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犯

實行犯,共犯種類之一。亦稱正犯或執行犯。1960年的蘇聯刑法典規定:“直接實施犯罪的人,是實行犯。”指直接實施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的人。對實行犯可作以下分類:(1)直接實行犯與間接實行犯。直接實行犯是行為人親自實施犯罪行為;間接實行犯是行為人假手無責任能力人、不知情的人或強制他人為自己實施犯罪行為。被利用作為犯罪工具的人因無犯罪意圖不成立犯罪,而由間接實行犯負與直接實行犯同樣的刑事責任。(2)單獨實行犯與共同實行犯。單獨實行犯是由行為人一人單獨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為。

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除了少數聚合性犯罪、對行性犯罪、集團性犯罪等條文外,一般是以單獨實行犯為基本形態。共同實行犯是二人以上以共同故意實施的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中國《刑法》對共同犯罪人的分類是以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為主要標準,未明文規定實行犯,是將在共同犯罪中積極參與實行、起主要作用的實行犯歸屬於主犯,將雖參與實行但僅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歸屬於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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