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合犯

競合犯

競合犯,又稱犯罪的競合,是指不同的犯罪彼此交織在一起。競合犯是由兩個以上具體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同時適用於同一具體的犯罪事實,發生評價範圍上的交叉、重合或者包容而形成的一種複雜犯罪形態,其基本特徵是部分或者全部事實要素被數個刑法規範重複評價。與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共犯形態相比,競合犯呈現的是一種犯罪形態的微觀世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競合犯
  • 又稱犯罪的競合
  • 是指:不同的犯罪彼此交織在一起
  • 物質基礎:詳見正文
與物質基礎,與刑法理論,主觀特徵,客觀特徵,法律特徵,區別,法規競合,想像競合,

與物質基礎

就競合犯的物質基礎而言,有的只有一個危害行為,有的則包括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為。就發生競合的原因而言,競合犯有的是由於危害行為的特殊性造成的,有的是由於立法中的規範交錯現象造成的。就數罪之間的競合程度而言,競合犯既有交叉關係,也有重合關係或包容關係。競合犯問題跨越犯罪論與刑罰論兩個領域,涉及行為單復確定、罪數判斷、刑法規範適用選擇等一系列問題,許多方面難以歸納出明確統一的處理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競合犯是形成“疑難案件”的一個重要原因。

與刑法理論

我國刑法理論對競合犯的研究僅限於想像競合犯、法規競合兩個問題。
想像競合犯亦稱想像數罪,是指行為人基於一個犯罪意圖所支配的數個不同的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觸犯兩個以上異種罪。

主觀特徵

是指行為人必須基於一個犯罪意圖所支配的數個不同的罪過而實施犯罪行為。首先,必須基於一個犯罪意圖,既可以是故意或過失的意圖,既可以是單一或概括的意圖。其次,該犯罪意圖支配或派生出數個不同的具體罪過。既可以包括數個內容不同的犯罪故意或犯罪過失,也可以包括一個犯罪故意和一個犯罪過失。

客觀特徵

1.行為人只實施一個危害社會行為。即受一個犯罪意圖支配的數個具體罪過,必須體現於一個危害社會行為之中。
2.行為人所實施的一個危害行為,必須侵犯數個不同的直接客體。一般來說,這一個危害行為也同時直接作用於體現不同直接客體的數個犯罪對象。

法律特徵

行為人所實施的一個危害社會行為,必須同時觸犯數個罪名。所謂數個罪名,是指刑法分則明確規定的不同種的罪名。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原則。法條競合,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處斷原則(而非從一重處斷,即使特別法的處罰比普通法輕,也要按特別法處罰)。它們的區別:1.法條競合一般是實施一個危害行為,一個罪過,一個危害結果,觸犯數個罪名;想像競合一般是實施一個危害行為,數個罪過,幾個危害結果,觸犯數個罪名。(注意這是一般的情況)
2.法條競合是因為法律的交叉或包含規定;想像競合併沒有法條的這種關係。
3.法條競合的數罪有交叉或包含的關係;想像競合的數罪沒有這種關係。
4.法條競合適用特別法法優於普通法的處罰原則。
大陸法系刑法理論所稱之“競合犯”或“犯罪競合”是指一個犯罪主體應當對數個犯罪行為負責的情形。它們把犯罪竟合分成形式的競合與實質的競合兩種。形式的競合又稱觀念的競合,指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就是我國刑法中的想像競合犯。實質的競合是指判決確定前實施數個犯罪行為而構成數罪,包括我國刑法中的並罰數罪,及牽連犯、連續犯等罪數形態。。形式的競合是競合犯的內容之一,但實質的競合併非真正意義的競合。在實質的競合中,數個犯罪在事實上與法律上完全獨立,並無交錯關係,只是因為在同一訴訟程式中審判才被合併處罰。這種競合與其說是犯罪的競合,還不如說是刑罰的競合。關於實質競合,我國刑法理論已在數罪併罰理論及罪數論中進行了相當的研究,無需再納入競合犯的理論範疇。

區別

法規競合

法規競合的本質是單純一罪,而想像競合犯則是觀念上的數罪、實質上的一罪。想像競合與法規競合具有四個共同特徵:
其一,一個犯罪行為;
其二,觸犯規定不同罪名的數個法條;
其三,兩者的法律本質都是一罪,而非數罪;
其四,最終都適用一個法條並且按照一罪予以處罰。

想像競合

想像競合與法規競合之間存在顯著或根本的差別。具體而言可歸納為:
第一,想像競合犯是犯罪行為或犯罪行為所觸犯的不同罪名的競合,屬於犯罪數之單復的形態;法規競合是法律條文的競合,屬於法條之關係的形態。
第二,想像競合犯是觀念的競合(觀念上的數罪),即想像競合犯是實質一罪,其以一個犯罪行為觸犯的數個不同不同罪名由於觀念因素或主觀認識的影響而發生競合;法規競合是客觀存在的或現實的競合,即法規競合本為單純一罪,但由於客觀存在著的法律條文的錯綜規定而致使規定不同罪名的數個法條發生競合。
第三,想像競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關係;法規競合所涉及的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關係。
第四,想像競合犯中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發生關聯,是以行為人實施特定的犯罪行為為前提或中介;法規競合所涉及的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的重合或交叉關係,並不以犯罪行為的實際發生為轉移。
第五,想像競合犯是由於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而觸犯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所以,數個法條均應適用於導致不同罪名競合的犯罪行為,且應在比較數個罪名法定刑的輕重後擇一重者處斷之(但所觸犯的輕罪成立,其法條仍應引用);法規競合所涉及的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存在重合或交叉關係並不以犯罪行為的發生為前提,故在數個法條中只能選擇適用一個法條即特別法、實害法或重法對犯罪人予以處罰,而排斥其他相競合的法條即普通法危險法或輕法的適用。
第六,想像競合犯是犯罪之單復的形態,故關於想像競合犯的理論和法律規定,所解決的是罪數問題和對犯罪行為觸犯的數罪名如何處罰的問題;法規競合是法條之關係的形態,故關於法規競合的理論和法律規定,所解決的是法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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