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修訂)

《安徽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修訂)》在2007.01.28由安徽省人大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修訂)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
  • 頒布時間:2007.01.28
  • 實施時間:2007.03.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准,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規範預算行為,確保預算的執行,保障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的審查監督。
第三條 對預算的審查監督,應當按照真實、合法、效益和具有預測性的原則進行。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政府預算(以下簡稱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政府決算(以下簡稱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對本級人民政府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的預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以下簡稱初審),承擔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預算執行的具體工作。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進行初審。財經(預算)工作機構承擔常務委員會預算草案初審和預算執行監督的有關具體工作;根據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對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進行初審。
第六條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採取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執法檢查、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本級和下級政府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第七條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程式就預算、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受詢問或者質詢的有關的人民政府或者部門、單位必須及時給予答覆。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本級各部門、單位以及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編制預算,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編制。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本級預算草案應當包括一般預算草案和政府基金預算草案。預算科目一般列至款級,重要的列至項級。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綜合預算方式編制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通報預算草案編制情況,並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提交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並應當創造條件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一般預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收支表;
(二)一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
(三)專項資金支出類別表;
(四)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定的項目表。
前款各項材料均應當附有關說明。
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預算草案主要內容之日起15日內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反饋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在10日內將採納初審意見的情況向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財經(預算)工作機構通報。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預算草案主要內容之日起15日內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交本級人民政府。政府應當在10日內將採納初審意見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在預算初審過程中,初審機構可以就本級預算草案和部門預算編制情況提出詢問和進行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預算草案的初審內容:
(一)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原則;
(二)預算收支平衡情況;
(三)預算收支規模與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相適應的情況;
(四)部門預算的編制情況;
(五)上一年度結餘用於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六)上級返還或者補助的收入和返還或者補助下級的支出;
(七)上解上級的支出和下級上解的收入;
(八)預備費和預算周轉金設定的合法性;
(九)編製程序的合法性;
(十)為實現預算擬採取的措施是否合法、可行;
(十一)需要初審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7日前將預算草案正式文本送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草案正式文本應當包括本級預算草案和關於預算草案的報告、本級部門預算收支表及其他必要的資料。
第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對預算草案的初審意見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草案的初審意見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預算審查委員會。
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審查委員會應當根據代表、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並結合初審意見,對預算草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審查結果的報告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後,印發全體代表。
審查結果的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評價;
(二)本年度預算安排合法性、合理性的情況;
(三)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實現預算措施的合法性、可行性;
(四)關於本級預算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實現預算的建議;
(五)其他應予報告的內容。
第十六條 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的決議和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審查委員會的審查結果的報告,應當一併公布。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預算草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財政部門應當自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之日起30日內,批覆本級各部門預算。各部門應當自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覆所屬各單位預算。
財政部門應當將預算的批覆檔案同時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預算部門、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足額地撥付預算支出資金。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及時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以及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下一級人民政府上報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認為同法律、法規相牴觸或者不適當,需要撤銷批准預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條預算執行的監督內容:
(一)執行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預算收支進度、平衡及資金入庫、撥款進度情況;
(三)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單位依法徵收各項稅費和其他財政收入的情況;
(四)國庫按規定收納、劃分、留解、撥付預算資金以及退庫的情況;
(五)法定及重點支出項目資金執行情況;
(六)財政部門無預算、超預算撥款以及擅自進行預算科目之間資金調劑的情況;
(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挪用預算資金的情況;
(八)政府及其財政部門違反規定對外提供財政擔保、舉借債務的情況;
(九)部門預算執行情況;
(十)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十一)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十二)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當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通報;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預計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
預算超收收入可以用於彌補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嚴格按照預算科目執行,確需進行預算科目之間資金調劑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在本級預算執行中,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通報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第二十四條 在預算執行中,因上級人民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而引起預算收支變化的,接受返還或者補助款項的人民政府應當每半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6月至9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半年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上一年度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通報一次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核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審議意見,本級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報送預算收支報表和財政收支簡況。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提供有關經濟、財政、國庫、金融、審計、稅務等綜合性統計報告、規章制度及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在預算執行中,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並報告審計結果。
政府審計部門在日常審計中,對預算執行中的有關重要情況及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通報。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預算執行中,確需對預算進行調整的,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列明調整預算的原因、項目、數額、措施及有關說明,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預算調整方案一般應當於當年10月31日前提出,並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30日前,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將預算調整的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
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財經(預算)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預算調整初步方案15日內,提出初審報告或者提出意見,並反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10日內,將採納意見的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通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7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預算調整方案初審的重點內容:
(一)調整的理由和依據;
(二)調整的項目與數額;
(三)收支結構調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況。
第三十二條 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整。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資金以及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中強調確保的其他預算資金預計需要調減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的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未經批准,本級人民政府不得調整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審查意見對預算調整方案進行研究、修改,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6月至9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和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並同時報送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決算草案及其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預算執行結果,不得隱瞞收入或者虛列支出。
第三十五條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數或者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並作出說明。
決算草案的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預算執行情況;
(二)實現或者未實現預算的主要原因;
(三)預算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四)對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問題及整改情況的說明;
(五)決算編製程序的執行情況;
(六)政府認為應當說明或者常務委員會要求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對本級決算草案,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遵守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預算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四)預算年度內預算收支完成情況;
(五)法定及重點支出完成及收效情況;
(六)部門決算的情況;
(七)預算結餘、結轉情況。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通報本級決算草案編制情況,並同時提交本級決算草案及相關材料。
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財經(預算)工作機構依照本條例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審,並向主任會議提出初審意見。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通報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並提交處理違法問題的審計決定和有關材料。
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財經(預算)工作機構在初審決算草案的同時,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初審,並向主任會議提出初審意見。
第三十九條 決算經審查和批准後,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0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並將批覆部門決算的檔案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常務委員會批准本級決算之日起30日內,將本級決算及下一級人民政府上報備案的決算匯總,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上級人民政府對報送備案的決算認為同法律、法規相牴觸或者不適當,需要撤銷批准該項決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經審議決定撤銷的,該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本級人民政府依法重新編制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本級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本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有關政府應當予以糾正,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預算資金的;
(二)不依法徵收或者上繳預算收入的;
(三)將應當納入綜合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不納入綜合預算管理,或者不按規定管理使用非稅收入的;
(四)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庫的庫款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進行預算科目之間資金調劑的。
第四十三條 有關機關或者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常務委員會應當追究其責任:
(一)故意隱瞞事實或者虛列收入、支出,造成預算、決算失實的;
(二)不按規定程式、時限和內容報送或者提交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審計工作報告以及相關資料的;
(三)違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預算調整的決議或者決定的;
(四)未經法定程式調整預算的;
(五)對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問題不及時糾正的;
(六)其他妨礙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對有關機關或者個人進行通報批評;
(二)責成有關機關或者人員向常務委員會作出書面檢查;
(三)責成有關機關、單位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四)造成嚴重後果的,屬於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決定撤職。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設立預算審查小組(非常設機構),承擔預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審查的具體工作。預算審查小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和若干名代表組成。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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