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列十五條,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為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預防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發生,落實管理責任,保護學校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等規定而制定的,適用於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以及幼稚園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 施行:2006年1月1日
  • 部門:衛生部 教育部
  • 屬性:管理條例
  • 發布時間: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政府規定,暫行規定,各方實施情況,

政府規定

關於印發《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通知
衛監督發〔2005〕4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教育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為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預防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發生,落實管理責任,保護學校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等規定,我們制定了《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衛 生 部
教 育 部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預防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發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學校食品衛生負有監管責任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學校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管理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衛生職責等失職行為,造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以及幼稚園。
第三條 學校的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品衛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本規定中的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學校主辦或管理的校內供餐單位以及學校負責組織提供的集體用餐導致的學校師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條 本規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嚴重程度劃分為:
(一)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並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條 行政責任追究按照現行幹部、職工管理許可權,分別由當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學校實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行政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原則,做到有錯必糾、處罰適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第八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學校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校長負責制的,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的;
(二)實行食堂承包(託管)經營的學校未建立準入制度或準入制度未落實的。
(三)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四)學校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
(五)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病症未調離食品工作崗位的,以及未按規定安排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的;
(六)違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採購學生集體用餐的;
(七)對衛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按要求的時限進行整改的;
(八)瞞報、遲報食物中毒事故,或沒有採取有效控制措施、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擴大的;
(九)未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或未保留現場的。
第九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學校行政責任的,應當按以下原則,分別追究學校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少於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但直接管理責任人在事故發生前已將學校未履行食品衛生職責情況書面報告學校主管領導,而學校主管領導未採取措施的,由學校主管領導承擔責任。
發生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和學校主管領導的責任。
發生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學校主管領導和學校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十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對不符合學校食堂或學校集體用餐單位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單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
(二)檢查發現學校食堂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通報的;
(三)未按規定對學校食堂或學生集體用餐供餐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或檢查次數未達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的請求,協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對主管領導、衛生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相關知識培訓的;
(五)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行為未提出整改意見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見後未在要求時限內再次檢查進行督促落實的;
(六)接到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後,未及時趕往現場調查處理,或者未及時採取有效控制措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態擴大的;
(七)未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時間進行食物中毒報告的。
第十一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未將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作為對學校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和重要考核指標或未按規定進行督導、檢查的;
(二)督導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未提出改進意見的,或對改進意見未督促落實的;
(三)未督促學校制定學校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計畫或未定期組織培訓的;
(四)接到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通報,未督促學校落實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衛生監督意見的;
(五)接到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後,未及時趕往現場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或者未督促學校採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態擴大的;
(六)未按規定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的,或存在瞞報、遲報行為的。
第十二條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行政責任的,應當按下列原則,分別追究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門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發生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門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發生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門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三條 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情況應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承包經營單位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衛生職責,造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各方實施情況

福建嚴防中高考期間發生食物中毒事故
人民網福州5月20日電(記者 鐘巧花)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近日出台《關於做好中高考期間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要求確保廣大考生的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有效預防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
《通知》要求,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正在開展的全省學校、托幼機構“餐桌污染”專項治理的安排,結合當地考試規模和考點設定情況,以考點學校食堂、考生食宿點、周邊餐飲服務單位和考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為重點單位,以餐飲服務許可資質、食品原料採購查驗、加工操作關鍵環節、餐飲餐具清洗消毒、從業人員健康狀況以及食品添加劑、食品留樣管理等為重點內容,開展考前餐飲食品安全的全面檢查,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對檢查中發現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責令其暫停餐飲服務,並及時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對無證經營的,要依法予以取締。考試期間,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還要加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巡查力度,確保中高考期間餐飲服務食品安全。
同時,要指導學校對考生開展針對性的考前飲食安全知識教育,不吃不潔、過期食品,不在無證攤店、路邊攤點用餐,不在流動攤販購買食品,引導科學消費、健康飲食,增強考生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通知》指出,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應急值守,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通訊暢通,及時受理民眾投訴和舉報。如發生食物中毒等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件,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快速、及時、妥善處置,降低事故的損失和影響,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程式報告。對瞞報、漏報、遲報、誤報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還要予以通報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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