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稅款的個體工商戶進行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稅款的個體工商戶進行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的通知》在1999.04.02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稅款的個體工商戶進行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頒布時間:1999.04.02
  • 實施時間:1999.04.0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個體戶)的稅收管理,促進個體戶依法納稅、建帳建制,平衡稅負,促進公平競爭,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對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稅款的個體戶統一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具體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工作的對象
所有實行定期定額方式納稅的個體戶和已建帳但實行查帳徵收與定期定額徵收相結合的個體戶。
二、具體的政策界限
各地在這次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工作中應注意掌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加強定額的巨觀控制,加大定額的調整力度,改變目前個體戶稅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定額偏低、稅負偏輕、管理偏松的狀況,使個體稅收增長與個體經濟的發展相適應。
(二)對已建帳但不具備查帳徵收條件的個體戶,應實行業戶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核定徵收或查帳與定額相結合的徵收方式徵收稅款;對應建帳而未建帳的個體戶,應比照同類建帳戶的納稅水平,從高核定其定額,以促使其儘早建帳。
(三)對不接受稅務機關核定和調整定額的個體戶,稅務機關可對其生產經營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按照《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7〕101號檔案發布)第五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同時作為重點戶進行稽查
(四)各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的重點以及調整定額的幅度。
(五)對其他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稅款的業戶,可比照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
三、時間安排
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工作從1999年4月中旬開始至6月底結束,重新核定和調整的定額從1999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各地要根據本地情況,安排好宣傳發動、典型調查、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下達定額以及總結等各個階段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是對個體戶稅收征管的基礎工作,對於加強個體戶稅收征管的各方面工作都有著極重要的意義。各級稅務機關要對這項工作高度重視,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作好各項組織、實施工作,確保這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工作量大,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影響大,各級稅務機關要深入細緻地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工作要耐心,要注意方式方法,對可能發生的情況要考慮周到並採取有效措施。
(三)在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的過程中,各級稅務機關要主動向當地黨政領導匯報工作,取得他們的支持,要加強與工商、公安、工商聯合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等部門和組織的配合與聯繫,共同研究,及時解決和妥善處理問題。
(四)各地稅務機關在這次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工作中,必須嚴格按照《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式和方法進行核定和調整,確保定額核定的科學、準確、合理、公平、公開、公正,達到縮小定額與實際經營額之間差距的目的。
(五)要認真細緻的做好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前的典型調查工作,典型調查戶數不得低於總戶數的5%。各地稅務機關在業戶自行申報和稅務機關典型調查的基礎上,精心組織,集中力量,對不同地點、不同行業,不同地段的個體戶進行分類或分等級測算,並分別核定各類或各等級的最低定額。
(六)今年已統一進行過核定和調整定額工作的地區,要按本通知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行補充核定和調整工作,保證所有應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的個體戶都進行核定和調整。
(七)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按照征管範圍的劃分,分別核定和調整定額及收益額或附征率,在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工作中,各級國、地稅之間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合理準確地核定和調整定額及收益額或附征率。各毗鄰地區之間要加強協調與合作,避免兩地稅負懸殊現象。
(八)各地可按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並上報總局征管司備案。在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工作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總局。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工作結束後,於1999年7月15日前將報表和總結報總局。
此項工作結束後,總局將組織檢查驗收,具體時間和方法另行通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