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於2007年12月1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財企〔2007〕309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與核定、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上交、附則4章17條,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
  • 類別:暫行辦法
  • 對象:央企
  • 年份:2007
檔案通知,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附表,

檔案通知

財政部 國資委關於印發《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企[2007]309號
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我們聯繫。
2007年作為試點,對國資委所監管企業2006年實現的國有資本收益進行收取,其中,企業稅後利潤按標準減半收取。請各有關企業於12月20日前按規定申報交納。
附屬檔案: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規範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加強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試行範圍包括國資委所監管企業和中國菸草總公司,簡稱中央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收益,是指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投資收益,具體包括:
(一)應交利潤,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交國家的利潤;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即轉讓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獲得的收入;
(四)企業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第四條 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直接上交中央財政,納入中央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
國家對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由財政部負責收取,國資委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第二章

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與核定
第六條 中央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申報,並如實填寫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詳見附表1-4)。具體申報時間及要求如下:
(一)應交利潤,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由中央企業一次申報;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沒有設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為董事會,下同)表決日後30個工作日內,由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據實申報,並附送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檔案;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產權轉讓契約後30個工作日內,由中央企業或者國資委授權的機構據實申報,並附送產權轉讓契約和資產評估報告;
(四)企業清算收入,在清算組或者管理人編制剩餘財產分配方案後30個工作日內,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據實申報,並附送企業清算報告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在收益確定後30個工作日內,由有關單位申報,並附送有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資料。
第七條 國資委所監管企業在向國資委申報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時,將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報送財政部;中國菸草總公司申報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將申報表及相關材料直接報送財政部。
第八條 國有獨資企業擁有全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應當由集團公司(母公司、總公司)以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為基礎申報。
企業計算應交利潤的年度淨利潤,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
第九條 國有獨資企業上交年度淨利潤的比例,區別不同行業,分以下三類執行(企業分類名單詳見附表5):
(一)第一類10%;
(二)第二類5%;
(三)第三類暫緩3年上交或者免交。
第十條 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付國有投資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執行。
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當依法分配年度淨利潤。當年不予分配的,應當說明暫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據,並出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第十一條中央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區別以下情況核定:
(一)應交利潤,根據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和規定的上交比例計算核定;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根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關於利潤分配的決議核定;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根據企業產權轉讓協定和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核定;
(四)企業清算收入,根據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業清算報告核定;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根據有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核定。
第十二條中央企業根據國家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者由於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損失,需要減免應交利潤的,應當向財政部、國資委提出申請,由財政部商國資委報國務院批准後,將減免的應交利潤直接轉增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第三章

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款級科目。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一)國資委在收到所監管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送財政部覆核,財政部在收到國資委審核意見後15個工作日內提出覆核意見;
(二)國資委根據財政部同意的審核結果向所監管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財政部向財政部駐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下達國有資本收益收取通知;財政部駐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依據財政部下達的國有資本收益收取通知向企業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三)國資委所監管企業依據國資委下達的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和財政部駐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開具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辦理國有資本收益交庫手續;
(四)財政部在收到中國菸草總公司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向財政部駐北京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下達國有資本收益收取通知;中國菸草總公司憑財政部駐北京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開具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辦理國有資本收益交庫手續。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當年應交利潤應當在申報日後5個月內交清,其中:應交利潤在10億元以下(含10億元)的,須一次交清;應交利潤在10億元以上、50億元以下(含50億元)的,可分兩次交清;應交利潤在50億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
第十六條 對中央企業欠交國有資本收益的情況,財政部、國資委應當查明原因,採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表:1.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交利潤)申報表
2.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國有股息、股利)申報表
3.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國有產權轉讓收入)申報表
4.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企業清算收入)申報表
5.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央企業稅後利潤上交比例表

附表

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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