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業證書制度

學業證書制度

學業證書制度是指當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階段、一定範圍和程度的知識和技能的學習,達到了國家規定的教育標準之後,受教育者所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向受教育者頒發證明其完成規定學業的學業證書的制度。學業證書通常與國家的學制系統相聯繫,受教育者接受完不同階段或不同類型的教育,可以獲得同時也只能獲得相應階段或相應類型的學業證書。

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學業證書制度是我國教育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對於維護教育活動正常而有序地進行,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現代社會生活中,一個人的受教育狀況對其自身發展起著決定性的影響,而最能準確而完整地反映和標明個人受教育程度的,就是學業證書。學業證書是指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在該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正式註冊並完成了規定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的證明檔案,採用證書的形式加以記載。實施學校教育的,按照學制階段,分別頒發畢業證書、肄業證書等學歷性的學業證書;實施其他類型教育的,頒發非學歷性的其他學業證書。通過學業證書來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階段、一定範圍和一定程度的知識與技能的學習,達到了國家規定的教育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學業證書制度
  • 是指:當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階段
  • 根據:《教育法》
  • 特點:保證教育質量
實行意義,證書種類,學歷證書,其他學業證書,

實行意義

國家必須建立和完善學業證書制度。《教育法》出台的前些年,教育領域曾出現亂辦學、濫發學業證書的混亂現象,一些單位乃至個人不經批准隨意開辦教育機構,不經批准擅自招生,對不符合招生標準、不符合教育質量要求的學生,也發給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有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發放超其層次、規格或職能範圍的學業證書。這些做法破壞了國家教育標準的完整統一,危害著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1995 年我國頌布了《教育法》,其中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只有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才有權發放學業證書。受教育者必需按規定經過一定的考核,通過鑑定,才能獲得學業證書。這為維護國家教育的正常活動和學歷證書的嚴肅性、公正性、權威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學業證書制度是保證教育活動正常有序進行、保證教育質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國家教育管理制度乃至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在現代社會生活中,獲得某種學業證書,通常是個人進入高一級學校學習或從事相應職業的必要條件,也是用人部門選拔和錄用人員的重要依據,學業證書無論是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證書種類

學業證書是指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在該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正式註冊參加學習並完成規定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的書面憑證。簡單地說,學業證書就是受教育者按規定完成相應學業而獲得的憑證。它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階段、一定範圍和程度的知識和技能的學習,達到了國家規定的教育標準。  根據《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受教育者在完成所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教學計畫規定的學業後有權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同時,學業證書通常是與國家的學制系統相聯繫, 受教育者受完不同階段或不同類型的教育,可以獲得同時也只能獲得相應階段或相應類型的學業證書。

學歷證書

學歷證書是學業證書的主體,在數量上占學業證書的大部分。
學歷證書是學制系統內實施學歷教育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對完成了學制系統內一定教育階段的學習任務的受教育者所頒發的文憑,主要有國小畢業證書、中學畢業證書、高中畢業證書、中等專業學校畢業證書、大專畢業證書、本科畢業證書、碩士畢業證書、博士畢業證書等等。

其他學業證書

學業證書中還有一部分非學歷性的學業證書。非學歷性的其他學業證書是指實施非學歷教育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能按照國家教育教學標準組織學制系統內分階段的教育活動,不能發放學歷證書,但可以根據其辦學宗旨和具體實施教育情況,給畢業生髮放記載受教育者學習程度和時間的寫實性的學業證書。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其教育層次和種類招收相應的學生,按照國家教育標準組織教育教學活動,對於完成教學計畫規定的學業任務並經考試合格的學生,可以發放相應的學歷證書。另外,受教育者通過國家的學歷認定考試和國家統一組織的自學考試,也可以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教育法規定,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沒有經過批准和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擅自發放學歷證書。如不是實施學制系統教育的學校,就不能發給畢業生學歷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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