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額徵稅

定額徵稅指海關對不具備全額保稅條件的進料加工契約項目的進口料、件,按法定比例徵收關稅的—種保稅監管形式、海關規定,對進門比例表內所列料、件.按95%免稅、5%徵稅;其他料、件進口時,—律按85%免稅、15%徵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額徵稅
  • 外文名:Fixed tax
  • 繁體:定額徵稅
  • 作用:保證國家稅收、加強海關監管
核定方法,爭議處理方法,

核定方法

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6]第16號)的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採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5)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6)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範性和合理性。

爭議處理方法

1.《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06]第16號令)第二十三條規定: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並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
2.定期定額戶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定期定額戶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額通知、行政複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前,仍按原定額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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