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債權

完全債權

所謂完全債權,是指具有債權的全部效力的債權。 效力完全的債權最利於債權的實現,達到債權人的契約目的;欠缺某項效力的債權為不完全債權。法律對完全債權和不完全債權的保護力度、配置制度不盡相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完全債權
  • 解釋:具有債權的全部效力的債權
  • 優點:最利於債權的實現
  • 原因清償提存抵銷免除
釋義,成因,效力,免除特徵,法律依據,

釋義

債權具備請求力、保持力、強制執行力、處分權能時,就是效力齊備的債權,亦叫完全債權。如果欠缺某項效力,則該債權淪為不完全債權。完全債權,最利於債權的實現,達到債權人的契約目的不完全債權,例如,債權因罹於訴訟時效而使其請求力減損,某畫家不履行其為乙畫像的義務時難被強制執行,某公司被宣告破產時無處分破產財產之權。法律對完全債權與不完全債權的保護力度、配置制度不盡相同。例如,不安抗辯權制度用於保護未屆清償期的契約債權,而不得適用於已屆清償期的債權;不法侵害條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條件的債權,被科以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但不履行已罹訴訟時效的債務時卻不產生法律責任。 完全債權的權能,是指債權人依其債權得為的行為。(1) 給付請求權。從效力角度著眼,為債權的請求力。(2) 給付受領權。給付受領權體現在債的效力上,構成保持力。(3) 債權保護請求權。它表現在債權的效力上就是強制執行力。(4)處分權能。如果欠缺某項效力,則該債權淪為不完全債權。完全債權,最利於債權的實現,達到債權人的契約目的.不完全債權,例如,債權因罹於訴訟時效而使其請求力減損,法律對完全債權與不完全債權的保護力度、配置制度不盡相同。例如,不安抗辯權制度用於保護未屆清償期的契約債權,而不得適用於已屆清償期的債權;不法侵害條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條件的債權,被科以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但不履行已罹訴訟時效的債務時卻不產生法律責任。

成因

完全債權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完全債權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契約。契約是完全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契約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效力

完全債權具有如下四項效力:
1、請求力,即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從而實現債之內容的效力。
2、受領保持力,即債權人於受領債務人的履行後有權保持該履行利益而無須反還,從此意義上以言債權並不因為債務人的履行而消滅,其仍然作為債權人保持該利益的合法根據,否則就會構成不當得利
3、強制執行力,即在完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有權請求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4、處分力,即完全債權人有權決定債權在法律上的命運。債權人對債權的處分方式主要有:讓予債權、將債權用於擔保而設立權利質權、放棄債權(即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債權具備上述請求力、保持力、強制執行力、處分權能時,就是效力齊備的債權,亦叫完全債權。如果欠缺某項效力,則該債權淪為不完全債權。完全債權和不完全債權在構成要件、受法律保護的強弱上、帶給債權人的利益多寡上是不同的。

免除特徵

1、免除是無因行為。完全債權人免除債務不論是為了贈與、和解,還是別的什麼原因,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響免除效力。
2、免除為無償行為。免除債務表明完全債權人放棄完全債權,不再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因此,債務人不必對免除為相應的對價。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債務不必有特定形式,口頭、書面,明示、默示都無不可。比如,完全債權人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債務人不必再履行債務,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債務。而完全債權人不對債務人主張完全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也產生債務免除的效果。
免除是處分完全債權的行為,作為免除意思表示的完全債權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免除行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免除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免除比如,完全債權人表示只要債務人在契約履行期歸還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條件的免除比如,贈與人表示贈與契約成立後,如果經濟狀況惡化,贈與契約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個月1號開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終止期限的契約比如,出賣人通知買受人,其售予買受人商品的八折優惠月底終止。
完全債權人可以免除債務的部分,也可以銘除債務的全部。比如,債務人乙應當償還完全債權人甲二萬元人民幣,甲表示乙可以少還或者不還,就是完全債權人免除債務。甲表示只需要償還一萬元,是債務的部分免除;表示二萬元都不必償還,是債務的全部免除。 免除應當通知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法律效力。免除為放棄完全債權的行為,向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表示後,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因此,完全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有時免除債務可能損害第三人利益,比如,融資租賃契約中,出租人出賣人的交付義務,承租人的利益將受到損害。因此,免除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免除。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的規定,所有完全債權人都是完全債權人會議成員。這裡所說的完全債權人,是指在法定期限內,已向法院申報完全債權的人,包括有財產擔保的完全債權人、無財產擔保的完全債權人和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的保證人等。完全債權人會議成員享有表決權,但有財產擔保的完全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除外。債務人的保證人,在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可以作為完全債權人,享有表決權。完全債權人會議設有主席,完全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決權的完全債權人中指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完全債權人會議主席,成立完全債權人會議主席委員會。完全債權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完全債權人會議,並可以授權代理人行使表決權,但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完全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授權委託書。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派員列席完全債權人會議。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列席完全債權人會議,回答完全債權人的詢問;拒絕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的規定拘傳。 根據中國《企業破產法》第14條和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0條、第41條、第46條的規定,第一次完全債權人會議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公告3個月期滿後召開,由人民法院召集並主持。以後的完全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完全債權人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者占無財產擔保完全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完全債權人要求時召開。第一次完全債權人會議後又召開完全債權人會議的,完全債權人會議主席應當在發出會議通知前3日報告人民法院,並由會議召集人在開會前15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完全債權人。除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破產程式提前終結的以外,不得以一般完全債權的清償率為零為理由取消完全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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