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1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07〕5號印發《安徽省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暫行辦法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政〔2007〕5號
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徽省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九日

暫行辦法

安徽省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保障國有資本所有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屬企業,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監管職責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包括:
(一)國有獨資企業稅後利潤;
(二)國有控股企業中國有股應分得的股息、紅利;
(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益;
(四)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益以及國有控股企業清算收益中國有股應分享的收益;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上繳的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的管理。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的監督和資金管理。
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共同負責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使用的監督。
第四條 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按照下列標準上繳:
(一)國有獨資企業稅後利潤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按餘額的20%上繳;
(二)國有控股企業中國有股應分得的股息、紅利,全額上繳;
(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益在扣除有關成本、費用後的剩餘部分,全額上繳;
(四)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益,國有控股企業清算收益中國有股應分享的部分,全額上繳;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上繳的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省屬企業按照規定進行利潤分配後剩餘的未分配利潤,應當列入所有者權益,由企業全體股東按照股權比例分享。
第六條 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按照下列規定收繳:
(一)國有獨資企業應上繳的稅後利潤,國有控股企業中國有股應分得的股息、紅利,由省屬企業依據經審計確認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向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收益申報手續,並在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達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通知書後20日內上繳;
(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益,由轉讓方在轉讓價款收訖後30日內上繳;
(三)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益,國有控股企業清算收益中國有股應分享的部分,應當在清算結束後30日內上繳;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上繳的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收繳,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省屬企業應當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因特殊原因需要緩繳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批准後,在規定的期限內上繳;因特殊原因需要減繳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省屬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持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開具的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資金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
第八條 省屬企業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納入預算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分配使用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統籌用於省屬企業發展和改革的有關事項,包括:
(一)省屬企業資本性投資;
(二)省屬企業改革成本;
(三)為省屬企業提供融資;
(四)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支出;
(五)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情況,作為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和獎懲的依據。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上繳、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拖欠、挪用、截留以及私分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或者泄露省屬企業商業秘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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