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區域主義

按比約恩·赫特納(Bj°rn Hettne) 定義“, 安全區域主義”是指“在特定地理範圍內———一個建設中的區域,將包含國家之間和國家內部衝突關係的安全複合體轉變為包含對外合作關係和內部和平的安全共同體的努力。”也就是說,安全區域主義的發展進程是從“安全複合體”(security complex) 開始,通過有效的區域安全管理或安全秩序建構,逐步走向“安全共同體”(security community)。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全區域主義
  • 提出:比約恩·赫特納
  • 條件:特定地理範圍內
  • 目標:安全共同體
從“安全複合體”到“安全共同體”,安全共同體,

從“安全複合體”到“安全共同體”

建構主義者對安全區域主義研究的一個重要的理論貢獻是巴瑞·布贊提出了介於國際體系和單元(包括國家、民族和跨國公司等) 之間的區域次體系———“安全複合體”,不但“為區域安全分析提供了更有力和更具體的工具”,而且已成為安全區域主義進程“真正的起點”。布贊認為,這種區域不僅僅是地理上的次體系,它必須有更多的共性或共同特徵,“最起碼的要求是”它應具備三種準則,即共同的特性( shared char2acteristics) 、成型的互動(patterned interactions) 和共有的認知( shared perception) 等。就此,他把“安全複合體”定義為:“一組單元,它們的安全化、非安全化的主要過程或者兩者被緊密地聯繫在一起,以致其安全問題不能彼此分開的合理分析或解決。”
具體而言,這種“安全複合體”的核心理論觀點有:一是它的構成因素是“複合的”,包括安全相互依存、權力結構和友善與敵意(amity/ enmity) 關係等。他強調:“安全複合體是關於安全關係相對強度的,它使得獨具特色區域模式通過權力分配和敵對與友善關係塑造而成。”二是它的行為主體和指涉對象是“複合的”,包括國家、民族、集團、宗教和個人等。就此,他把“安全複合體”分成兩種不同的類型,即“同質安全複合體”(homogeneous complexes) 和“異質安全複合體”(hetero2geneous complexes) 。前者被集中在特殊類型之內、由相似類型單元之間互動的特殊形式構成(如國家間的權力競爭) 。這種邏輯導致不同安全領域產生不同類型複合體(如由占支配地位的國家構成的軍事安全複合體和由單元構成的、以各種認同為基礎的社會複合體等) ;後者使區域邏輯穿越兩個或多個領域(如國家、民族、公司和貫穿於政治、經濟和社會領域的互動的聯盟等) ,從而將不同類型的互動行為體融合為一體。三是它的安全議題是“複合的”,即將軍事、政治、經濟、社會和環境五個領域的安全視為特殊類型的互動。四是它的安全動力是“複合的”。就分析層次而言,它可以通過本區域由下而上(或由里向外) 產生,也可以通過國際體系由上而下(或由外向內) 產生。就核心動力而言,既有權力、經濟相互依存等物質力量或客觀因素,也有規範、認同等主觀因素,但他們更強調“安全化”的“主體間”(intersubjective) 進程。

安全共同體

對“安全共同體”概念的進一步理論化是建構主義者對安全區域主義研究的又一大貢獻。伊曼紐爾·奧特勒( Emanuel Adler) 等人在卡爾·多伊奇等人研究的基礎上,對“多元安全共同體”進行了更為深入的研究。他們把“多元安全共同體”分為“鬆散的”和“緊密的”兩種理想類型。具體說來,“多元安全共同體”通過三種特徵來定義;一是其成員擁有共享的認同、價值觀和意圖;二是其成員擁有多方面直接的聯繫和互動;三是該共同體展現出一種在面對面接觸中產生的、通過某種程度的長期利益和利他主義表現出來的互惠性。這種長期利益源於互動產生的知識,而利他主義可以理解為一種義務和責任。他們強調,將“安全共同體”與其他形式的共同體區別開來的方法是,該共同體成員保持和平變化的可靠預期。“可靠的預期”可以由社會互動理論來解釋,即穩定的預期可以來自擁有共同的認同、其認同和利益由環境決定的行為體。“和平變化”是指行為體既不預期也不準備把有組織的暴力作為解決國家間衝突的手段。所以,“安全共同體”內可以不存在高度發達的戰略聯繫或正式聯盟,但必須有禁止通過戰爭手段解決國家間爭端的法律上的或正式的規範。
奧特勒明確指出,“多元安全共同體”是社會建構的“認知區域”或“共同體區域”,這裡的人們擁有共同的理解和認同,即“安全共同體”依賴於和平解決衝突的共享的實踐的知識,並由社會所建構。而且,這種“安全共同體”是一種內生模式,它呈現出“綜合的”(即將傳統安全成分與經濟、環境、文化和人權等因素聯繫起來) 、“不可分的”(即一國的安全與他國的安全不可分開) 和“合作的”(即安全建立在信任與合作、和平解決衝突與協力增強雙邊制度) 等明顯特徵。所以,“多元安全共同體”概念與建構主義方法結合起來,將安全研究的焦點從國家移向跨國的、社會的、政治、經濟的、生態的和道德的力量,不僅是為思考冷戰後的區域安全乃至全球安全的再思考,而且是國際關係理論的“一種範式的轉變”。
需要強調的是,建構主義者雖然認為“安全共同體”是安全區域主義理論上理想的歸宿,但它並非在所有區域都適用,這正如奧利·維夫所言:“可能的安全共同體研究應該聚焦於那些構成安全複合體的區域。”由此“, 安全複合體”和“安全共同體”已分別成為建構主義者安全區域主義研究的起點和終點,從而構成其理論的兩個核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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