崗位變更、調整的這些職工,不至於因為工作變更而影響到他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因此我們感覺,這樣做從寬的規定還是比較體現以人為本的。
[主持人]針對這個問題,昨天還有網友專門打電話來,叫張建紅,他讓你給算一算,他說王某在甲單位工作了兩年,然後辭職到乙單位,王某的休假應該怎么算?
[李建]這個問題剛才已經解釋了,就是累計的,不管是在一個單位還是幾個單位,就是相加在一起的,這樣做更有利於職工一方。

背後思考

2008年1月1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就將在全國實施,該《條例》明確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是繼《勞動契約法》出台後,我國政府在勞動保障和勞動福利方面所做的又一重要舉措,它再次向世界宣明了我們黨和政府對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以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和提高其勞動福利的決心。作為一名理論工作者,筆者為《條例》的公布而備受鼓舞,但同時也產生了有一些憂思。
長期以來,我們黨和政府始終都將謀求和維護廣大勞動人民的合法權益作為自己踐行的目標,並為此而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我國就發布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關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一系列法規和規章。20世紀90年代我國又制定了新的《工會法》,出台了《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作出了明確保護。
不僅如此,面對日益多發的勞動糾紛及很多勞動者拘囿於契約問題而招致的權益損害,2007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審議通過了《勞動契約法》,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了更切實的保護。這充分表明了我們黨和政府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的堅定立場。在這種背景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出台無疑進一步宣示了表明了我們黨和政府的一貫立場,反映了我們黨和政府對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關愛與呵護。
然而,另一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內容良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忠實的執行和尊重,則其不但將形同虛設,更將貶損法律自身的信用與權威,降低公眾對法治的信任與期許。而考察我國在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立法進程,則我們不難發現,實際上我國在勞動保障方面並不乏內容良好的法律。1994年制定的《勞動法》儘管由於時間跨度等諸方面的原因而略顯不適應現代勞動保障的實際需要,但其中卻並不缺少諸如禁用童工、嚴懲強制用工和保障女工權益等方面的規定;而我國1997年出台的新《刑法》甚至還將強迫職工勞動規定為一種犯罪而給予嚴懲。然而,恰恰就是在已經具有了上述嚴厲立法規定的情況之下,我們看到了“山西黑磚窯事件”這類極度踐踏人類文明、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惡性案件在我國發生。而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惡性案件呢?是我國《勞動法》的內容規定得不夠完善,還是刑法關於“強迫職工勞動罪”的規定不夠嚴厲?顯然都不是。筆者以為,發生這一影響極惡劣的案件之根本原因實際上在於我們沒有忠實地執行和遵守已有立法對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的規定。以此為鑑,對廣大勞動者來說,《條例》生效後能否被忠實地執行和遵守以及將在多大程度上被得到執行和遵守,可能要比其自身在內容作了多么華麗的規定更值得重視和關注。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公布是我國勞動者保護立法歷史上又一重要事件,它既讓我們看到了黨和政府對廣大勞動者的關懷,也讓我們看到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提高自身勞動福利的希望。但正如“山西黑磚窯事件”可以在《勞動法》與《刑法》的雙重監視下大搖大擺地步入人們的視野中一樣,誰又敢拍著胸脯保證有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就不會發生職工因為合理休假而被扣薪事件的發生呢?所以,對於《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出台或生效而言,其能否給廣大勞動者帶來實質上的福利以及能夠在多大程度上給其帶來福利,關鍵還是要看行動!不僅要看勞動監督管理部門的行動,更要看用人單位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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