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順縣投資項目代辦制度實施辦法(暫行)

富順縣投資項目代辦制度實施辦法(暫行)
為最佳化我縣的投資環境,進一步提高行政辦事效率,根據《四川省政務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99號令),以及縣委、縣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服務中心工作的意見》(富委發[2003]55號)檔案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牽頭單位
(一)投資項目代辦由縣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具體代辦事項由政務服務中心和縣紀委(監察局)駐中心工作室共同辦理。每一個代辦項目,由縣政務服務中心確定一名代辦員。
(二)縣級各相關部門為投資項目代辦制的協辦單位。協辦單位根據代辦項目的不同性質,必須確定一名協辦員。
第二條代辦範圍
(一)註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投資項目和500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投資項目。
(二)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
第三條代辦內容
(一)申領企業登記註冊手續。在縣級許可權範圍內,可代為辦理全部或部分行政許可和審批服務事項。
(二)企業投資項目建設手續。在縣級許可權範圍內,可代為辦理全部或部分行政許可和審批服務事項。
第四條代辦程式
(一)受理:
1、縣政務服務中心在政務服務大廳設立投資項目代辦視窗,受理投資項目代辦事項。
2、投資者只要提供的材料真實、項目合法,以書面形式提出代辦服務申請,並與縣政務服務中心協商後,確定代辦服務的內容和要求,填寫《投資項目代辦委託書》,由投資者和政務服務中心簽字確認,對不予受理的要說明具體理由。
(二)承辦:
1、即辦事項:辦理程式簡單的即辦件,由代辦員和協辦員當場或當天辦結。
2、承諾事項:只涉及1個主管部門,需經過2個工作日以上(含2個)才能辦結的行政審批事項,由代辦員和協辦員在承諾時限內辦結。
3、聯辦事項:需由2個以上(含2個)主管部門批准的行政許可和審批事項,由政務服務中心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並聯式"審批,各部門在牽頭單位規定的時限內辦結。
(1)縣政務服務中心接到投資者報批材料後,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召開聯審會議,對材料進行預審,經預審材料齊備合格後,當場分送有關部門,並由審批部門參會領導和確定的代(協)辦員簽收。
(2)具有行政審批的職能部門在接到報批材料後,應立即進入審批程式,變"串聯式"審批為"並聯式"審批,必須在規定辦理時限內辦結,並將審批結果返回縣政務服務中心。超出本級審批許可權的投資項目,由部門在代辦時限內審核上報,並跟蹤服務。
(3)在項目審批中涉及的前置審批事項,由於程式複雜等原因不能按規定時限辦結的,前置審批部門採取預先審定。在確認其合法性、合規性的前提下,以《代辦項目聯審抄告通知單》的形式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以此為據進入正常審批程式。正式批准證件後期歸檔。
(三)回覆:代辦員在項目完全辦結後,把代辦項目的全部審批的檔案和有關手續及時反饋給服務對象或政務服務中心。
第五條牽頭代辦制度
(一)無償服務制度。除各職能部門按規定向企業收取的有關費用外,承辦單位應無償為投資者提供各項代辦服務、諮詢服務、政策指導等各類服務。
(二)全程服務制度。縣政務服務中心承接代辦項目後,統一協調,使每項服務落到實處。
1、縣政務服務中心和縣紀委(監察局)駐中心工作室確定的代辦員從項目代辦受理開始,對項目各環節的行政審批全程跟蹤辦理。
2、項目相關審批單位確定的協辦員,負責對本單位行政審批服務事項進行全程跟蹤和協調辦理。
3、代辦員與協辦員之間、牽頭單位與協辦單位之間要主動聯繫,及時協調解決在辦理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解決不了的由縣政務服務中心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三)會議聯審制度。對涉及多個部門審批的項目,採取會議聯審方式,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批,協調有關工作,限時辦理。
1、聯審會議的組織,原則上由縣政務服務中心組織有關部門召開。必要時,由縣政府領導組織召開。
2、聯審會議召開時間,由縣政務服務中心根據項目業主的申請及時舉行。
3、聯審會議形成的決定,由縣政務服務中心制發《代辦項目聯審會議紀要》,各部門按照紀要的相關規定完成代辦審批事項。
第六條服務對象
(一)服務對象應以書面形式向縣政務服務中心提出代辦申請,並提交有關材料,明確代辦內容,填寫有關表格。
(二)服務對象要求代辦的項目必須合法,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合法、齊備、有效。
(三)服務對象要及時與代辦員溝通,積極配合代辦員開展工作。
第七條監督機制
(一)縣紀委、縣監察局、縣政府督查辦對投資項目代辦實行全程督查。
(二)代辦項目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四川省實施行政許可規程》、《四川省政務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我縣《關於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的意見》(富委發[2005]28號)檔案精神,各代辦部門及其代辦員在實施代辦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
1、各行政審批職能部門之間,不主動協調,相互推委或拖延不辦的;
2、由於代辦員和協辦員故意設定障礙,刁難申請人,貽誤辦理的;
3、在代辦項目過程中,違規收費或"搭車"收費、"吃、拿、卡、要"的;對屬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推諉不辦或拖延辦理的;
4、不執行《代辦項目聯審會議紀要》相關規定的;
5、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代辦項目投訴實行優先查處制度。縣紀委、縣監察局、縣機關作風投訴中心負責對投訴的調查。一經查實,由縣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在富順縣境內投資的企業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九條本《辦法》由縣政務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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