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暫行辦法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暫行辦法》在1991.05.02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5.02
  • 實施時間:1991.06.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養護管理,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四章 交通管理,第五章 收費管理,第六章 罰則,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速公路管理,充分發揮高速公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非法利用、侵占和破壞。
第三條 省交通廳是本省高速公路的主管機關,其所屬的高等級公路管理局負責統一管理全省的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由公安機關負責。
第四條 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教育當地城鄉居民愛護高速公路及其設施,自覺遵守高速公路交通法規。

第二章 養護管理

第五條 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高速公路養護工作,保持高速公路完好暢通。
第六條 高速公路養護以預防養護為主,具體養護內容包括:日常巡查、清掃路面;維修路基、路面及沿線設施;開展綠化與環境保護;搶險救助、排除路障等。
第七條 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養護、維修和其他作業時,必須在作業現場設定施工標誌或安全防護設施,作業人員必須穿著實全標誌服。養護、維修道路的車輛必須安裝黃色示警燈。
第八條 高速公路及其設施因遭受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而損毀時,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迅速組織修復。必要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力量協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門修復高速公路及其設施。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九條 凡利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設施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橋樑、渡糟、管線等設施,或必須在高速公路上臨時作業的,應向省高等級公路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設施損毀的,建設單位應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條 在高速公路兩側開山、伐木、爆破作業,不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設施的安全。
第十一條 禁止在高速公路兩側(包括邊溝、截水溝或禁入柵)外緣二十米內敷設各類管線和構築其他永久性設施。
第十二條 禁止在高速公路大型橋樑上下游各二百米範圍內採挖砂石.修築堤壩、傾倒垃圾、壓縮或擴寬河床、進行爆破作業。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高速公路界內和立交橋、跨線橋上設定廣告牌、張貼標語。

第四章 交通管理

第十四條 省公安交通警察總隊設立高速公路直屬支隊,負責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直屬支隊同時接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局的領導。
第十五條 根據公安部發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GB7258-87),並配備警告標誌;
(二)從匝道進入高速公路後,必須在加速車道上提高車速,駛入主車道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三)行駛時最低時不得低於五十公里,最高時速不得高於一百一十公里,若遇有限速交通標誌,應依照限速交通標誌所示時速行駛;
(四)必須在右側或中間車道上行駛,當前方有障礙或者需要超車時,必須開啟轉向燈,轉換到左側車道上行駛,通過障礙或超過前車後,應駛回原車道,不得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
嚴禁在高速公路起點、終點、硬路肩上、匝道上和匝道出入口處超車;
(五)行駛時速在七十公里以下的,行車間距不得少於五十米;時速在七十公里以上的,行車間距不得少於一百米;遇雨、雪、霧天或在夜間通行時,行車間距應增加一倍以上;
(六)客運車輛載人不得超過核定座位數,乘車人不準站立、不準向車外拋棄物品,轎車駕駛員和前排乘車人應系安全帶;貨運車輛除駕駛室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準載人;
(七)載運危險物品或載物長度、寬度、高速超過規定時,須經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關批准,並按指定時間、路線、車道、時速行駛;
(八)因故障或交通故需要臨時停車的,必須駛離行車道,停在右側硬路肩上。無法駛離行車道的,駕駛員和乘車人應迅速轉移到右側硬路肩上,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或在車後設定警告標誌,夜間還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同時用路旁緊急電話或其他通訊設備報告交通警察,等候救援、處理;
(九)車輛在高速公路上不得掉頭、倒車、穿越中央分隔帶,不準進行試車和駕駛教訓。駛離高速公路時,應按出口預告標誌進入指定車道減速行駛。
第十六條 行人、非機動車、輕便機車、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高速公路養護專用機械車除外)以及設計最大時速小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第五章 收費管理

第十七條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除國家規定免費者外,必須按規定交納通行費。
第十八條 車輛通行費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設立的收費站負責計收,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計收。
第十九條 收取的車輛通行費,除用於高速公路養護維修、路政管理、交通管理以及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正常開支外,全部用於償還高速公路建設貸款和集資。通行費實行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平調。
通行費的具體收取辦法由省交通廳、財政廳、物價局另行制定,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二、三、五章規定的單位,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個人給予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機動車駕駛員,由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關處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並處弔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可並處弔扣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員及其他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由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關處警告或五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員及其他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自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一方不負責任;造成他人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負責賠償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損毀高速公路及其設施的,應照價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高速公路管理人員必須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高速公路”是指按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高速公路標準修建、設有高速公路標誌和有關設施,專供機動車輛高速行駛的道路。
“高速公路設施”是指高速公路的排水設施、防護設施、交通工程設施、安全設施、通訊設施、養護設施、服務設施、檢測設施、監控設施、界碑、標誌牌、花草樹木及專用房屋等。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涉及交通管理的,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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