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當前加強高等學校學歷證書規範管理的通知

《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高等教育法》進一步明確,高等學歷教育由國家統一管理,高等學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因此,頒發和管理學歷證書是高等學校的權利和責任,對學歷證書實施規範管理也是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責。當前,隨著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高等教育辦學形式日趨多樣化,加強高等學校學歷證書的規範管理,對於維護廣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維護高等學校的聲譽以及社會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當前加強高等學校學歷證書規範管理的通知
  • 內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 填寫要求:按照新的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
  • 時間: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教學[200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
今後一個時期高等學校學歷證書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依法規範、客觀寫實、學校負責、政府監督。
現將有關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畢(結)業證書應具有以下內容:
(一)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學習起止年月;
(二)專業、層次(博士、碩士、本科、專科或高職、第二學士學位)、畢(結)業;
(三)學習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脫產、業餘、夜大、函授、電視,網路);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並騎縫加蓋學校鋼印;
(五)學校或培養機構名稱及印章,校(院)長簽名;
(六)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應具有以下內容:
(一)姓名;
(二)身份證號碼;
(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
(四)專業、層次(本科、專科)、畢業;
(五)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名稱和印章、主考學校或就讀學校名稱和印章;
(六)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三、對下列辦學形式的畢(結)業證書填寫要求:
(一)普通高等學校按照新的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舉辦的分校、二級學院,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由分校、二級學院頒發畢(結)業證書,證書中學校名稱填寫“××大學××分校(二級學院)”,並以此名稱具印。如分校、二級學院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校本部名義具印頒發畢(結)業證書,證書內容填寫“在我校××分校(二級學院)××專業學習”。
(二)普通、成人高等教育專科生(高職生)經省級及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選拔或考試錄取入本科學習,其畢(結)業證書內容填寫“在我校××專業專科起點本科學習”;學習起止時間按入本科實際時間填寫。
(三)列入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計畫的第二學士學位班、成人高等教育舉辦的普通專科或高職班,其畢(結)業證書填寫“在我校××專業××××班學習”。
(四)高等學校實施初級中學畢業後“五年一貫制”的專科(高職)教育,其畢(結)業證書填寫“在我校(院)××專業國中起點五年一貫制專科(高職)學習”。實行三、二分段教學的專科(高職)教育,由高等學校頒發二年制專科(高職)畢(結)業證書。
四、對畢(結)業證書格式、內容的統一規範,從2003年入學新生開始;對已在校學生參照執行。各高等學校須向學生說明已規範的畢(結)業證書格式、內容。
五、自2003年開始,高等學校每年招生前要按以上規範要求將本校畢(結)業證書基本內容,包括辦學形式、基本學習年限、分校或二級學院名稱等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確,使廣大考生對其有所了解。
六、高等學校對頒發和管理學歷證書負有直接責任,要嚴格按照本通知所規範的內容和要求填寫、頒發畢(結)業證書。高等學校採用新的辦學形式或人才培養模式需變更學歷證書式樣內容,須報我部審批。
七、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的監督與管理,嚴格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制度。對違規操作、濫發學歷證書的高等學校,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請將此通知轉發至你地區各高等學校。
教育部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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