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30號),設立自治區監獄管理局,為自治區司法廳管理的副廳級行政機構。

自治區監獄管理局政法專項編制61名。其中局長1名(副廳級)、政委1名(副廳級),副局長2名(正處級)、紀委書記1名(正處級);處室領導職數正處級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13名(含監察室副主任1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
  • 主要職責:承擔監督管理監獄安全穩定的責任
  • 內設機構:辦公室
  • 人員編制:61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有關監管改造罪犯的方針、政策;擬訂監獄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監督管理監獄安全穩定的責任。
(三)負責罪犯的收押、刑罰執行、獄政管理、獄內偵查、教育改造、生活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指導全區監獄的信息化建設和財務、裝備工作。
(五)負責全區監獄系統警察隊伍和職工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司法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監獄管理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統計、信息、保密、信訪和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行政複議等法律事務。
(二)政治部。
承擔監獄系統警察隊伍和職工隊伍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機關及監獄系統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協助自治區司法廳承擔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的相關工作。
(三)刑罰執行處。
監督管理罪犯收監、分配、釋放、申訴、控告和檢舉工作;監督管理罪犯加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指導全區監獄獄務公開工作;指導罪犯生活衛生管理工作。
(四)獄政管理處。
監督管理監獄的安全工作,負責分析獄情動態並提出相應對策措施建議;指導監獄做好罪犯的分押分管、考核、獎懲工作;協調駐監武警部隊執行看押工作;指導、協調獄內犯罪案件的偵破工作;擬訂監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現代文明監獄的創建工作;監督管理監獄警用設備和武器彈藥。
(五)教育與勞動改造處。
指導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能教育工作;負責編制罪犯教育教學大綱、教材,指導教學活動;指導罪犯心理矯治工作;指導監獄的入監教育、出監教育、個別教育工作和監區文化建設工作;指導監獄的社會幫教和罪犯刑滿釋放後安置幫教銜接工作;指導“****”等邪教類罪犯教育轉化工作;指導罪犯勞動技能培訓工作。
(六)計畫財務處。
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監督監獄系統的財務、裝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編制全區監獄的設定和布局規劃;承擔全區監獄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立項工作;負責全區監獄信息化建設工作。
(七)離退休人員服務處。
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紀委(監察室與其合署辦公)。負責機關及直(所)屬單位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其他事項

(一)寧夏寧朔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自治區監獄管理局管理的特殊企業。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2008年第20次常務會議關於“監獄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和生產、計畫、財務等重要崗位主要管理人員實行委派制,可以由在編在職的監獄管理機關和監獄負責人兼任,按公務員職級管理”精神,寧夏寧朔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由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局長兼任,集團公司總經理1名按副廳級配備,副總經理2名按正處級配備;3個內設機構設正職3名按正處級配備,副職3名按副處級配備。
(二)各監獄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另行確定。
六、附則
(一)本規定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自治區監獄管理局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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